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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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
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
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
陈钦益
摘要:
本文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不符合规范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这些问题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及方法
关键词:
暖通空调常见问题分析
自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来,设计文件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通过审查工作,设计者的技术水平及设计水平得以提高,审查者加深对规范的理解,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事实证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有益的。
审查工作是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各项工程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违反《强制性条文》,有的是不符合规范规定,其中以防火防排烟问题居多。
另外通过审查工作,也发现一些问题防火规范善未涉及,一些问题防火规范交代不清以至于对某些条文理解存在分歧。
现将遇到的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采暖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4.1.3条规定“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0℃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6.0℃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在采暖地区,住宅采暖必须采用分户热计量的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涉及收费问题。
当楼梯间设置采暖时,这部分费用的分摊使复杂的热计量收费更增加复杂性。
为此,绝大多数住宅楼梯间不设置采暖。
但设计中隔墙及户门未按JGJ26-95中第4.2.1条中表4.2.1所规定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设计。
因此,当采暖设计方案确定楼梯间不设采暖时,要求设计人应该注意建筑对有关部位是否采取保温,并应核对保温做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9.1条[GBJ19—87(2001年版)第3.9.1条]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工程项目中仍有未执行此条规定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不执上述规定的原因是:
a,有的单位要求不做,这些单位的人员常年在国外工作,家中无人居住,且暖气费由单位统包,不实行按户计费。
b.投资方要求不做,投资方对分户热计量认识不足,习惯旧有的采暖方式,有的认为分户热计量会占用套内使用面积,增加投资。
c.旧小区特别各单位大院内加建住宅楼后,新旧楼采暖系统阻力相差很大,为了达到系统阻力平衡,必须对旧楼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有的认为是内部锅炉房供暖,不存在分户计费问题。
作为设计人应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按上述规范在设计图中表示出来。
3.《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3.11条[GBJ19—87(2001年版)第3.9.1条]规定“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设计中常有楼梯间与相邻房间共用立管。
有的虽设计独立立管,但在散热器前(即连接散热器的水平支管上)设置调节阀。
不执行此条规定的原因:
a.有的设计者没有很好学习规范,不知道有此规定。
b.对本条条文解释理解不全面。
本条条文解释是“随着建筑水平和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及采暖区域扩大,有的楼梯间已经无冻结危险,因此,对楼梯间也不能一概而论”。
楼梯间有无冻结危险,要看楼梯间的位置是否直靠外门、外门开启频率以及人员行为特点来判定。
4.《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4.11条[GBJ19—87(2001年版)3.4.11条]规定“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新建住宅热水采暖系统埋地加热管材有聚丁烯(PB)、交联聚乙烯(PE-X)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及交联铝塑复合管(XPAP)等塑料管材。
这些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使用温度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
在不同的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至于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而破裂。
所以,应根据系统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管材及其壁厚。
5.《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8.17条[GBJ19—87(2001年版)3.8.17条]规定“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设计中未计算热膨胀,固定支架设置位置不合理。
有的根据管段的长短设补偿器但未加注补偿量,未注方形补偿器的尺寸。
6.普通住宅的厨房没设采暖,不能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2.2条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规定厨房不应低于15℃。
工程设计中应设置采暖。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2.4条规定“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于套内”。
《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9.5条[GBJ19—87(2001年版)3.9.5条]第六款规定“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
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空间”,但第六款条文解释为“共用立管及户内系统的入户装置应设置在户外,可满足对公共功能管道的设置要求,也利于防止人为破坏、避免入户读表。
”由于条文没有特别强调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必须设置在户外,当建筑平面布局有困难时,暖通专业没有坚持第4.9.5条的规定。
