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QQ奇虎360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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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奇虎360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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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奇虎360案
360诉腾讯垄断案"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案件背景】
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360方面称,起因是腾讯公司模仿360安全卫士推出“QQ医生”(后改名为QQ电脑管家)。
在2010年2月12日,也就是当年的除夕之夜,腾讯以其QQ升级时默认捆绑的方式,全面推广“QQ医生”这款产品,打响了“3Q大战”的第一枪。
随后,360公司则推出了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
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2010年11月3日,出于对360公司推出“扣扣保镖”软件的不满,腾讯公司发表致用户的公开信,称刚刚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同年11月20日,工信部出面调停,叫停了两家公司互相攻击的行为,当事双方各自认错并向网民道歉。
【案件概览】
起诉:
腾讯公司在广东省高院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并提出高达1.25亿元的索赔。
360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于2012年4月,也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提出了1.5亿元的索赔金额。
一审判决: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而且是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360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件的相关市场应认定为中国大陆范围,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审: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
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听取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后,将360和腾讯的争议归纳为五个方面,共计22个具体问题。
【人员介绍】
一审法官:
广东省高院张学军法官
是名女法官,也是学者型的,课讲得非常好,思路清晰,分析案件层层深入。
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
宁宣凤、赵烨(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聘请专家辅助人:
David(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官员、现任欧洲RBB调研机构顾问的英国学者)YuYan(RBB调研机构职员)
(宁宣凤简介:
)
一、执业领域
宁宣凤律师于1995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为金杜高级合伙人,并担任国际贸易、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组负责人。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 自2003年起,宁宣凤律师的业务重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协助客户通过商务部并购审查,和为客户提供反垄断法合规咨询。
至此,宁宣凤律师已先后代表蓝筹股客户完成了100余起并购反垄断审查备案,客户大多为大型跨国企业。
2006年,金杜律师事务所正式组建了金杜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组,使其成为最早在该领域设立专业组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2003年《反垄断法》颁布之前,宁宣凤律师曾积极参与政府起草该项法案的咨询工作,并在该法颁布后,继续积极参与协助相关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通过参与上述咨询工作以及此前在WTO方面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宁宣凤律师与政府反垄断监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工作关系。
国际贸易领域 宁宣凤律师是中国最早从事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业务的律师之一,在业内知名度很高。
宁宣凤律师从事的国际贸易与投资业务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反补贴及WTO争议解决。
她已代表近20家外国客户应诉中国反倾销调查,还多次代表中国政府参与WTO争议解决案件。
宁宣凤律师的国际贸易业务还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她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客户包括蓝筹股企业、以及在华设立大型投资项目的跨国企业。
宁律师带领的律师工作组担任了2008年北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的法律顾问,宁律师作为团队负责人,提供关于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销售、市场营销、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以及媒体宣传方面的法律意见。
二、工作经历
宁宣凤律师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宁律师现担任全国律协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和美国律师协会国际法部中国法委员会副主席,并积极参加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论坛的各项活动。
多家专业刊物都收录了宁律师撰写的关于反垄断法的专业论文,包括《欧洲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评论》(Euromoney’sCompetition&AntitrustReview)、《全球竞争法评论》(GlobalCompetitionReview),并著有《中国反垄断法律实务指南》(CCH出版社)等专业著作。
自2010年起,宁律师已连续四年被收载于《全球竞争法评论》的国际竞争法律师名录中;2013年,宁律师入选全球竞争评论(GCR)2013年反垄断业界女性百强,并荣获《中国法律商务》评选的2013年度最佳竞争法律师奖。
2012年,宁宣凤律师被Euromoney评选为全球领先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师,并同时当选该杂志评选的全球商法领域领先女性和亚太地区领先律师。
宁律师还入选《国际金融法评论》(IFLR)22周年全球领先金融法律师事务所名录。
