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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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
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文)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
一般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交通运输业划分为4大类7个小类20个征收品目。
(一)行业明细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8个项目:
1.公路货运、2.公路客运、3.缆车货运、4.缆车客运、5.索道货运、6.索道客运、7.其他陆路货运、8.其他陆路客运。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本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其他陆路运输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含了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出租车客运等运输业务活动。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内湖运输业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业。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
9.程租货运、10.程租客运、11.期租货运、12.期租客运、13.其他水路货运、14.其他水路客运。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这里要注意程租、期租与光租业务的区别。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例如:
某纳税人租一条船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然后租期就算结束。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例如:
某纳税人租一条船,跟船东谈好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结束,租期可以长也可以短,也叫定期租船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4个项目:
15.湿租货运、16.湿租客运、17.其他航空货运、18.其他航空客运。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
要注意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2个项目:
19.管道货运、20.管道客运。
(二)交通运输业注释变化点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比较,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变化如下:
(1)陆路运输业中暂不包含铁路运输。
(2)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业活动,将其归集到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项目。
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下列项目:
①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②航空运输——航空地面服务;③水路运输——打捞;④理货服务;⑤水路运输——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⑥装卸搬运服务,本次归在“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行业,适用6%税率。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划分为6大类27个小类32个征收品目,主要涉及目前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4个税目,其中:
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一)行业明细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
21.研发服务、2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23.技术转让服务、24.技术咨询服务、2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6.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如生物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和试验业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如某技术咨询公司帮助客户通过实施冶炼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例如:
某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合同,承诺对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改造,使其生产用煤能耗减低20%,用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达到了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用能单位一定的费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5个项目:
27.软件服务、28.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9.信息系统服务、30.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1.离岸服务外包。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将软件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解决了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适用税种划分的问题,例如:
某软件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属于软件开发服务。
甲公司开发某管理系统,委托乙公司为其设计管理系统的开发方案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后续咨询活动,属于软件咨询服务;某软件公司为某商场收银系统提供的软件安装及升级、技术支持等技术性服务属于软件维护服务业务。
如果纳税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也就是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服务,例如:
某软件公司为某集团公司提供EPR管理系统维护。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例如: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指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服务,如淘宝网、当当网等;呼叫中心服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如软件公司为汽车4S店提供的客服中心语音服务系统。
(5)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
32.设计服务、33.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34.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35.知识产权服务、36.广告服务、37.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注意“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广告设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
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也就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也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转让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某些专有权。
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等。
如软件企业转让自行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按“广告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通过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对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不属广告业,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处理。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例如:
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举办车展收取汽车经销商的参展费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8个项目:
38.航空服务、39.港口码头服务、40.货运客运场站服务、41.打捞救助服务、4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43.代理报关服务、44.仓储服务、45.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船舶代理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253号】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注意“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要件。
如果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则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另外,无船承运业务也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要注意仅限于“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4个项目:
4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4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48.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49.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对有形动产的理解:
有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有形动产也就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物。
如: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3个项目:
50.认证服务、51.鉴证服务、52.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这里要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
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服务”。
【财税201286号文】
(二)特殊应税项目处理
1.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按照“物流辅助——装卸搬运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2.各种专业技术推广和传授按照“技术咨询”征收增值税。
3.“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而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
4.目前,相关文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等7项服务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因此,对代理业务是否纳入应税服务范围,不可扩大理解。
【人力资源管理、劳务外包等?
】
5.“咨询服务”包括除《范围注释》已列明的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外的,各类提供“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另外,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范围注释》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6.“设计服务”不包括《范围注释》已列明的电路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服务。
电路设计服务按“信息技术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随同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设计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7.“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按照“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
8.“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中有关“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解释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
一、概念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
例如: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非营业活动的情形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
例如: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就不属于非营业活动。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即使发生有偿行为,也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例如:
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在员工的具体把握问题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出钱、出物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实务活动。
对单位和个人来说,是用来扩大影响、提高声誉的重要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属于公益性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需把握的要点
(一)提供境内外应税服务的界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
明确: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处理。
其对象仅仅限定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发生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三)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以试点航空运输企业为例: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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