另外,设于套内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方为减少管井,增加套内面积。
其结果给日后调试及运行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因此,设计住宅采暖时,首先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
8.《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9.4条规定“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有的设计中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既未设置热量表、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有的仅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但未设置热量表。
未按此规定设计的原因是不重视此条规定。
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3.5条规定“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设计中只按常规做法选取保温厚度,没有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随着管网供热面积增大,管道长度增加,管网总热损失也增加.为节约能源和保证距热源最远点的供热质量,应增大管道保温厚度。
10.《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8.20条[GBJ19—87(2001年版)3.8.20条]规定“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在管道穿过处采取固定措施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设计中在防火墙处未采取固定措施,而是将固定支架设在远离防火墙的地方。
这条规定在《暖通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为强制性条文,但一直没有引起大家注意。
但在《暖通规范》GB50019-2003年版中已改为一般性条文。
然而,在确定固定支架位置时应先将固定支架设在防火墙处以满足防火要求,再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固定支架位置。
11.散热器采用淘汰产品,如普通四柱813型(灰铸铁)、大小60(长翼型)、圆翼形。
建设部建住办[1998]00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采用淘汰产品的原因是设计人不了解国家发布淘汰产品公告内容,对产品不熟悉。
12.采暖系统试压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8.6.1条规定,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8.6.1条规定。
但许多图纸施工说明中仍按老规范或一般技术措施提出试压要求。
但新老规范差别较大,新规范比老规范要求更高。
主要差别有三点,一是老规范规定“5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而新《规范》规定“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二是新规范增加塑料管材及复合管材的试压要求,用老《规范》已不能满足试压要求;三是高温热水采暖系统新老《规范》试压要求不同。
当系统没有特殊要求时,设计图纸只需写明试验压力按GB50242—2002第8.6.1条规定试压即可,当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试验压力不应低于GB50242—2002第8.6.1条规定。
13.有的工程设计中在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设置阀门,不符合GB50242—2002第8.2.13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对于系统运行极为重要,一旦阀门误关会导致膨胀水箱失效,系统缺水影响供热。
14.居住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大于限值,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4.2.1条规定。
当其中一些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大于限值时,应调整其余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及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达到规定指标。
15.当建筑物中,只有部分面积用途是居住建筑时,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及体形系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只计算居住建筑部分,不是整幢建筑物,更不包括地下室(不是居住室)。
这一点,在《标准》JGJ26—95附录D中没有详细说明。
16.当变配电室要设采暖和采暖管道需穿越变配电室时,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3.5条规定,该条规定,散热器宜采用钢管焊接,不得有法兰、螺纹接头、阀门等。
这条规定在《暖通规范》上没有,有的暖通专业设计者不知道有这条规定。
其实根据电气工艺要求,这些场所经常没有人,可以不设采暖,更不希望设热水采暖(可用电暖气)。
17.《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4.8.15条及第4.8.16条[GBJ19—87(2001年版)3.8.15条及3.8.16条]规定,采暖每根立管始末段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这是为了便于运行调节和检修。
但有的设计中采暖立管始末段没设阀门,最底端没设泄水装置。
有的最底端虽设泄水装置及阀门,但泄水装置及阀门所设位置不恰当,以致泄水装置对立管泄水不起作用。
设计时可以画一根标准立管,注明最底端所设泄水装置及阀门安装方法参照华北标91SB-暖第29页即可。
二、通风
1.使用燃气的地下厨房和无外窗地上厨房未设全面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第7.5.1条的规定,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当安装在地下室和内厨房(没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和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28条的规定。
7.2.28条第
(2)规定,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当这些部位可燃气体突然泄漏时,设在室内的气体浓度探测器发出信号,启动事故排风机进行排风。
2.《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规定,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2.应低于排风口。
但设计中进风口的位置设置不合理,把进风口与排风口设在同一高度,并且相距很近,极易短路。
出现这种设计一方面受建筑平面限制,平面上很难拉开距离,另一方面设计者不够重视。
以上两项在规范中已列为“强制性条文”。
3.住宅无外窗卫生间未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3条规定,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原因是建筑图未注明防回流构造排气风道的标准图号或标注没有防回流功能的标准图,暖通专业未进行核对。
