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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土地利用整体计划
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1997—2010年)
发布日期:
2009-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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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土地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协调部门间和区域间的用地供需矛盾,落实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实现湘潭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在科学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和预测土地供需趋势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方针和目标;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分解并落实湖南省下达给湘潭市的各项耕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及措施。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
坚持耕地占用与补充相结合,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统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四条 规划修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ll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七号令)和《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等。
第五条 1996年为规划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本规划是对1993年编制的期限到2000年的《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200l~2010年新阶段的编制。
第六条 本规划管辖范围为湘潭市域内全部土地,面积公顷。
第七条 市域内一切土地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湘潭市地处湘中偏东、湘江中游;地势大体西高东低,整体低平开阔,六分平原岗地、三分丘陵山地、一分水域;气候温暖湿润,河渠众多;土壤肥沃,土地资源适宜性广,优质土地较多,自然生产潜力较高。
土地资源障碍性因素也不少,夏季的洪涝,冬季的寒潮,局部贫瘠土壤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生产力的提高。
湘潭市人口密度大,城市化水平较高,区位条件较优越,交通网络较发达,经济基础良好,为湖南经济的“金三角”之一。
第九条 土地利用类型中以农用地为主,建设用地次之,未利用地最少。
农用地又以林地、耕地为主;建设用地以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主。
农用地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牧草地公顷、水面公顷;建设用地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公顷、交通用地、公顷、水利设施用地公顷;未利用地43055.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与湖南省相比,土地利用程度上表现出三高一低:
土地利用率高、垦殖率高、复种指数高,森林覆盖率偏低;土地利用效益上表现出六高:
土地经济密度高、农用地产出率高、交通用地产出率高、水面产出率高、粮食单产高、林业用地产出率略高。
土地利用在地域上表现出明显的分异:
雨湖和岳塘两区是典型的城市、工矿、农业用地区;湘潭县和湘乡市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工业过渡的区域;韶山市是较典型的旅游、农、林区。
第十条 市域内土地利用率已达%,只有4300公顷的各类待开发土地,其中可开成耕地的有990公顷,待开发土地潜力不大。
废弃地复垦潜力很小,约有180公顷的废弃地可供复垦,其中能够复垦成耕地的约46公顷。
已利用土地整理潜力大,约可以整理出万公顷的可利用土地,其中可整理出耕地6000公顷。
已利用土地改造潜力很大,尚有万公顷的“四低”资源,其中中低产田万公顷,低产园万公顷,低产林万公顷,低产水面万公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工作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土地利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①土地转用随意性大,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耕地减少严重。
②建设用地缺乏合理规划和配置,注重短期经济效益,造成非农建设用地规模过大,城镇闲置土地较多,部分村镇布局不合理,土地深度开发不够,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
③土地利用方式不尽合理,农用地重用轻养,部分耕地地力下降;工业“三废’’时有排放,附近农地受污染土质变坏;山区开发不注重植被保护,局部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环境调控能力下降,水土流失面积60384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方针是:
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依据湖南省和湘潭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正确处理地面建设用地与开发利用煤炭等地下资源的关系,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总体目标是:
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护、整治农用地;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有效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开展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维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的具体目标是:
耕地总、量在占补相抵后略有增加。
1997~2010年净增耕地公顷。
确保2010年末耕地总量达公顷,力争2030年耕地总量不低于144500公顷。
适度扩大农用地面积。
确保2010年末农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耕地144570.52公顷,园地14547.78公顷,林地193053.8l公顷,牧草地公顷,水面40615.54公顷,共占土地总面积的%。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1997~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743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公顷以内,到2010年末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公顷以内。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1997~2010年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分别补充可利用土地。
