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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工程复查细则
2011年鲁班奖工程复查细则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复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复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复查工作必须坚持以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鲁班奖复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施工的工程。
第四条工程复查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复查工作分年度组织实施。
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当年推荐工程的申报复查工作。
第六条鲁班奖复查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章工程评价基本要求
第七条工程的整体水平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安全、适用、美观
1、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2、设计先进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规范,管线布置合理美观,系统运行平稳、安全、可靠。
5、装饰细腻,工艺考究,观感质量上乘。
6、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编目规范,具有可追溯性。
(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2、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施工过程符合“四节一环保”
1、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
3、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称号。
(四)工程管理科学规范
1、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过程控制措施有效。
2、运用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符合建设程序,资源配置合理,管理手段先进。
(五)综合效益显著
1、项目建成后产能、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工程领先水平。
做好准备工作,为复查组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须的登高、照明、检测等工具设备,并将工程资料提前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每项工程复查时间一般为2天,规模大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工程复查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复查组组长主持会议,说明本次工程复查工作的内容及安排。
(二)申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时间一般控制在20至30分钟,放映DVD录像,复查组专家提问。
(三)复查组听取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或产能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和总体评价。
申报单位人员应回避。
(四)复查组组长宣布专业分组和工程实体抽检部位。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原则是: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0%,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工程抽查工作量不低于总体量的10%。
抽查时应内外结合,上下兼顾,注重重要部位,关注细部质量。
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可通过查阅检验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加以证实。
第十四条工程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资料总体要求
1、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字迹清晰,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齐全;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工程资料要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归档立卷,建立三级目录;
4、工程资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
(二)申报项目的相关文件(原件)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合同;
5、施工许可证(行业有特殊要求时,按行业规定);
6、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7、各地区或行业结构优质工程的证明文件或创鲁班奖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8、省(部)级优质工程的文件、证书;
9、省(部)级优秀设计证书或对工程设计水平评价证明等资料;
10、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工法、新技术应用(科技)示范工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地市级及以上文明施工的文件或证书。
(三)施工资料抽查的共性内容(本部分是施工资料的共性要求,不同行业资料方面的个性要求,详见各专业部分)
1、总包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资料;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等施工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针对本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及工程耐久性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图纸会审,重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沉降位移观测记录等;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地(桩)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
(4)钢筋接头及钢结构焊缝的试验检测报告;
(5)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非破损检测记录、结构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6)监理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及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5、涉及工程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施工物资、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
(2)有抗渗防水要求的构件抗渗检测报告、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记录、屋面蓄水检验记录、淋水试验记录或大雨观察记录等;
