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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材料设备检验
10-1材料(设备)检验
材料(设备)检验及检验状态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工程材料经过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工程部施工监理的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3.引用文件
3.1.《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3.2.《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3.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定义
4.1.直观检验:
通过尺量、触摸、观察、敲打、调试、对比样板等方法进行检验验证。
4.2.委托试验:
委托政府部门对材料进行试验,化验验证。
4.3.现场测试:
对现场配制材料和配制还未成形的材料进行计量、稠度、塌落度等的测试。
5.职责
5.1.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经项目施工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监理人员负责土建类材料开箱验货。
5.2.水、电、暖通专业负责人负责对口专业类材料开箱验货以及部分材料自检。
5.3.专业技术人员(即持有建材送检见证工作卡者)负责原材料委托试验的取样送检见证。
5.4.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材料的紧急放行、降级使用。
5.5.建材供应部采购员负责由其购买的不合格材料的退换处理。
6.资格或培训
6.1.委托试验委托的试验单位必须是政府监督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具有建材试验资格的单位。
6.2.委托试验取样见证人必须持有政府监督部门签发的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工作卡。
6.3.材料验货监理人员必须是对口专业人员。
7.程序
7.1.材料的检验分为:
直观检验、委托试验、现场测试三种方法。
7.2.各种材料具体采用的检验方法见《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材料质量章节。
7.3.
直观检验:
7.3.1.材料进场后,建材供应部或施工单位采购员应立即通知各专业负责人,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建筑专业人员(与建筑有关时),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等相关人员,根据《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即材料的抽样方式、数量、部位等)和《建筑材料(设备)选型定板通知单》(见GFP6-4-F3)、《建筑材料(设备)选型定板更改通知单》(见GFP6-4-F5)进行厂家、颜色、规格、型号、性能、材质、出厂合格证等进行确认。
7.3.2.若材料进场后,来不及进行检验,各专业负责人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堆放场地标记“待检、严禁使用”的标识。
7.3.3.直观检验合格后,由参加检验人员在《开箱验货单》(GFP15-1-F9)上签名确认,且由专业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把“待检、严禁使用”标识撤走。
7.3.4.直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专业负责人要求:
堆放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做好“不合格,严禁使用”的标识;堆放在建材供应部仓库的由建材供应部做好“不合格”标识。
7.3.5.根据不合格材料的具体情况,专业负责人应迅速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且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确定处理意见,然后进行“退货”或“让步接收”标识或降级使用后的使用功能、内容方面的标识等。
7.3.6.降级使用的材料,应由采购单位(建材供应部或施工单位)填写《降级使用报告》(GFP10-1-F2),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工程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4.委托试验:
7.4.1.材料进场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外观检验无异常现象,且有出厂合格证后,根据《建筑材料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有关抽样方式、部位、数量,跟踪监督施工单位质检员进行取样、编号,在送检见证单上签名确认且同施工单位质检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政府部门试验室。
7.4.2.当材料外观有异常现象或出厂合格证与批号不符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上报专业负责人,按7.4.7条执行。
7.4.3.从材料进场到试验报告出来之前,专业技术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堆放场地或仓库标记“待检、严禁使用”的标识。
7.4.4.紧急放行
在施工急需使用,检验和试验结果不能及时提供的情况下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材料进行紧急放行:
1)次要材料运用于除结构类、隐蔽工程之外且易于返工的部位;
2)材质较为稳定的材料;
3)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紧急放行应尽量避免,必须放行时,由施工单位、建材供应部填写《紧急放行报告》(GFP10-1-F1),依次报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部施工副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报告上须详细记录材料批号,使用部位、日期及以后检验结果,且由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在使用部位进行“紧急放行材料使用部位”的标识。
如检验不合格,依《紧急放行报告》及现场标识追溯出不合格部位,按7.4.7进行处理。
7.4.5.委托试验的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审核试验报告,确认材料质量符合规范要
求,方可使用,且要求施工单位将“待检、严禁使用”的标识换成“已检合格”的标识。
7.4.6.对于现场配制的材料例如:
砂浆、混凝土等,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定时间、部位进行取样、编号等并送到指定的地点养护,等到龄期后,在送检见证单上签名且同施工单位质检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政府部门指定的有建材试验资格的试验室。
7.4.7.不合格品的处理
a.当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紧急放行的不合格见b条),由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根据材料的类型,使用部位等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如退货、重新取样送检,降级使用等。
b.当紧急放行材料试验结果不合格时,由项目施工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做好“不合格、严禁使用”的标识且填写《不合格材料报审单》(见GFP13-1-F1),工程部施工副经理签字确认。
c.当为现场配制的材料(例如:
砂浆、混凝土),试验不合格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见GFP13-1-F2),工程部施工副经理审核后,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主管且组织工程部或其他相关人员共同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7.5.现场测试
7.5.1.现场配制材料例如砂浆、混凝土、防水材料等,监理人员应对其配合比计算进行测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7.5.2.现场施工过程中,现场配制而未成形的材料,例如:
砂浆、混凝土等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稠度、塌落度的测试。
当测试结果超出规范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7.6.不合格处理意见的实施
7.6.1.退货处理的由建材供应部业务员落实退货处理。
7.6.2.工程部项目施工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落实《不合格材料报审单》或《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7.7.对于堆放时间较长失效的材料或加工剩余的边角废料和检验证明完全不能使用的材料等,监理人员应监督跟踪施工单位堆在“废品区”,做好“废品”标识。
8.记录
8.1《开箱验货单》、《降级使用报告》、《紧急放行报告单》、《不合格材料报审单》、《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材料送检见证单》、《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由各专业负责人作为资料,竣工后交资料室永久保存。
9.附件
9.1.GFP10-1-F1《紧急放行报告》
9.2.GFP10-1-F2《降级使用报告》
GFP10-1-F1.2
紧急放行报告
材料情况:
使用部位:
申请人签字:
项目施工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工程部施工副经理:
签名:
日期:
主管副总经理:
签名:
日期:
检验试验结果反馈:
责任人:
日期:
GFP10-1-F2.2
降级使用报告
编号:
材料情况:
签章:
会签栏
项目施工负责人
工程部施工副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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