公顷、公顷、150公顷,其中耕地分别为3170公顷、800公顷、30公顷。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确保2010年末土地利用率达%、垦殖率达%、土地经济密度达109670元/公顷,力争到2030年土地利用率达93%,垦殖率达%以上。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努力兴建“一江两水”防护林体系,营造“三山一寨”环城生态林带;全面治理水土流失,到2010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万公顷。
严格制止“三废”排放,努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确保2010年末森林覆盖率达37%,城市绿地比重达10%;力争2030年末森林覆盖率达45%,城市绿地比重达12%。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十五条 按照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和顺序,调整计划区各类用地结果见表一、表2。
第十六条 计划农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3901公顷别离扩大到2000年末的公顷和2010年末的公顷。
计划1997~2010年,耕地减少控制在公顷之内,补充耕地4000公顷,到2010年末耕地总量为公顷,其中2000年末耕地面积很多于公顷;园地减少180公顷,补充1180公顷,到2010年末园地总量为公顷,其中2000年末园地面积很多于公顷;林地减少公顷,补充公顷,到2010年末林地总量为公顷,其中2000年末林地面积很多于公顷;牧草地面积大体不变;水面减少80公顷,增力136公顷,到2010年末总量达公顷,其中2000年末水面面积很多于公顷。
第十七条 计划建设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公顷升至2000年末的公顷,再降至2010年末的公顷。
计划1997~2010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调整出公顷作为其他用地,新增用地公顷,到2010年末总量达公顷,其中2000年末总量不超过公顷;交通用地调整出200公顷,新增用地公顷,到2010年末总量达公顷,其中2000年末总量不超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新增公顷,到2010年末总量达公顷,其中2000年末总量不超过公顷。
第十八条 计划未利用地由1996年的公顷别离降至2000年末的公顷和2010年末的公顷,别离比1996年净减少公顷和公顷。
计划1997~2010年别离有公顷和公顷未利用地转变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约有1710公顷转变成耕地。
第十九条 按照土地的自然和社会属性,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和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要求,大体依照县级行政界限将计划区划分成五个土地利用区。
第二十条 雨湖区:
①以进展城市商业用地和文化教育用地为主,踊跃成立服务于城市的郊区型农业。
②坚持城市用地内涵挖潜,盘活土地存量,适度扩大城市规模,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强城市绿化建设。
③通过产业置换减少重化工业用地,扩大第三产业和轻工业用地,提高交通、绿化面积比重;优化农用地结构,进展近郊型农业基地。
第二十一条 岳塘区:
①协调进展城市各类用地,肯定城市向长沙方向扩大;踊跃转变农用地利用方式。
②坚持城市内涵挖潜与外延适度扩大相结合,合理布局建设项目,控制占用耕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力争三大效益同步进展。
③增加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等公共用地,适度增加工业用地、旅游用地,扩大林地面积,提高风光林比重;踊跃进展近郊型、休闲型农业基地。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
①以进展生态型、综合型农业为主,慢慢推动农业现代化。
②优先安排农用地,增强土地整理,确保耕地净增公顷;综合进展农业,弄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合理安排城镇建设,坚持村落中心化、乡镇企业集中化。
③适度扩大耕地、林地、水面用地,合理扩大城镇用地,严格紧缩村落用地。
第二十三条 湘乡市:
①大力进展大农业、生态农业,慢慢推动产业化。
②优先安排农用地,增强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确保耕地净增公顷;综合进展农业,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利用;合理布局城镇及工矿企业,实施产业集中化战略。
③扩大耕地、林地面积,适度扩大城镇及工矿用地,严格缩并村落。
第二十四条 韶山市:
①以进展人文风光旅游胜地为主,踊跃进展生态型农业。
②优先安排生态农业用地,适度增加风光旅游景点;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稳固粮地面积。
③扩大林地比重,增加风光林、特种林、防护林比重;适度扩大城镇规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肯定四类重点土地利用区:
城镇用地域、土地整理区、风光保护区和生态建设区(见计划图)。
城镇用地域包括现有城镇用地公顷和计划新增用地公顷,合计13767公顷。
土地整理区主要位于石鼓、杨嘉桥、花石、射埠、河口、云湖桥、姜畲、中路铺、潭市、壶天、翻江等平原、岗地和河谷地带。
风光保护区指国家与省批准的韶山风光保护区和昭山风光保护区。
生态建设区指经湖南省批准的水府庙旅游区,面积3342公顷。
第五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将湖南省下达给湘潭市三项控制指标经调整后分解到各县、市、区(表3)。
市域内各县级单位在进一步分解上述指标到乡时,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得超过,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指标不得减少。
湖南省下达给湘潭市三项耕地控制指标调整为耕地补充指标达4000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公顷,生态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公顷,净增耕地指标公顷。
计划1997~2010年,雨湖区补充耕地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公顷,净减耕地473·34公顷;岳塘区补充耕地100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公顷,生态建设占用耕地公顷,净减耕地公顷;湘潭县补充耕地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970公顷,生态建设占用耕地30公顷,净增耕地公顷;湘乡市补充耕地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公顷,生态建设占用耕地30公顷,净增耕地公顷;韶山市补充耕地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公顷,净减耕地80公顷;另外,还保留200公顷耕地机动指标。
第二十七条 树立耕地整体保护的观念,除计划近期建设占用之外的所有耕地都要实施保护,保护面积为公顷,其中大体农田保护面积124000公顷,占耕地总量的%。