(3)节能保温测试等记录;
(4)环境检测或验收等记录。
6、涉及运行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各类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试验运行记录;
(2)各类工程电气工程全负荷试验记录;
(3)各类工程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4)电梯工程系统试运行及电梯运行记录。
7、施工过程控制资料,包括:
(1)各种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竣工图。
第十五条工程复查总结讲评会议由复查组组长主持,复查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讲评的主要内容为:
各工程质量复查情况,对工程资料的评价,工程质量的主要特色与不足之处等。
第十六条对质量综合评价及推荐意见的要求是:
(一)复查组组长在总结讲评会前应召开组内小结会,由复查组全体专家按“鲁班奖工程综合评价表”内容进行评分,分数只作为对本组复查工程评价的依据,评价结果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总结讲评会上宣布。
(二)综合评价分“上好”、“好”、“较好”三种。
“上好”—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体质量无论宏观或微观都较完美,有个别细小问题,可立即得到纠正;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非常满意;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
“好”—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体质量经复查发现非主要部位有少量不足之处,但可以通过整改得到纠正;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满意;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至90分及以下。
“较好”—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体质量经复查发现存在一些不足或质量问题,通过整改不影响工程观感或使用功能;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可追溯;使用单位比较满意;综合评分为85分及以下。
(三)复查工程存在下列问题时,复查组不予推荐,并向评审委员会如实汇报。
1、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
2、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3、存在渗漏现象(包括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及墙体等处);
4、工程资料弄虚作假或存在较多问题;
5、工业项目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液、废渣)主要排放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
6、不符合《评选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复查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复查组组长主持召开本组总结会,在复查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复查工程进行分类评价排序。
当出现不同意见时由组长决定其评价排序,并将不同意见如实向中国建筑业协会书面汇报。
其分类评价排序情况由全体成员签名后密封送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房屋建筑工程复查重点
第十八条本章适用于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及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主要部位有:
房屋建筑工程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主要公共部位、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地下室、水电设备及管线、各种机房及不少于两个标准层。
住宅工程复查时,还应至少听取5至10家住户的意见。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工程实体抽查部位的质量要求是:
(一)地基基础工程
地基基础安全、可靠、耐久;沉降变形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无不均匀沉降或不合理变形引起的主体结构裂缝或倾斜;沉降及位移等观测数据正确有效;无因建(构)筑物周围回填土沉陷造成散水被破坏等情况;变形缝、防震缝的设置合理,且无开裂变形等情况。
(二)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应安全、可靠、耐久,内坚外美;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变形以及外观缺陷;建筑物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墙体、地面及顶板无结构裂缝和渗水情况;钢结构铆(焊)接、焊缝、表面涂层、防火涂料的质量,压型钢板、钢平台、钢梯、钢栏杆等安装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屋面工程
屋面排水组织应明晰、有序,屋面构造做法、防水设防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无渗漏、倒坡、积水和起鼓现象;各种突出屋面结构及基座排列整齐美观,变形缝处理符合设计要求;上屋面检查口防雨设施安装到位,金属板材屋面接头、连接和固定等细部做法合理规范。
(四)装饰装修工程
外立面、内墙面、顶棚、地面饰面材料安装或粘贴牢固,无空裂现象;排列合理,缝隙均匀;表面平整无变形,阴阳角方正顺直,线条清晰;表面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光洁无污染;相同饰面材料或不同饰面材料的交接处界线清晰、横平竖直、嵌缝饱满、无交叉污染。
门窗连接牢固,密封严密;表面平整、洁净、无划痕、无翘曲变形现象;五金配件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各种水电设备终端、线盒、插座、开关、卫生器具、地漏及检查口等布置协调、整齐美观、接缝严密。
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处理得当,整体观感效果好。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给水、排水、采暖管道坡度设置正确,支、吊架安装牢固、规范;连接部位牢固、紧密、无渗漏,穿墙套管合理,伸缩补偿合格,油漆均匀,无污染;外保温紧密、完整、色标正确、清晰。
设备设置规范,固定性好,能适应动态减振要求,补偿措施可靠;动力设备运行平稳可靠,消防箱器具位置正确、功能有效、安全可靠,消防喷头排列整齐。
卫生器具设置符合标准,接口严密,无渗漏;阀门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
(六)建筑电气工程
配电箱、柜内电缆接线正确、规范,排布整齐,标识清晰、正确,接地(PE)或接零(PEN)设置可靠,防护严密;配管、导线敷设科学,跨接可靠,导线型号、规格、色线正确,产品外保护良好;电气线槽、桥架、母线设置合理、规范,支架安装合理牢固;整体接口严密,跨接可靠,本体、支架的接地合理可靠;穿墙封堵严密,伸缩补偿正确;防雷、接地装置符合设计规定,防雷引出点、测试点符合设计要求,保护接地、工作接地与金属设备连接点连接可靠,色标正确清晰;接地设置科学,与动力设备、电气柜及等电位均安全可靠。
(七)通风与空调工程
设备安装端正、牢固、隔震有效、运行平稳。
供、回水达标;风管设置科学,接口严密,支架合理;穿越防火墙的保护措施规范,柔性连接符合标准,防火阀设置规范。
(八)电梯工程
曳引机等重要设备设置规范,部件安装完整,运转安全可靠;电气箱、柜、导管设置正确,内接线规范、可靠;电梯运行平稳,招唤有效,平层正确,无明显异声。
