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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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12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省环保厅
环评处辐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
60日
不收费
分级审批
行政许可
12002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环保厅
环评处辐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
3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3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省环保厅
污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污防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5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省环保厅
总量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排污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省环保厅
辐射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15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7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省环保厅
污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09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省环保厅
辐射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2010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省环保厅
辐射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3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4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污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5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6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7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8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
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09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0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1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2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3
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4
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5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6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7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8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19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1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2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环境违法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3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4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21025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1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省环保厅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2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省环保厅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3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省环保厅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4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省环保厅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5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省环保厅
有关处、环境监察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行政强制
122006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省环保厅
辐射处
环境监察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
不收费
行政征收
123001
排污费征收
省环保厅
环境监察局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按月或按季征收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
行政征收
123002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省环保厅
生态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
未开征
行政裁决
125001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
省环保厅
省环境监测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确认
126001
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
省环保厅
监测处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案件行为人
5日
不收费
行政奖励
127001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省政府
政法处大气处水处
总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奖励
127002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省环保厅
环境监察局
《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环境污染举报人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1
现场检查
省环保厅
环境监察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随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2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省环保厅
交易中心、督查中心
1、《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19条;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冀环总【2015】274号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交易中心负责事中监管,督查中心负责事后监管
行政监督
128003
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督查
省环保厅
督查中心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更名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7号)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61号)
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
督查中心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更名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7号)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61号)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5
总量减排核查
省环保厅
督查中心
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更名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7号)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61号)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省环保厅
污防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20日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7
辐射污染防治
省环保厅
辐射处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
随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8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
辐射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0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
辐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0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省环保厅
排污权交易中心
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
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
(二)
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
随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1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省环保厅
机动车处、
省环境监测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2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
机动车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3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规财处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4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
省环保厅
固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
随时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省环保厅
固管中心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
每季度一次
不收费
行政监督
128016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省环保厅
省环境监测站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
国控重点污染源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1
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
省环保厅
污防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
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
不定时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2
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
省环保厅
科技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依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3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省环保厅
科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依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4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
省环保厅
科技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依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5
行政复议
省环保厅
政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下级环保部门
2个月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6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省环保厅
污防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7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省环保厅
政法处环评处
《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
视情况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8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省环保厅
科技处
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视具体工作而定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0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规财处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
按通知要求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10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
省环保厅
总量处、评估中心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
排污企业
5天
不收费
其他类
129011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省环保厅
排污权交易中心
1.《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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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环境保护 行政权力 清单 26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