金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在宁律师的带领下,获得了Dealmaker’sMonthly颁发的中国最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奖,CorporateINTL颁发的最佳卡特尔法规中国律师事务所奖,并被《亚洲法律事务杂志》评为中国年度最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
宁宣凤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加拿大McGill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宁宣凤律师于1988年获得律师资格。
宁宣凤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简介:
)
(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天津、苏州、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美国硅谷和纽约均设有分支机构。
是中国律师业中大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1200余名律师、代理人及专业人员,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金杜在2003年分别加入了PacificRimAdvisoryCouncil(“PRAC”)(环太平洋法律顾问联盟)和WorldLawGroup(世界律师联盟)。
2012年3月1日,金杜与具有180年历史的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MallesonsStephenJaques)结成紧密联盟,联盟的英文名称为King&WoodMallesons,中文名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
)
一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聘请的专家辅助人:
姜奇平(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审法官:
最高院王闯法官,是梁慧星的博士,对梁教授的理论非常认可。
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争议焦点】
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评析)
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是对腾讯QQ相关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因为“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时,也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
因此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Q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
这一认定方法引发了司法界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争议。
360总法律顾问傅彤曾在发布会上表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超过50%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09年-2011年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一直在90%左右,显然符合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接受新浪科技专访时表示,广东高院以全球市场来界定地域市场的标准并不科学。
用全球市场来衡量软件产品的相关市场意义不大,比如如何认定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每一个市场的具体份额,缺乏可行性。
其次,错误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
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事实。
第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未予认定。
腾讯实施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明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800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依据】
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
一、关于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的问题
(一)相关商品市场
1.本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应采用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反映了目前互联网供应商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几乎所有的供应商都将其基础服务的价格确定为零收费,无论是本案当事人所提供的即时通讯、杀毒安全软件还是其他诸如搜索引擎、微博、电子邮箱、社交服务以及提供新闻、影视和音乐内容等等。
“免费”成为互联网产业通行的、基本的因而也才是可行的服务模式。
本案证据显示,用户对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具有很高的价格敏感度。
因此,即时通讯产品是否能够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既可以考虑一个控制所有即时通讯产品的假定垄断者能否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暂时性的小幅度提高产品的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更应该考虑一旦某个假定垄断者开始小幅度的持续一段时间收费的话,会否产生大量的需求替代。
据此,即便在缺乏完美数据的实际情况下,本案依然可以考虑如果被告持久地(假定为1年)从零价格到小幅度收费后,是否有证据支撑需求者会转向那些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将这些商品纳入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
2.关于双方无异议认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商品集合的三类即时通讯软件。
QQ软件是一款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主要功能包括文字传输、语音聊天、视频聊天、向手机发送短信和离线传输文件、异步和离线(非即时)通讯功能,在用户不登录QQ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到登录用户的消息和文件。
另外QQ软件还集成了以上通讯服务之外的其他互联网应用服务功能。
原告在起诉状中确认:
根据CNNIC提供的2009年度《中国即时通讯用户调研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可细分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腾讯QQ和微软的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如Tom集团公司提供的Skype软件服务等三类。
该三类产品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
被告对原告该主张无异议,本院确认该三种类型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
…(详见该案一审判决书)