4.人防工程中平时用的风管穿过密闭墙时,未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第5.2.6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原因是以为用作平时用的风管可以不加防护。
5.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燃气表间没设置机械排风及事故通风。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燃气公司对计量装置地点(燃气表间)的通风要求均做了规定。
当设置机械排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型。
6.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这里指附属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不含锅炉燃烧用风量),为了满足换气量应设机械通风。
同时,附属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的燃气锅炉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第7.5.1条、《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规定应设事故排风。
由于附属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的燃气锅炉间按《规范》已设置了泄爆窗,设计者认为可以采用泄爆窗作为自然通风,故设计中未设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
但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的燃气锅炉间往往靠一面外墙,自然通风效果很差。
在大量燃气泄漏时,不能及时将燃气排出室外。
所以,必须设置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
7.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处应设防护网,见GB50243—2002第7.2.2条之规定。
设防护网是为了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
8.位于柴油发电机房及锅炉房内部的油箱间没设机械通风系统。
因为位于柴油发电机房及锅炉房内部的油箱间由防火墙和其他房间隔开,当油路及油箱漏油时,油蒸汽在油箱间越聚越多,因此,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把油蒸汽随时排至室外。
9.制冷机房应有良好通风。
应根据制冷剂的允许浓度不同计算通风量,在设计中应明确采取良好通风措施。
10.对外新、排风口(防雨百叶)没有提出通风净面积要求,造成新、排风口风速过高。
11.厨房(特别是燃气厨房)除设局部排风外未设全面排风,不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4.2.3条规定。
第4.2.3条规定,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12.人员掩蔽部滤毒风量只按第5.1.5条(表5.1.5)确定新风量,但没按第5.2.11条有关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进行核算,致使系统风量偏小。
因为,《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5.2.1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的新风量不仅应满足第5.1.5条的人员新风量要求,而且应满足第5.2.11条的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的要求。
13.锅炉房燃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还应设置事故排风,风机应防爆,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7条。
三、空调
1.《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8.4.8条[GBJ19—87(2001年版)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这一规定防止送风机停机时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
由于对电加热器可能引起火灾认识不足,设计时没有给电气专业提出要求。
2.部分工程设计的新风进风口没有执行《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GBJ19—87(2001年版)第4.4.4条]的规定,将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相距很近并在同一高度,有的装在卫生间外窗上,有的距室外地坪小于1.0m(室外地坪有绿化),或小于2m(室外地坪无绿化),不符合《暖通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3.很多空调工程未设排风出路,特别是人员集中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未设机械排风设施,见《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6.3.17条、[GBJ19—87(2001年版)第5.3.10条]。
4.大量的商场设计未创造出“全新风运行”条件。
《暖通规范》GBJ19—87(2001年版)第5.3.7条规定“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新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6.3.15条“舒适性空气调节……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调节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未创造出“全新风运行”条件是由于对节约能源不够重视。
5.商场冬季室温过高,室内空气品质不佳,新风量不足,冬季室温过高是由于耗热量计算时,人和灯的发热量没有计入室内发热量或设计新风量不足。
6.吊顶式风机盘管凝结水管路太长,水平坡度不够,造成水患。
原因是建筑吊顶空间太小,建筑平面大且长,排水点不易解决。
也有设计坡度不正确所造成。
7.空调机、风机盘管与散热器共用一个水系统,由于阻力大小相差悬殊,使系统很难平衡。
因此,划分水系统时,应将空调机、风机盘管与散热器系统分开。
当系统分开确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调节平衡措施。
8.冬天北方地区民用空调的新风系统,当室内有湿度要求时,应设加湿系统。
9.同一房间内的送回口位置设置不当,造成气流短路。
应根据安装高度,注意送回口的距离及送回口类型。
四、供热
1.锅炉房总管及热力站未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规定设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未设置水表。
标准规定,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这是供热系统量化管理和运行调节的需要,也达到节能目的。
2.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未设防爆门,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2.0.14条规定设置防爆门。