其它耕地保护面积公顷;树立耕地重点保护的思想,重点保护①各级政府批准肯定的粮、棉、油等生产基地,②生产条件较好的耕地和正在改造或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③城市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研试研田等。
市域内大体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为:
雨湖区为公顷.岳塘区为公顷,湘潭县为公顷,湘乡市为47710公顷,韶山市为5180公顷。
市域内各县级单位在进一步分解上述指标到乡、村时,大体农田的面积不得减少(表4)。
第二十八条 耕地保护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又要增强耕地补充。
计划1997~2000年,耕地减少不得超过1250公顷,补充不得低于1250公顷,占补要持平。
2001~2010年,耕地减少不得超过公顷,补充不得低于2750公顷,占补相抵净增公顷。
合计,期内共减少不得超过公顷,补充不得低于4000公顷。
而且补充的耕地要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表5)。
第二十九条 耕地保护既要保数量又要保质量。
应慢慢增加农业投入,依托科技,改造中低产田,避免水土流失,提高耕地再生能力。
计划1997~2010年共投入农田改造资金亿元,改造中低产田3万公顷,力争在2030年前共投入改造资金亿元,改造中低产田6万公顷。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和布局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模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来控制,既要受总规模指标控制,又要受单项规模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要严格遵守前后安排顺序,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增强防治酸雨污染,禁止在城市建设用地域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以热定电的电厂除外),工业建设项目应选择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 计划1997~2010年各项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别离控制在公顷和公顷之内,其中耕地控制在公顷之内;而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腾出建设用地转换成农用地的很多于公顷,到2010年末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公顷之内(表6)。
第三十二条 计划1997~2000年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控制在公顷之内,其中耕地控制在公顷之内。
2001~2010年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控制在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公顷之内,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总量2000年末不超村公顷、2010年末不超过公顷。
计划到2000年末湘潭市、湘乡市、韶山市城市规模别离控制在6500、公顷、1060公顷、公顷之内,别离比1996年净增用地公顷、公顷、公顷,其中占用耕地别离为400公顷、100公顷、公顷。
计划到2010年末湘潭市、湘乡市、韶山市城市规模别离控制在8500公顷、1500公顷、220公顷之内,别离比1996年净增用地公顷、公顷、公顷,其中占用耕地别离为1300公顷、360公顷、公顷。
计划到2000年末和2010年末建制镇总规模别离控制在公顷和3547公顷之内,别离比1996年末净增用地公顷和公顷,其中占用耕地和公顷(表7)。
计划1997~2000年,控制农村居民点新占土地公顷,其中新占耕地50公顷,通过村落改造和废弃地复垦腾出农村居民点土地公顷,其中腾出耕地620公顷,到2000年末农村居民点总量控制在40100公顷之内。
2001~2010年农村居民点新占土地公顷,其中新占耕地410公顷,通过村落改造和废弃地复垦腾出土地公顷,其中腾出耕地1630公顷,到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总量控制在35653公顷之内。
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大体维持不变,新增工矿用地和大型商业用地应布局在城镇或现有的工业小区范围内,再也不另行设立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大型商业用地。
计划2000年末和2010年末,特殊用地规模别离控制在832公顷和公顷之内,别离比1996年净增用地公顷和公顷,其中占用耕地公顷和公顷。
第三十三条 计划1997~2000年新增交通用地控制在公顷之内,其中新占耕地330公顷,但有100公顷交通用地被占用,其中10公顷被转为耕地,到2000年末交通用地总量控制在公顷之内;2001~2010年新增交通用地控制在公顷之内,其中新占耕地公顷,但又有100公顷交通用地被占用,其中10公顷被转为耕地,到2010年末交通用地总量控制在690394公顷之内。
第三十四条 计划1997~2000年水利设施新增用地控制在141公顷之内,其中新占耕地公顷;2001~2010年新增用地控制在公顷之内,其中新占耕地公顷。
合计1997~2010年共新增用地公顷,其中耕地185公顷。
第三十五条 计划1997~2000年,生态建设占用耕地公顷,其中退耕还水面公顷,退耕还林20公顷;2001~2010年,生态建设占用耕地公顷,其中退耕还水面公顷,退耕还林40公顷。
合计1997~2010年生态建设共占耕地公顷,其中退耕还水面公顷,退耕还林60公顷。
第三十六条 计划近期内安排37个用地重点建设项目,共需占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证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表8)。
第七章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理以村落改造为主,第二是农田整理。
平原区村落改造与村镇建设、工业小区建设相结合,之内调式、归并式为主要模式,统一计划,紧凑布局,形成中心村、镇和工业小区;山区村落改造则以转动模式为主,分期搬迁,以便腾出可开垦成耕地的宅基地。
农田整理结合村落改造,对田、水、路、林、村从头计划和改造,力争到计划期末将平原区农田建设成田成方、地成片、渠成网、林成行、路贯通的农业园区。
计划1997~2000年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和农田整理别离整理出农用地公顷和公顷,其中耕地620公顷和320公顷;2001~2010年通过非农建设用地整理和农田整理别离整理出农用地公顷和公顷,其中耕地1620公顷和610公顷。
第三十八条 开发复垦依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慢慢展开。
计划1997~2000年共开发土地800公顷,其中开发成耕地300公顷。
2001~2010年共开发土地公顷,其中开发成耕地500公顷,力争到2030年共开发土地3800公顷。
土地开发重点地域有湘潭县景泉、黄荆坪、石潭坝、花石、盐埠、古塘桥、霞岭、九华、塔岭,湘乡市涧山、桃林、龙洞、新铺、壶天、谷水、栗山、苏坡和韶山市的韶山、如意、杨林等地。
计划1997~2000年复垦各类废弃地50公顷,其中耕地10公顷。
2001~2010年复垦各类废弃地100公顷,其中耕地20公顷。
82%的废弃地散布在湘乡市和湘潭县,力争到2030年共复垦废弃地200公顷。
第八章 实施计划的政策与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劳,要严格执行,市域内一切土地利用活动不得违背本计划。
