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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讲课稿
招投标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及招标的特点
二、招标的作用
三、项目招标的范围
四、招标的方式及组织形式
五、招标的流程
一、招投标及招标的特点
1招投标的含义
招投标,是招标人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成熟的、规范的和科学的特殊交易方式。
具体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2招标的特点(四大特征)
程序性公开性一次性公平性
2.1程序性
招投标程序由招标人事先拟定,不能随意改变(现在都有严格的规定),招投标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这些设定的的程序和条件不能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
2.2公开性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招标的信息和程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也要公开进行,使招投标活动接受公开的监督,招标具有透明度高的特点。
2.3一次性
在某个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只能进行一次报价,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标的在递交后一般不能随意撤回或者修改。
招标不像一般交易方式那样,在反复洽谈中形成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招标则不行,投标价一旦通过开标大会唱标,核验无误签字后,则不能更改。
2.4公平性
这种公平性主要针对投标人而言的。
任何有能力、有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参加投标,在招标规则面前各投标人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招标人不能有任何歧视行为。
3.招标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3.1公开原则:
就是要求招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
实行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开、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
3.2公平原则:
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能歧视任何一方。
3.3公正原则:
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3.4诚实信用原则:
就是我们平时讲的诚信原则。
在招投标活动中诚信也还体现在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漏标底、划小标段、骗取中标,非法允许转包等。
二、招标的作用
1.有利于节省和使用采购(建设)资金
招投标可以通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招标人以最低或者比较低的价格发包工程、采购设备材料、获得服务,这就会使资金的使用更为合理有效
规范的招投标活动要求依法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是公开的竞争,有相当高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钱权交易、索贿受贿等非法和腐败行为。
2.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技术改造、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实行招标采购,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技术引进的成功率和实用性,促进企业的消化吸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投标方为中标成功,必然提供先进技术、合理价格,满足企业需求,从而激励企业重视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项目招标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详细的规定可参考国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招标的方式及组织形式
1.招标的方式
1.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邀请招标:
是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发布信息的的方式不同
选择的范围不同
竞争的范围不同
公开的程度不同
时间和费用不同
2.招标的组织形式
2.1自行招标
2.2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3自行招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详见国计委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4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详见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五、招标的流程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由六大部分组成
(二)招标投标的几种主要流程示意图
1、进行资格预审时的公开招标流程示意图(图1)
2、不进行资格预审时的公开招标流程示意图(图2)
3、一般邀请招标流程示意图(图3)
(三)招标投标流程介绍(对照图1)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
①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而且已经取得了批准。
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案、资金、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他。
(2)确定、细化招标方案
(3)若是委托招标,要选择好招标代理机构
2、组建招标工作班子、(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制订招标工作计划
3、编制、送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送审招标文件,准备和编制标底(如设标底时)
(1)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指导投标人如何通过资格预审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须知及附件(包括资格预审必要条件标准----最低标准,附加条件标准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②资格预审申请书与各种附表
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经过审定核准后,才能发资格预审公告
附表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表2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附表1和附表2均为招标人评估使用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需要确定具体内容标准后随资审文件一道发布,以便每个投标申请人都能明白资审合格标准。
招标人可就下列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如;工程所需特别措施或工艺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保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历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等等。
(2)编制招标文件(标书)
1)招标文件的性质与作用
①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②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根据;
③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拟定合同文件的基础;
④汇总招标人发包或采购所需各项要求的最重要、最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十部分构成:
Ⅰ.投标邀请;Ⅱ.投标须知(包括评标标准与方法);Ⅲ.合同条款;Ⅳ.合同格式;Ⅴ.技术条款;Ⅵ.投标文件格式;Ⅶ.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Ⅷ.辅助资料表;Ⅸ.资格审查表(用于后审);Ⅹ.图纸。
3)招标文件的送审,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方式和办法送审。
只有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正式印刷,才能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招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①准确、完整,不能有遗漏;
②文字严密、明确、周到细致,不能模棱两可;
③如有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书面通知;
④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有足够时间;
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应尽量分细,消除不均衡报价;
⑥提供的参考资料应是原始的观察和勘探资料,不是推论或判断;
⑦招标文件必须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⑧招标文件会审应尽量请设计和监理单位代表参加;
⑨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不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的分包应经招标人同意;
⑩要有可操作性,不开空头支票。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1)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000年国家计委4号令规定的这些媒介为:
《中国日报》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招标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①招标项目编号;
②招标项目或标的名称;
③招标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实施地点及工期;
④获取招标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⑥开标时间、地点(适用于招标公告);
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帐号等;
⑧其他必须载明的条款。
5.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6.投标人编制、报送资格申请文件
7.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由资格评审小组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2)主要评审内容:
最低标准、附加标准、履约能力、有无停业破产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等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资格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的结果
(4)资格预审的一般流程见下页示意图(图4)
图4资格预审的一般流程示意图
8.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投标邀请书
9.发放招标文件
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12.标底报审、密封、保管
若设有标底的,编制好的标底文件应在临近开标日期以前按规定送审、密封、保管和严格保密。
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开标
所谓开标,是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
一般开标会议程序见下页示意图(图5)
图5一般开标会议流程示意图
14.评标
所谓评标,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评标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1)评标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基本要求:
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②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成员构成、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③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⑤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按标书中公开载明的条款,不得随意改变;
⑥评标活动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⑦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与结果;
⑨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和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中标的条件,也就是评标的基本标准,即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即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即最低投标价格中标。
(3)评标方法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称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②综合评估法。
一般又可分为最低评标价法或打分法。
(4)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1)评标准备
①组织准备(依法组建评委会)
②业务准备(了解和熟悉标书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七种情况)
2)符合性检查,是否实质性响应、完整性、有效性,是否有下述重大偏差: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的;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商务评审(有无与标书合同条款相悖的条款、重大保留条款等)
4)技术评议(技术能力与实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可靠性,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措施的完整性,劳动力、设备、材料、构件及安全措施等)
5)澄清或说明(*根据实际需要,时间程序可前、可后)
6)价格评标(投标价的校核、分析单价构成的合理性、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如有标底时,参考标底进行对比分析)
7)资格后审(*对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8)综合评议,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的是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若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在实际运作中,其具体做法各有不同。
但总的来说,都是对技术部分和商务价格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便进行比较和排序。
9)起草、通过评标报告,并经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5)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时,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过程概述);
②评标程序及情况:
要对初评、详评的情况用文字作概括的叙述,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各种附表;
③评标结论,提出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有无废标的情况及说明,有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有无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⑤附件与附表(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投标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按外经贸部规定的附表报审);
⑥全体成员签字。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报告才算有效。
定标
(1)所谓定标,就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3名)中最后核定中标人的过程。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只有当第一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名中标,以此类推。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6.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中标人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4)采用委托招标的,应按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中标服务费。
17.签订合同
(1)招标人(通常是采购的买方或发标的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或工程承包的书面合同。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转让与分包的规定
(在招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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