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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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
《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水平、消毒质量和诚信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的指导和A级单位核定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规定,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据)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评定卫生信誉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安全状况。
第五条(评价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内容包括单位选址、生产用水、场所面积工艺流程布局、基本设备、操作流程、储存和运输、产品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管理等九项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区分关键项目与非关键项目。
关键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予评价。
第六条(评价方式)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分为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
第七条(首次评价)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的通报后,应委派卫生监督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
首次评价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写《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1),并作出卫生监督检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首次评价只作出卫生监督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不进行量化评级。
卫生监督机构应在作出首次评价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评价结论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机构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首次评价,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动态评价)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惠州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附件2)实施动态评价。
第九条(年度评价)根据本年度动态评价的平均分值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
第十条(评价程序)市区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年度评价,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其中A级单位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复核后确定。
评价委员会对A级单位的复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核或现场影视资料审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现场评价程序)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时,现场检查的卫生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监督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被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现场填写相应评价表格,经被评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由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必要时,卫生监督员应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按百分制量化评分,95-100分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评定为A级;85-94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评定为B级;60-84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评定为C级;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卫生状况为差,无信誉度等级。
第十三条(相关事项)鼓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改进餐饮具洗、消、检、储、运等设备、设施和工艺。
优化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当年量化评分加2分;改进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当年量化评分加3分。
群众投诉举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卫生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并在该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1分至3分。
第十四条(信誉等级标识管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使用统一标识。
标识共分五种:
卫生信誉度A级标识;卫生信誉度B级标识;卫生信誉度C级标识;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合格、尚未进行动态等级评价的单位使用;不合格标识,为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结论为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使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结果和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首次评价、动态评价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经整改复评合格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复评合格结果。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查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也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咨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结果,拒绝使用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单位的产品。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栏及时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产品检测评价报告等卫生监督信息。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放置、更换卫生信誉度评价结论或等级标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规格、内容,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委员会统一规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但动态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以及消毒餐饮具监督抽检、委托检验合格率低于70%时,该单位应停止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卫生信誉度等级,如有违反,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在当年卫生信誉度年度评价总分中扣除3分。
第十七条(结果运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
A级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B级单位每年3次,C级单位每年4次。
量化评分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由卫生监督机构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结论不合格的通报后,应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停止使用该单位产品。
经整改、卫生监督机构复评合格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恢复使用该单位产品。
第十九条(救济方法)首次评价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或年度评价等级评级为较低等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等级评定后15日内向属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经动态评价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可予以调整动态等级。
第二十条(产品检测)卫生监督机构组织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抽检每年至少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布置专项抽检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抽检时不受此限。
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可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有不合格项目的,应现场采样送当地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对每批产品进行自检并向采购本产品的餐饮单位提供每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
不同时具备游离性余氯、烷基(苯)硫酸钠、大肠菌群、致病菌全项目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并不少于以下频次:
A级单位每年2次,B级单位每年3次,C级单位每季度1次。
委托检验项目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执行,包括游离性余氯、烷基(苯)硫酸钠、大肠菌群、致病菌。
第二十一条(检测结果运用)对餐饮具监督抽检或委托检验不合格的,除依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外,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餐该单位查找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卫生检验机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直至合格。
本年度监督抽检和委托检验合格份数低于70%的单位,视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单位,当年不予评级,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辖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停止使用这些单位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的标准或规范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表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表2.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
附表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
项目
具体要求
检查结果
不合格原因
合格
不合格
选址要求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布局要求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设备要求
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卫生要求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洗消设备每天清洁
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出厂检验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卫生制度
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销售记录
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卫生监督检查评价结论: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惠州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
量化分级评价评分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项目
具体要求
分值
实际得分
单项
合计
选址
(5分)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
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5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面积、流程及布局要求(10分)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场所布局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等,不得有逆向与交叉,符合卫生要求。
*
人员通道是否设通过式预进间,是否设有二次更衣设施及洗手池、消毒池。
4
包装间及成品间不得有明沟。
3
物流通道的入口和出口是否为自动化传送机械装置,或设置为可开合式的传送窗。
3
卫生间不得设在生产场所内,
*
基本设备
(20分)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冲淋、消毒与烘干一体化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3
有餐饮具包装封口设备,能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有专用回收、储存器具和运输车辆。
3
有自配实验室及必要的检验设备。
3
主体建筑材料是否为砖墙建筑结构。
生产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至3分。
3
墙面、地面、顶面、工作台面及排水沟符合要求每项各得1分。
5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30分)
包装间独立设置。
*
包装间内配备足够的空气消毒设施,并每天消毒。
3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蚊、防蝇、防鼠等设施。
3
保持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垃圾应有专用容器并加盖存放,各工作场所、洗消设备要每天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并有记录。
3
对不能采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采用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消毒要求;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剂配比、消毒时间应符合要求。
3
筷子使用化学消毒时,消毒剂配比、消毒时间应符合要求;晾干过程中应防蚊蝇、防污染。
3
浸泡消毒池、热水浸泡池或冲淋箱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每次消毒、洗涤用水卫生。
3
产品进入包装间时应干燥无积水,无残渣。
5
使用的消毒设备、用品、包装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要求,能提供索证材料。
5
各生产区场所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2
储存与运输要求
(10分)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2
合格与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保持清洁。
2
成品间应有堆物垫板、货架等,成品按批次储存,离地、离墙10cm以上,离顶50cm以上。
2
产品出入库应有详细销售记录(餐饮具的种类、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2
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标注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量化分级等级、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2
出厂检验
(10分)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和自检工作制度、规程,有产品品质量检验员,每批产品应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记录齐全。
5
出厂销售的餐饮具检验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有资质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率100%的得5分,90-99%的得3分,低于70%的视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不予评级。
(动态评级以最近一次的抽检结果作为本次的评分依据。
)
*
从业人员要求(8分)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上岗。
3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2
个人卫生良好,包装间工人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上岗操作。
3
卫生管理(8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
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上墙。
2
各项制度是否落实执行,是否有检查记录。
2
设有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卫生等级和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书。
2
加分项目
扣分项目
总评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面积:
职工总数:
日生产量:
注:
*号为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级。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3
年度惠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信誉度分级评价评分汇总表
序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
日常监督频次情况记录
评审委员会会复核得分情况
卫生监督检查结论
合格并建议的卫生信誉度等级
不合格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加分事项得分
扣分事项扣分分
平均分
A级
(优秀)
B级
(良好)
C级
(一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
核定等级:
依照评分结果进行评级:
(1)标化分为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85-94分的,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84分的,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的,评为差,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合格单位,不予评级;
(5)*号为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6)A级单位复评结果由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其中日常监督分值占60%,评审委员会复核分值占40%)。
(7)B、C级单位复评结果由日常监督平均分值确定。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单位审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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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惠州市 餐饮 集中 消毒 服务 单位 卫生 信誉 评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