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统编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汇总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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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统编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汇总解析
(新教材)统编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汇总解析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保障各类物权
二、尊重知识产权
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二、有约必守违约有责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
二、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家和万事兴
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夫妻地位平等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一、立足职场有法宝
二、心中有数上职场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二、解析三大诉讼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要学法、守法: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名成员,无论在家庭、学校,还是今后走向更广阔的社会,我们都处于社会生活之中。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我们要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
◇民法和民法典: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它包含三个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的分类: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内在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三)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社会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各成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
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干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保护人身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变更权: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财产制度的作用: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
◇财产权的含义及种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所有权的含义及种类: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因此,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共有财产: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
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在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
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二、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含义、种类、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分类: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专利权的含义、重要作用:
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取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人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商标的含义、作用:
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的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诸如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大到国际贸易,小到生活点滴,合同渗透在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合同种类及内容:
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订立合同的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另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因此,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
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讨价还价是这种反复协商过程最形象的体现。
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例如,我们去超市购物时,超市标明其商品的出售价格,就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
其中,超市为要约人,顾客是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的含义及效力:
要约到达对方后,就进人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例如,超市的顾客了解商品价格后表示购买,就属于承诺。
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俗话说“一诺千金”,当我们接到一项要约,即将作出承诺时,要格外慎重。
◇“承诺”转化为新要约: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无效:
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
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合同的形式及影响:
提到订立合同,我们很容易想到白纸黑字的合同书。
其实,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但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口头合同的含义及优点:
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
◇书面合同的含义及优点:
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因此,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立字有据更可靠:
可见,“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确有意义。
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二、有约必守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重在履行
◇合同的履行:
如果把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比作登顶,那么签订合同相当于在山脚下整装待发,而要到达终点则有赖于当事人全力以赴向上攀登。
在合同制度中,这个攀登过程就是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合同的主要内容:
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变更: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责任的免责情形:
天有不测风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适用: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规则的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二、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民事权利的行使有限制: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但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例如,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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