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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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综合服务费水平,促进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九条 住宅小区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搬家车辆免收。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服务成本或服务支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成本。
没有建立公共设施配套基金制度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由业主分摊。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费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单位或装修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在双方自愿前提下,物业管理企业和装饰装修人、当事人可约定清运费;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收取。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委托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分摊;空置物业业主公共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50%分摊;经业主委员会选择其他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分摊。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及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当月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定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工商、税务营业执照;
4、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等级确认书;
5、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意见;
6、物业综合服务费申请备案表;
7、其他需要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镇区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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