(九)智能建筑工程
箱、柜、线槽、配管、布线设置合理、规范,弱电与强电设备间距符合规范要求,裸露线需设外保护,防静电接地装置完整、可靠;建筑智能涉及的各系统运行有效。
(十)建筑节能工程
屋面和外墙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材料、厚度、粘结剂、细部构造及施工、缝隙、填充、热桥部分的构造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值符合规范要求,有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给水、电气、通风、智能工程的节能材料、器具的使用与功效符合设计节能标准。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查看下列内容:
(一)地基验收记录,地质勘察报告,桩基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记录,桩基的应变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Ⅰ类桩不少于85%,无Ⅲ类桩。
(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及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钢筋接头强度检测报告。
(三)地下室结构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四)屋面基层、细部做法,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护层与隔离层等施工记录。
(五)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建筑物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检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记录,各种保温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七)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等。
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要查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及墙体保温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八)钢结构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防火涂料的检测报告,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报告;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等。
(九)幕墙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
幕墙注胶和幕墙淋水等施工记录。
(十)智能分部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各设备系统的自检记录以及进行不中断试运行记录。
(十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验收记录,设备合格证等;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要检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各类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及采暖系统、消防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非承压管道、设备等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排水管道的灌水试验记录。
承压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十二)电气工程分部验收记录,检查主要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等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设备的空载试运行及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各种系统调试记录等。
(十三)通风空调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各种物资、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气净化设备等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阀门、压力表、减震器等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管漏光测试记录、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等。
(十四)电梯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开箱检查记录,施工中的各项安装记录,并核查电梯验收合格证及验收报告。
第五章工业项目复查重点
第二十二条本章适用于《评选办法》附件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中规定的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新建或扩建工程的现场复查。
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不同行业的工业项目应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由专业检查人员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主要包括:
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主设备基础或支构架;高温高压容器及管道;主要电(动)力设备及回路;工业自动化设备及系统;安全保护及监控系统;配套的环保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工业项目工程实体抽查部位的质量要求是:
(一)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应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1、主设备基础或支构架应坚实牢固,无结构性缺陷,无不均匀沉降;混凝土基础应内实外光,棱角顺直,色泽均匀;预埋件位置准确,平顺整齐美观。
2、钢结构支架焊(铆)接牢固,高强螺栓连接副安装规范,无漏紧漏装;构架支撑点或吊挂系统受力均匀,设备热状态下膨胀自由;主要几何尺寸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应运转平稳,无安全质量隐患,高温高压设备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点;各类转动机械运转平稳,轴承振动温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4、主设备运行参数能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各类安监保护装置运转正常、安全可靠。
移交生产后设备连续安全稳定运行,非计划故障停运次数等安全可靠性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型设备领先水平。
5、重点关注特种设备的安全功能状况。
工业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备。
(二)主设备或主系统的功能与产能应全部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保证值,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均能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设备出力(生产能力)必须达到铭牌要求,主要生产系统(生产线)能保证均衡稳定生产,无生产“瓶颈”。
