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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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1】(2013年)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
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
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
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
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
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并说明理由。
如果E公司拒绝了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根据规定,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4年)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
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
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
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
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
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
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
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
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
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在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案例3】(2015年)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
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
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3)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并说明理由。
(4)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
(3)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F公司不能主张抵销。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F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G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案例4】(2017年)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
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
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
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
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
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经管理人同意,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案例4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案例5】(2018年)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
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的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
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
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
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管理人应当予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6】(2018年)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
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
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
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
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
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
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
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
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2)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做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房产应以100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3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即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不能撤销。
根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7】
自2019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2019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
2019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2)A公司欠甲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019年6月1日,债权人甲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乙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3)A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
丁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和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2019年7月10日,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4)2018年4月10日,戊公司向庚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其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能偿还庚银行贷款本息。
经戊公司、A公司和庚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庚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5)2018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
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
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丙银行能否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庚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①丁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丙银行无权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庚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戊公司)求偿。
(5)B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B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C公司)对债务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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