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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有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平面设计
托、幼建筑的使用对象是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间构成、建筑组合、造型及细部处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
应结合儿童教养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设计,为幼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场所。
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
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
(1)幼儿生活用房。
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
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陈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
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
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
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乳儿班主要房间的设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幼儿园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4-1
房间名称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儿生活用房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服务用房
12
2×8
15
12
8
12
10
8
10
供应用房
幼儿
用厨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5
15
8
18
36
10
10
6
15
30
15
4
10
消毒间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卧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各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厨房面积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室、配餐间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积,见表4-1;
4.幼儿生活用房部分,除音体活动室为全园共用面积外,其它房间面积均为每班最小使用面积。
5.本表根据《托儿所、幼儿园规范》(JGJ39-87)编制。
城市幼儿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表4-2
房间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
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间
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一、幼儿生活用房
合计面积
804
1166
1528
活动室
卫生室
衣帽教具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90
15
9
6
6
6
1
540
90
54
120
9
9
9
1
810
135
81
140
12
12
12
1
1080
180
180
180
二、服务用房
合计面积
209
265
313
办公室
资料兼会议室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保健室
晨检、接待室
值班室
贮藏室
传达室
教工厕所
1
1
1
1
1
3
1
75
20
12
14
18
12
36
10
12
1
1
1
1
1
4
1
112
25
15
16
21
12
42
10
12
1
1
1
1
1
4
1
139
30
20
18
24
12
48
10
12
三、供应用房
合计面积
98
118
142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餐)
主副食库
烧火间
54
15
8
61
20
9
67
30
10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休息室
8
13
10
18
12
23
使用面积总计
每生使用面积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数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活动室(楼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检接待、传达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186
176/220
建筑面积合计(m2)
1773
2481
3182
每处建筑面积(m2/生)
9.9
9.2
8.8
注:
1.幼儿园的规模与表中所列规模不同时,其使用面积可用插入法取值;
2.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面积定额适当增加;
3.托儿所分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同幼儿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m2)表4-3
房间名称
增加或扩大面积
备注
6班
9班
12班
卧室
54
54
54
每班增加一间54m2卧室,相应减少表4-2中分班活动室面积36
隔离室
10
13
16
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园幼儿分批进行热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30
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扩大保健室
4
4
4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
扩大教工厕所
6
6
6
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厨房扩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6
6
6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烧火间
2
2
2
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注:
本表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
乳儿班主要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4-4
序号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1
乳儿室
50
2
喂奶室
15
3
配乳室
8
4
卫生间
10
5
贮藏室
6
注:
本表引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幼儿生活用房设计
4.3.1活动室设计
活动室是对幼儿进行室内教学(作业)、游戏、就餐等活动的基本场所,是一个小型的多功能房间,不主设专用卧室的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午睡也在活动室内。
(1)活动室设计要求
1)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合理的体型和尺寸,以适应幼儿进行多种活动、游戏及作业的要求;
2)必须有最好的朝向、充足的光线、良好的通风条件;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一般为2.8~3.1m,特殊情况下的天花,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4)室内装修、家具等设计应符合幼儿使用的特点,富有童趣,保证安全并易于清洁;
(2)活动室面积、尺寸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①容纳人数(班容量),即每班容纳的幼儿数。
·根据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强弱和保教人员的工作量等因素决定。
·幼儿的年龄越小,其自理能力越差,保教人员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班容量”就越小,反之,则“班容量”增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见表4-9。
为确保保教质量,取下限较适宜。
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表4-9
托儿所
幼儿园
乳儿班
托儿小班
托儿中班
托儿大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15~20
15~20
15~20
21~25
20~25
26~30
31~35
②应满足全班幼儿进行多种活动、游戏及作业必需的面积、尺寸。
·幼儿在活动室内的活动分二类:
一类是教学活动;另一类是多种形式的游戏。
·为了向幼儿传授知识及技能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幼儿教育大纲”规定,幼儿园应设置语言、计算、常识、音乐、美术及体育等课程。
各类课程所需室内布置及尺寸,见图4-23。
·游戏是幼儿最基本的活动形式,幼称在活动室内可开展一些小型的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讲故事、过家家等)、表演游戏(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游戏及小型智力游戏等。
·在活动室内进行多种游戏及其它活动所需的座位及家具布置,见图4-24。
·幼儿在室内进行的最大活动为拉圈做游戏,其室内布置及所占面积、尺寸见图4-25所示。
图中所示游戏圈的周长(L)是通过L=2πr计算所得,即
r=L/2πr=(450×30+2500)/2×3.14=2550MM
式中450MM――一个幼儿所占宽度加椅间空隙;
30――每班容30名幼儿,所需椅(凳)数,即1把椅/1名幼儿。
2500MM――教师弹琴所占长度尺寸;3.14――圆周率。
·活动室内就餐所需基本尺寸,见图4-26。
·活动室内进行午睡所需基本尺寸,见图4-27。
③家具、设备所占面积
·为保证正常的游戏、教学活动,活动室必须配备足够的家具设备。
·家具、设备的对幼儿活动和健康有较大的影响。
同时家具和设备的数量对活动室面积影响也较大。
·数量最多的主要家具(如桌、椅)尺寸,活动室面积大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2)活动室的平面形式。
·活动室的平面形式应满足幼儿教学、游戏、活动等多种使用功能的要求。
·活动室平面形式应活泼、多样、富有韵律感,以适应幼儿生理、心理的需求。
·活动室平面形式常用的有:
矩形、方形、六边形、八边形、扇形及局部曲、折形等;
·活动室的平面形式,见表4-10。
(3)活动的采光、通风与采暖
为保护儿童视力并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活动室需明快、敞亮,并要有充足而均匀的天然采光及良好的通风条件,图4-28、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主编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7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2618号
根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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