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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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讨论稿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定义
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危险区域
指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环境存在易燃或可燃物的区域,或因作业过程容易产生火花(如使用电钻、冲击钻、砂轮机、风钻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的区域。
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2.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房内管廊上除天然气管道外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新建未通气管道按工程建设项目动火作业管理)。
2.3三级动火作业
2.3.1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审批
3.1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有效期
内容
部门
安全员/动火部位负责人
部门
领导
公司安环部部
期限
(小时)
一级动火
○
○
●
8
二级动火
○
●
--
24
三级动火
●
--
--
72
备注:
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2、○表示动火作业许可确认人;
3、●表示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人。
3.2动火作业办理流程
4、职责
4.1运行保障中心
4.1.1提交维修方案,负责办理《动火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4.1.2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按动火等级提交相关部门核准。
4.1.3作业前作业动火作业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确认动火作业区域的危险控制方法和应急措施。
4.2分厂
4.2.1指定现场动火监护人。
4.2.2负责二级动火及二级以下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管。
4.3安环部
4.3.1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
4.3.2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管。
4.3.3一级动火作业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护。
4.4动火项目负责人
4.4.1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动火人
4.5.1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4.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5.5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5.6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
4.5.7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监火人
4.6.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7动火部位负责人
4.7.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长、主操)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7.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7.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安全员的职责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10审查、批准人
动火作业的审查、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10.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10.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等级的常见情况
5.1动火等级分类详见附件一:
5.2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
5.2.1动火申请表先由动火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5.2.2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现场监护(确认)人、负责人,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5.2.3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
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5.2.4动火票的格式见附件。
6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6.1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6.2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6.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6.4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6.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6.4.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6.4.4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6.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6.4.6有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6.4.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6.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6.4.9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6.4.10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6.5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
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
乙炔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
6.6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
6.7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时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护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7.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7.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7.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7.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7.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2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2.3动火作业前,单位应通知公司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8.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8.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8.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9、处罚
9.1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2承包商(供应商)无证或违章动火的,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违章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可由违章承包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司财务负责人交付安全管理违约金,也可以从合同款中扣除。
9.3因违章动火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处罚,按该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或安全领导小组)意见处理。
涉及违法的,由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4动火作业违章处理和罚款,由安环部监督执行。
拟稿:
日期:
2018年9月3日
审核:
日期:
2018年9月3日
附件1
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等级分类表
序号
作业级别
检修作业区域
作业类型
备注
1
一级
熔铸厂天然气管道
动火
2
一级
热轧厂加热炉天然气管道检修
动火
3
一级
冷轧厂地下油库
动火
4
一级
冷轧厂冷轧机本体
动火
5
一级
冷轧厂全油回收塔
动火
6
一级
冷轧厂地下室
动火
7
一级
公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如:
110变电站及电缆主隧道、各变压器室内
动火
8
一级
污水站污水池
动火
9
二级
热轧厂油箱储存罐及油路管道
动火
10
二级
熔铸厂氯气站维护与检修
动火
11
二级
热轧厂地下乳液站机箱、机体维护检修
动火
12
二级
热轧厂粗轧、精轧机本体
动火
13
二级
分厂配电室及其地下电缆室
动火
14
二级
运行保障中心电缆隧道
动火
15
二级
分厂桶装存油点10米范围内
动火
16
三级
一、二级以外的区域
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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