综合分析以上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被告认为就原告所主张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而言,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本院认为,首先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经营者和用户均无国界,本案证据显示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被告也同时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
有一定数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分布在世界各国的中文用户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即时通讯产品服务;同时也有分布在各国的外文用户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外文版本的即时通讯服务。
其次,用户的语言偏好和产品使用习惯不能作为划分地域市场的唯一依据。
如前所述经营者通常都会提供多个语言版本的即时通讯软件来满足不同语言需求的使用者。
中国大陆用户经常会选择境外经营者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例如MSN、ICQ、雅虎通、Skype等),用户语言偏好不会导致国外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无法与中国大陆经营者进行竞争。
在产品使用习惯上,艾瑞咨询报告认为TOM-Skype提供了全球搜索目录,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查询认识的或者不认识的朋友,并且可以马上开始进行畅通无阻的语音聊天。
在微软公司/Skype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用户在接受即时通讯服务方面的习惯是相同的,故不会导致用户因使用习惯差异带来经营者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局限。
第三,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参与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即时通讯服务时,并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
目前也尚未出现法律或技术上的标准来限制这些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提供和使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二、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0%时,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允许经营者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
如前所述,原告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原告依据其所主张的相关商品和地域市场来计算被告的市场份额,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告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
尤其是原告最主要的证据艾瑞咨询报告统计的产品范围,与本院认定的相关商品的范围有差异:
(1)艾瑞咨询对于即时通讯软件的监测只针对个人电脑端产品,并未包含手机端和平板电脑端产品即移动即时通讯软件;
(2)将即时通讯产品作为核心产品一部分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产品未计入相关市场商品集合;同时原告本身认为应当属于即时通讯相关市场范围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以网页形式提供的即时通讯产品也未列入;(3)艾瑞咨询和CNNIC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其他使用QQ产品的国家,等等。
因此,艾瑞咨询监测的腾讯在2010年中国即时通讯整体市场的份额中占到76.2%,并不能真实反映腾讯QQ在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中的份额。
综上,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退一步说,即使在原告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凭被告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50%而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首先,被告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的能力。
如前所述几乎所有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用户不愿意为即时通讯软件的基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市场领先地位不能使其拥有超越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定价权。
至于原告的专家辅助人所称的免费即时通讯产品的假定垄断者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非暂时性的小幅度提高产品的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的问题,本院将在后面市场竞争状况部分再予以论述。
其次,被告不具备控制商品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互联网上的即时通讯软件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较大。
根据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两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的比例高达63.4%,另8.7%的即时通信用户在半年内更换过聊天工具,且更换用户多集中在新兴即时通讯工具。
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性高,一旦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出现问题,用户马上就可以用另一款即时通讯软件替代,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敢于轻易拒绝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改变交易条件。
第三,从其他经营者对被告的依赖程度来看,交易相对方可以轻易地选择与其它企业进行交易,对被告的依赖性较弱。
原告举证的蓝港在线、优视UC与被告的商业纠纷,均是两企业单方的声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交易相对方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二)被告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1.该市场的进入门槛低,扩张阻碍小。
首先,经营者进入即时通讯市场的门槛低。
即时通讯服务对资金和技术要求不高,无论是互联网厂商、终端厂商还是软件商,三大运营商都普遍看好该市场,每年都有大量经营者进入该领域。
如2011年中国大陆共计有盛大Youni、苹果iMessage、中国联通“沃友”、原告推出的口信、中国移动“飞聊”、中国电信、尚易imo、图度Talk2.0Beta和“网易即时通”等即时通讯产品推出市场。