第四十条 计划发布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计划的实施细则,并成立本计划的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市域内市级、县级、乡级计划彼此协调,逐级控制,层层落实本计划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各部门制订的部门用地计划 要与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相一致,不一致的要从头修订直至协调一致 为止。
实施时按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的部门用地计划予以执行。
第四十二条 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及本计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各项用地指标不准冲破。
第四十三条 对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严格审批建设用地项目。
农用地转换成建设用地需经有审批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不符合本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未依法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严格控制农用地非农化,鼓励农用地之间的其他零星用地转为农用地;对已计划转变成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需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转用,不得擅自提前转用,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和扩大范围,不得废弃和撂荒;对已计划转为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需按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年度计划进行转用,时刻上不得延迟,范围上不得缩小。
各类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第一利用非耕地或劣耕地;禁止建设占用计划肯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需额外占用农用地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计划并办理转用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大体农田、名特优新种植园、 水土保护林、水源修养林、各类防护林和高产养殖水面。
第四十四条 划定大体农田保护区,并将大体农田保护区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图上,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与丘块。
禁止占用大体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大体农田进展林果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五条 依法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需依照“先占后补”与“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专款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十六条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踊跃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湘潭市及所属县级政府也应该制定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垦、整理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地,适宜开发成农用的,应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禁止乱占乱开未利用地。
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宜农的应优先复垦成耕地;鼓励零散散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散居户向中心村镇集中。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踊跃宣传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踊跃推行土地有偿利用,培育完善土地市场,运用价钱、税收和其它经济手腕调整各类用地需求,增进经济进展。
第四十九条 改良计划管理技术手腕,运用遥感技术动态监测.运用运算机存档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各项用地变更要及时记载、汇总和上报,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用地信息,使计划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定量化、动态化。
第五十条 强化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把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管理内容。
湘潭市政府应明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计划实施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健全领导干部责任制。
采取必然形式向社会公示本计划,同意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由湘潭市人大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形每一年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计划的用地行为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对严峻违背本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踊跃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体农田保护条例》、《湘潭市土地利用整体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宣布道育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深切了解计划的内容,理解实施计划的重要性,提高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计划由计划文件、图件、附件三部份组成。
计划附件与文本、图件出现不一致时,以文本和图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市域内城市整体计划、村落和集镇计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计划肯定的规模。
第五十四条 本计划在实施进程中因实际情形发生转变确需调整与修订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计划在实施进程中因实际情形发生转变确需调整与修订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计划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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