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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勘58号附件
中国石油油气田
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工作,做到科学、公正、真实、有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和有关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其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无损检测机构还应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测试验室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
第三方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独立于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第三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下简称“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对所属检测机构及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总体监督管理。
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实施考核、准入、录用等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事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机构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证。
检测机构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人员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项目及与级别相适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规定,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以检测为手段谋取私利,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各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试验室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
无损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无损检测结果通知,及时出具无损检测报告。
第十条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有关规定。
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单位授权,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检测报告授权签发人必须是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除建立正常的检测台帐外,还应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建立单独的台帐,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于当日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委托单位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收取应严格把关,并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检测机构在收取样品时应要求见证员及取样员在委托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员和取样员专用印章。
按要求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各检测项目,而未见证取样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建设单位确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有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测责任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第三方检测的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第三方检测合同、并交付检测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约定具体工程质量检测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对无损检测机构下达无损检测指令书,无损检测机构应按照无损检测指令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件、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证书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和取样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组织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从事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审核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从事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各油气田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有效监督检查其检测工作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纠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进入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市场承揽质量检测业务时,应携带企业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市场准入核准证书(包括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和检测业绩证明核准)后,方可办理市场准入证,按登记核准的项目和区域承接业务开展检测活动,无备案登记手续不得进入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市场承接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前应依据委托合同及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检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检测方案未经审批登记或审批未通过,检测机构即自行开展检测工作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诚信记录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八条各油气田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会同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的信用评定情况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1.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的;
2.档案资料未按规定存档及不能保存至规定时间的;
3.见证送样或见证人员没有资格,检测机构就擅自进行试验的;
4.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5.检测机构未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就开展检测业务的;
6.检测方案未经审查登记或审查未通过,检测机构即自行开展检测工作的;
7.检测机构或委托送检单位未能严格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工作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0.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11.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2.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除出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被清除的检测机构两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1.超资质核准项目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2.转包或非法分包检测项目的;
3.检测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因检测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6.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
7.其它严重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不良记录一次。
1.未经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取样进行见证,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4.中途无故更换检测机构的。
第六章对检测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组织对进入各自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主要针对其业务受理、原始记录留存、检测报告出具、样品留置、档案管理、检测人员、设施环境、设备、检测方法等是否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对各油气田公司上报的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整理、汇总、抽查和综合评价,并将最终考核结果向行业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对检测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分为基本保证项目和评分项目两个方面。
基本保证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对评分项目考核打分。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1.合格:
基本保证条件符合要求,综合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2.不合格:
基本保证条件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
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P—综合评分;
m—检测机构所承揽的工程总量;
n—各油气田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的数量;
a1、a2、an—检测机构在各油气田所承揽的工程数量;
P1,P2…Pn—各油气田对本区域检测机构的考核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面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检测试验室考核细则
附表2:
无损检测机构考核细则
附表3:
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核准证书
附表1
检测试验室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说明
合格
不合格
基本保证项目
1
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在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本项5条内容为基本保证项目,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
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将检测业务分包给其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4
未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检测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4、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
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
续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说明
基本分
得分
评
分
项
目
1
工作环境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5
2
具备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并进行了周期检定(校准)。
抽查2个工程项目,检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分;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发现一个扣3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10
3
检测工作相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现行有效。
标准过期的,发现一个扣2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5
4
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的有效性确认。
抽查2个工程项目,不进行送检样品有效性确认的不得分。
20
5
见证送样或取样见证人员没有资格,检测机构擅自进行试验。
抽查2个工程项目,取样见证人员没有资格,检测机构擅自进行试验的不得分。
10
6
检测试样留置以及基础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抽查2个工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数据无可追溯性的,发现一处扣3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10
7
完成检测业务后,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抽查2个工程项目,未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的,发现一个扣2分;报告签字盖章、内容填写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3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20
8
不良记录情况
被记入一次不良记录扣10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20
合计
100
附表2
无损检测机构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说明
合格
不合格
基本保证项目
1
无损检测机构资质符合要求,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承揽工程的规模范围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定,并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活动。
本项6条内容为基本保证项目,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2
无损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4
无损检测机构不得转包其检测业务,不得将检测业务分包给其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5
无损检测机构未发生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1、违章操作,对他人造成射线辐射伤害;
2、伪造无损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无损检测报告;
3、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4、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6
同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年内累计3次以上。
续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说明
基本分
得分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项
目
1
无损检测仪器和设备应能够满足工程需要,并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抽查2个工程项目,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分;所配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无损检测工作的酌情扣分。
5
2
编制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工艺卡及无损检测方案等无损检测文件。
抽查2个工程项目,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工艺卡及无损检测方案三种无损检测文件中缺少一种扣3分;无损检测文件内容存在错误、不完善及与工程实际不符等情况的酌情扣分。
5
3
检测部位应严格执行无损检测指令,当由检测单位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时,所抽检的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无损检测比例必须达到设计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抽查2个工程项目,检测部位不符合检测指令要求;当由检测单位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时,所抽检的部位不具有代表性,无损检测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10
4
无损检测工作质量
抽查2个工程项目的无损检测底片,底片质量合格率为99~100%的得15分;97~99%的得10分;95~97%的得5分,低于95%不得分。
15
5
无损检测结果的符合性
抽查2个工程项目的无损检测底片,底片评定准确率为100%的得20分;大于99%的得15分,98~99%的得5分;低于98%不得分。
20
6
出具无损检测结果的及时性
抽查2个工程项目,检测单位完成检测指令中的工作后2天内出具无损检测结果的得10分,超期1天扣3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10
7
无损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检查无损检测指令、射线底片、无损检测报告和底片布置图,核对无损检测部位是否一致,一处不一致扣2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15
8
不良记录情况
被记入一次不良记录扣10分,直至该项不得分。
20
合计
100
附表3
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核准证书
证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签发机关
资质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证书情况
经营范围
(项目)
主营
兼营
核准证书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核准检测
范围(项目)
发证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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