因为,燃油燃气锅炉房发生爆炸事故的较多,所以,烟道上设防爆门是必要的。
同时,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泄压导向管。
3.单元式燃气炉作为采暖热源,到处乱用。
不考虑工程具体情况及环境污梁问题,未从全局出发。
五、防排烟
机械防烟
1.楼梯间或前室正压送风风机压头选择不合理,风机压头过高或过低,结果造成楼梯间或前室余压偏高或偏低,不符合《高规》GB50045—95第8.3.7条。
因为,楼梯间或前室疏散门开启的方向与加压作用力的方向恰好相反,当楼梯间或前室压力过高时,疏散门开启困难,甚至使门不能开启。
当楼梯间或前室压力过低时,其正压力不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联合作用下进入楼梯间或前室。
选取风机压头时应进行系统阻力计算,不宜采用估算值。
2.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的设置。
根据《高规》GB50045—95第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这样便形成两部楼梯。
工程设计中多数将地上、地下正压送风系统合为一个系统,系统每隔2~3层设一个送风口(自垂百叶),由于地下层最多开1~2个送风口,而风机风量只按一个系统确定风机风量,致使地下楼梯间送风量太小,不能满足地下楼梯间的正压送风量,不能保证楼梯间开启门时门洞风速大于0.7m/s的要求。
解决方法:
应地上地下分开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并应作为首选方案;
当分开设置系统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但选用风机风量时应同时满足地上地下正压送风量要求;
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且风量按一个系统设计时,正压送风口可采用远程可控型,当地上层着火时,开启地上层送风口,当地下层着火时,开启地下层送风口;
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且风量同时满足地上地下正压送风量要求情况下,选用可调节风量的送风口。
3.按《高规》采用“压差法”及“流速法”计算加压送风量中存在的问题。
a.根据《高规》GB50045—95第8.3.2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表中数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但设计中很少对加压送风量进行计算,一般只取表中的数值。
b.很少按表8.3.2.1至表8.3.2.4的注解进行复算,如是否单扇门、出入门数量、通过门的风速、楼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比较确定。
例如小于20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其加压送风量为25000~30000m3/h,但不注意表的“注解”,一般选取25000m3/h。
4.加压送风新风入口距排烟口太近,排烟口也没有向上。
有的还在加压送风机出口加设70℃防火阀,用来防止入口附近火源热空气进入。
这些均不符合《高规》GB50045—95第8.3.9条的规定“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的规定。
5.关于《高规》GB50045—95第8.3.4条与6.1.2.3条的关系。
第8.3.4条为“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而第6.1.2.3条为“……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第8.3.4条强调可合用风道、风量如何计算及送风口设置问题。
而第6.1.2.3条所强调的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应解释为两部楼梯应同时加压送风,而不是一定要分设两根风道及两台送风风机。
因为,当同一层任何角落着火时,所有疏散人群都逃向同一前室,也可以逃向任何一部楼梯疏散,按第6.1.2.3条规定的两个加压送风系统都必须同时启动向楼梯间内送风,而不能只启动一个风道及一台风机向楼梯间送风。
因此设计中按8.3.4条或6.1.2.3条设置系统都符合《规范》要求。
所以按第6.1.2.3条规定设的两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着火时是否都需启动送风是问题的关键。
6.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正压送口开启的数量。
在小于20层的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说明中常写“发生火灾时,开启着火层及上下层正压送风口……”。
但《高规》GB50045—95第8.3.4条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根据各种计算公式的理论依据,正压送风量是与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门洞处的风速、建筑的层数及其开启门的数量有关,因此,正压送风口开启的数量应该与开启门的数量相匹配,即小于20层时取开启门数量为2,正压送风口开启的数量也为2,一般为着火层及其上层送风口。
例如:
前室门为1.2×2.1(m)时,根据《高规》GB50045—95第8.3.2条表8.3.2-2,小于20层送风量为12000~16000m3/h,当打开两个送风口开启两层门时门洞风速为0.661~0.882m/s,基本满足门洞风速>0.7m/s的要求,当打开三个送风口开启两层门时门洞风速为0.441~0.588m/s,不能满足门洞风速>0.7m/s要求。
大于和等于20层时,其风量为18000~22000m3/h,打开三个送风口开启三层门,门洞风速为0.661~0.808m/s,满足门洞风速>0.7m/s的要求。
又当门为1.0×2.1时,小于20层时,打开二个送风口开启两层门风速为0.794~1.058m/s,满足门洞风速>0.7m/s的要求,打开三个送风口开启两层门洞风速0.529~0.705m/s,不能满足门洞风速>0.7m/s要求。
。
因此小于20层开启送风口数量就不应为开启着火层及上下层风口,而应为开启着火层及上层风口。
才能保证门洞风速>0.7m/s的要求。
7.《高规》规定加压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但工程中很多大于7m/s。
大于7m/s的原因:
a.建筑给予的竖井按送风口尺寸留洞有困难。
b.没有考虑送风口净面积。
应根据系统风量、建筑层数确定加压风口开启数量及送风口净面积确定送风口尺寸。
8.高层建筑裙房和建筑高度在24~32m之间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所设的封闭楼梯间,当没有自然通风条件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防烟系统。
暖通专业未注意到GB50045—95(2001年版)第6.2.2.1条的规定。
机械排烟
1.《高规》GB50045—95(2001年版)第8.4.1.1条规定,超过20m无直接自然通风的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建规》GBJ16—87(2001年版)第5.1.1A条规定,超过20m无直接自然通风的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疏散内走道。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6.1.2条规定,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前述《规范》这些走道应设机械排烟。
但在一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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