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上市.docx
- 文档编号:25935140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3.62KB
关于外商投资上市.docx
《关于外商投资上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外商投资上市.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外商投资上市
政策法规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5年第28号令
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 部长
中国证监会 主席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国家工商总局 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
(一)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战略投资方案(格式见附件2);
(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九)上述
(一)、
(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五)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本办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请。
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一)书面申请;
(二)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三)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四)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2O01〕39号(2001.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为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闻动态
促进中外双向投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
来源:
厦门日报 作者:
张小燕
2009年09月09日09:
30
昨日,商务部长陈德铭在2009国际投资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表示,中国将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等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提升其在华发展能力。
陈德铭指出,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中国也未能幸免。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长期战略不动摇,把引进外资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同时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拓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鼓励这些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陈德铭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做好有关工作,努力为困境中的世界经济增添新活力。
具体包括:
第一,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向纵深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等限制;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沿边地区通过开放加快发展;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窗口、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二,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创新投资方式,优化外资结构。
采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外资投向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推动开放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提升在华发展能力。
第三,进一步完善双向投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以“便利化”为核心,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不断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各类中介服务企业,构筑境外安全网络,完善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四,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规范管理。
加强企业培训,引导企业依照法律和经济规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中国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依法经营、重信守约。
妥善处理与所在国政府、社会及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与当地实现和谐相处、互利共赢。
业内人士指出,与以往政策相比,这四项新政策措施中最具新意的在于,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等限制和明确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外资企业来中国上市会抢风头吗?
对于在厦门搞了13届的中国投洽会来说,已经缺乏吸引太多人眼球的东西。
倒是商务部部长陈德铭8日在会上说了句,中国将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一下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成为各大财经媒体关注的重点。
其实对于陈德铭这番话也不是什么新闻了,对于中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已经是讨论多时的话题了。
早在布什主政美国的时候,中美对话之间就谈论到这个话题。
对于想在2020年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而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国际板是谋划多时的行为。
而且在今年深圳创业板获批的时候,上海在开设国际板上闹得很热闹,生怕自己这个目前的中国股市的第一男主角,被深圳创业板这个男配角的光芒给遮盖住。
在这之前,中国移动和中海油这些红筹股就宣布会考虑通过上海国际板来回归内地资本市场。
最近在铁矿石中闹得沸沸扬扬的新主角澳大利亚的FMG公司,也提出有可能在上海国际板上市。
对于上海国际板的开设,吸引世界一流企业到境内上市是种必然趋势。
是建设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境内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要求。
上海要想在2020年成为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没有个国际性的资本市场,那很难名副其实。
此刻上海推出国际板是大势所趋,吸引外资企业来中国上市是顺势而为的动作,值得期待和肯定。
上海国际板开设,不要担心他们来抢国内上市公司的蛋糕,中国的投资者现在不差钱,对中国股市的资金供应状况不会造成压力。
一方面国际板上市企业的数量不会很多,步伐不会太快。
关键一点,中国通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流动性过剩的资本大国。
引进一些全世界优秀的企业来中国上市,让中国钱多得有些难受的投资者们寻找到一个新的投资机会,让中国老百姓分享到更多财产性收入无疑是件好事。
毕竟能够到上海国际板的外资企业,总体质量和回报上肯定是要高于现在中国A股市场上的1600多家公司。
当然要想真正达到上海开始国际板的终极目的,中间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落实。
由于国际板的具体上市规则并没有公布,还不好太多揣测。
但是采用国际上流行的备案制还是中国的审核制?
是否外资企业要设立中国特色的监事会?
外资企业上市后筹到的钱是否可以汇到国外?
到上海来上市是否必须发新股?
这些东西都值得管理层和拟上市公司直接面对。
也希望管理层思想更解放点,胆子更大点,通过开设国际板,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更多的国际标准接轨。
起码可以从上市的审核制开刀,别再让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危害资本市场。
而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肯定很关注管理层如何监管外资企业,如何确保充分了解境外企业真实的经营信息。
在国内的企业都监管不好的情况下,如何让投资者相信管理层能够监管好境外的企业,是保证国际板能够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
从这点考虑上来看,前期红筹股和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可能是上海国际板的首选。
毕竟监管中国移动这样的所谓外资企业,还是比那些遥远的美国境内的企业要靠谱的多。
当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外商投资 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