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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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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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效劳指南简版
发布机构:
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效劳指南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效劳指南规定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领项所适用于需邮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或机构。
二、事项概况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二)决定机构:
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法按时限:
1个工作日。
(七)许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出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十)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
。
(十二)投诉:
:
,。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第三十五条。
2.《重庆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治理方法》 第三条。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依法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资格;
2.具有依法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疗机构;
3.经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同意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位。
五、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或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贮存单位和医疗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记录证书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6.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形说明。
七、办理大体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大渡口区行政效劳中心区食药监分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依照职位职责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
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终审,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转给相关的业务科所,各科所依照职位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对在整改内未完成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材料交回行政大厅退件。
3.依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批。
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
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4.将审批材料及许可决定移送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依照审批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八、办公地址和时刻
办公地址:
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行政效劳中心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刻:
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
,。
投诉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布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现场获取方式:
重庆市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查询机”查阅。
网络获取方式:
1.网站:
,点击相应职能部门的“审批服务”菜单获取。
2.网站:
附录
附录1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2常见错误例如
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寄件单位名称
xxxxxxxxxx
寄件单位地址
xxxxxxxxxx
收件单位名称
xxxxxxxxxx
收件单位地址
xxxxxxxxxx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xxxxxxxxx
投寄期限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寄件单位经办人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寄件单位交寄人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xxx
xx
xxxxxxxx
xx
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附录2常见错误例如
一、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怎么治理的?
答: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平安保障方法,避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进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利用集装箱或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
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
没有运输证明或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进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平安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
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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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麻醉药品 一类 精神药品 邮寄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