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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
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篇三: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
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
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
1.关于合同的效
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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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
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
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6.附录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清单的案卷复印件。
篇三: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与范文
一、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
1.格式
(封面)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一万字。
正文后附上小组分工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摘要字号:
小四字体:
宋体行间距:
1.25倍字数:
300-500字。
关键词:
(3-5个);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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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题目
以下为案例分析报告正文,格式要求如下:
一级标题:
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倍;二级标题:
小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
倍;三级标题:
四号字,黑体,段间距1.25倍;正文:
小四号字,宋体,段间距1.25
倍;图表应有序号和标题。
附录a:
团队基本情况
**团队基本情况附录b:
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团队整体成绩:
团队成员个人成绩:
3.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50分)★★★★★[复习要求:
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篇四: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
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
后被害
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
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交警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
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
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
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
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
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
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
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
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
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
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
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
夜。
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
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
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
是被告人陈某对被
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
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
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
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
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
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
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
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
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
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
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
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
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
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
怎样的心理状态呢?
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
逸。
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二款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
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
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
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
得到适用。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
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
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
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
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
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
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
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
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
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篇五: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案
例
分
析
报
告
例
文1
2010
年
09
月
07
日
杜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
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
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
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
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
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
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
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
所有权。
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
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
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
”为依据。
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
规定为生效性登记。
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并
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第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是否取得物权不影响债权的成立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本身体现的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屋过户登记手续才是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行为。
债权是一
种对人权,相对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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