其次,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途径多样化。
如网易邮箱、开心网通过在邮箱、社交网站服务中整合即时通讯服务功能进入该市场;人人网、新浪微博迅速开发出自己的即时通讯客户端软件产品。
CNNIC调查显示,随着互联网其他服务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一批依托于其他互联网服务的新兴即时通信工具得到迅速发展。
第三,新进入者的市场扩张能力强,大量成功案例证明该市场扩张阻力小。
如2006年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2007年阿里巴巴公司推出阿里旺旺、2008年XX公司推出的XXHi和2008年多玩游戏网推出的YY语音等即时通讯软件,虽然进入市场运营时间不长,但均依靠各自的用户细分在短期内迅速地占领了一定的市场。
2.关于“客户粘性”,即网络效应。
原告在本案中一再强调即时通讯领域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即时通讯产品对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即使用某款即时通讯产品的用户越多,越能吸引其他用户使用。
同时,即时通讯领域具有用户锁定效应,由于用户长期使用QQ,形成好友关系链,在QQ上建立了社交圈,如果换用其他即时通讯产品,重新构建社交圈的成本比较高,同时换用其他即时通讯产品也需要熟悉新产品的功能、特性,并改变使用习惯。
由于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的存在,其他经营者一般难以进入这个市场,即使进入也难以生存下去。
本院则认为,首先由于大多数用户都通过即时通讯服务与亲朋好友即“核心圈”进行联系,网络效应的作用被大大减弱。
根据脸书(Facebook)的数据,用户通常只与四到六人保持双向互动,因此这些用户可以自如地更换即时通讯服务。
其次,在微软公司/Skype案中欧盟委员会发现很多用户均在多家消费者通讯服务供应商间自由的进行访问转换,本案中QQ软件的情形也与此相同。
CNNIC报告指出“随着07年前后一批新兴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同时使用2-3款即时通信软件的用户比例逐步增大,已然超过了50%”;报告还预测“未来同时使用多款即时通信工具的用户会进一步提升”。
对用户而言QQ软件并非“必须具备”的产品,满足用户即时通讯需求的替代产品多种多样,被告无法控制用户对即时通讯软件的选择。
同时,由于用户可以在数款即时通讯软件中同时构建具有高度重合性的社交网络,如此他们就可以在更换即时通讯软件时将用户锁定效应即“客户粘性”的影响减至最低。
第三,在被告开发经营QQ产品之初,MSN是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
但被告依靠具有特色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吸引用户数量,最终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份额上超过MSN。
由此可见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对于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来说并非不可逾越的壁垒。
3.相关市场竞争充分。
即时通讯市场处于高度竞争和高度不稳定状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一家企业可能长期操纵市场。
即使没有外力介入,这个市场也能够很好地实现充分竞争和自我更新。
首先,从本案证据来看,传统即时通讯软件产品之间竞争激烈,飞信、阿里旺旺、YY语音等产品的用户量近几年来发展迅猛,用户规模均已过亿。
其次,新兴的SNS(社交网站)、微博、电子邮箱等产品在整合了即时通讯服务功能后,相关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兴的即时通讯服务产品对传统的即时通讯产品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
艾瑞咨询调查结果显示,近几年来新兴的微博、社交服务不断尝试取代即时通讯的地位,随着微博、社交网站的迅速发展,用户对于即时通讯的依赖性开始下降。
CNNIC调查结果显示,众多潜在替代品对即时通信产生威胁:
电子邮箱市场快速发展,不少服务商在邮箱中添加即时通信功能,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市场整合化发展。
此外,开心网、人人网等SNS网站的发展以及用户粘合度的增加,用户对于社交网站的信息传递使用频率增多,也对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创新、高度竞争的动态市场。
经营者在该市场内要保持竞争优势,必须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同时,在这样的竞争状态下,经营者不敢降低产品质量,或者不顾消费者感受而肆无忌惮的投放将影响用户体验程度的大量广告。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并不存在大量的、长期的如原告专家辅助人所称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非暂时性的小幅度提高产品的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的情况。
4.被告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并不具有实质性地排除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扩大产能的能力。
首先,本案证据显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阿里巴巴、XX等后于腾讯进入即时通讯领域的竞争者财力和技术能力都很雄厚,这些大型企业都有足够实力对被告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造成巨大冲击。
其次,在互联网领域存在大量的风险投资基金,只要有好的产品和用户,风险投资机构会积极进入市场为经营者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均依靠风险投资基金迅速扩大经营规模。
综上所述,由于互联网行业特殊的市场状况,尤其不能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
即使在原告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内,正如CNNIC报告所述,腾讯的市场优势地位并未抑制和缩小其他即时通讯产品的市场发展空间,亦不构成该市场整体发展的阻碍因素。
腾讯在该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
三、关于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行为,以行为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条件。
通过前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标准以及市场份额并非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等一系列分析,本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故无论被告相关行为是否符合非法限定交易行为的要件,均不能认定其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
但为正确界定互联网企业的哪些市场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便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本院将在本案中对2010年“3Q大战”中“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实质以及被告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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