2、单位产量的能耗指标(如火电厂煤耗率、厂用电率等)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且处于国内同期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3、各类消耗性指标(如水、气、油等)应符合设计保证值,且处于国内同期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检查应以设备调整试验报告数据与设备正常运行中的在线监控指标(或近期生产月度报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情况下应以在线指标为主。
(三)主设备及系统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
1、设备安装规范,附件齐全,系统完整;管线阀门布置合理、整齐美观,标识统一清晰;支吊(构)架安装规范,连接(焊接)牢固,支吊点受力均匀。
2、系统严密无泄(渗)漏。
各类标识清晰规范;油漆保温工艺精良,外壁无明显超温点,外表美观,无破损无污染;现场无基建痕迹和基建遗留物。
3、各类设备平台扶梯栏杆安装规范,工艺美观,厂房内外沟道孔洞盖板严实,道路通畅,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各类安全标识清晰。
4、高低压电气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各类母线及母线槽、分体或组合式开关,各类屏柜等安装规范,布置排列整齐美观,屏柜内接线工艺讲究。
电缆及电缆桥架布置敷设规范、整齐美观,挂牌标识清晰;电缆防火符合设计要求,封堵严密。
5、电气及工业自动化装置、自动保护装置、计量及分析仪表等投入可靠,电气设备接地规范,工艺美观。
(四)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
1、工业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应与主设备生产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功能、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2、项目所有环保设施以及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设备应能与主设备(主系统)同时正常运行,无重大缺陷故障。
3、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业项目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主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有关内容),还应查看下列文件:
(一)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和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二)工业项目有关专项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应抽查主要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重要进口设备的合同文件,海关免税审批文件和进关报验资料、开箱商检(验收)记录等;锅炉、压力容器、起吊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抽查其制造、安装及定检(年检)的安全监检文件。
(四)应有针对性地抽查主辅机设备、重要生产线的安装质量验收记录、检测试验调试记录和报告。
流程性连续生产的化工、电力、冶金等工业项目应查阅设备整套启动调试报告或整体性能试验资料。
重点抽查高温高压或输送存储危险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焊接质量检验记录和工艺过程资料;高压电气设备的交直流耐压试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严密性试验;承重钢结构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副的质量检验记录;抽查承压受监焊缝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检验一次合格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章交通运输工程复查重点
第二十六条本章适用于《评选办法》附件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中规定的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地下铁道、城市轻轨、港口、航道、通航建筑、修造船厂水工工程、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的现场复查。
(一)桥梁工程适用范围包括铁路(含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路、市政桥梁和城市轻轨高架桥部分的现场复查。
(二)隧道工程适用范围包括铁路(含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路、市政(含过江、过海)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的现场复查。
(三)铁路大型车站与编组站(含铁路综合区段)适用范围为铁路工程。
铁路火车站内的桥梁、天桥可参照本章桥梁工程的相关内容。
(四)水运工程适用范围为港口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港池、堆场与道路和港口设备安装等)、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通航水工建筑工程(包括船闸、升船机)、修造船厂水工工程(包括干船坞、船台与滑道)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复查。
以上交通运输项目中所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以根据复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作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主要部位是:
(一)桥梁工程
1、桥下沿全桥察看桥墩、桥台、梁部结构和桥台护锥。
2、水中桥检查主塔柱水面以上部分和水中墩。
3、桥上检查桥面和人行道等附属工程;其中钢桁梁、结合梁、悬索桥、系杆拱桥、斜拉桥、大跨刚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索塔、吊杆、斜拉索等应重点检查。
4、抽查人行道、避车台、桥梁支座、梁缝、挡砟墙、电缆槽、遮板、接触网支柱基础等。
(二)隧道工程和城市地铁(盾构法施工)工程
1、隧道工程
(1)隧道洞门:
检查端翼墙、挡土墙、边仰坡处理、排水设施、检查梯、隧道铭牌、号标等。
(2)隧道洞身:
检查拱部、边墙、隧底、沟槽及盖板。
(3)抽查隧道内接触网下锚段结构尺寸。
(4)运营通风土建工程、救援通道(包括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等。
(5)衬砌、防排水效果和洞内路面等。
(6)明洞检查墙背后超挖回填情况;重点检查浅埋偏压及单压式明洞靠山侧回填密实度和明洞墙后排水设施;弃碴场检查挡护工程、排水系统、碴面处理和绿化施工效果。
(7)有横洞、平行导坑、斜井、竖井和岩溶地下暗河的隧道应重点检查上述坑道口与隧道连接处的封闭情况。
(8)抽查井口段的衬砌和坑道口边、仰坡处理情况。
2、城市地铁(盾构法施工)工程
(1)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穿越河流的盾构区间,按下列要求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区间,以保证总体评价的准确性。
盾构法隧道工程区间3个以内(含3个)的项目复查1个。
盾构法隧道工程区间3个以上的项目复查2个以上。
(2)重点查看隧道主体结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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