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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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doc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并政办发[2003]41号
发布日期:
2003-4-22
执行日期:
2003-4-22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计委关于《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收入用于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太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
市稽察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需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常驻、定期、不定期等多种形式开展全面或专项稽察。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市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对特派员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市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起草,由稽察办负责审核,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任免,特派员助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副县级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举报制度,举报中心设在太原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市稽察办负责接受社会群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具体举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提出,市财政纳入预算专项安排拨付。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稽察办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稽察办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发出整改通知,并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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