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docx
- 文档编号:25904327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1,008.25KB
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docx
《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
系统重要性银行终极版
D
数据来源:
根据锐思(RESSET)数据库、各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备注:
1、做市成交量采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做市成交量替代;2、规模指标中的负债,可替代性指标中的手续费及拥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关联性指标中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垫款与商业银行资产相关性较强(大于0.95),已从指标体系中删除。
(二)评估指标权重测算
本文采用客观赋权法评价较为准确的熵值法所确定的权重如下表所示:
(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
由上述评价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指标及其权重,根据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指数测算公式,并且设定重要性指数的阀值,即可判断出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
如假定以5%为系统重要性指数阀值,则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全部为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同时,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虽然在2006年和2007不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但由于其近年发展较快,无论是广度和深度,资产与负债与其它商业银行的往来关联性均得到加强,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长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则不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
数据来源:
根据锐思(RESSET)数据库、各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
备注:
1、排名根据系统重要性指数Ri进行排序;2、“√”代表该商业银行当年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三、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四大主要指标进行分析
(1)规模:
银行的规模是其系统重要性的重要特征。
银行的规模越大,其倒闭时引起的潜在损失越高,其他银行不可能有能力完全替代它的业务,也会对银行业的信心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与银行资产规模排序进行比较分析,本文选取2010年上市16家商业银行,对其系统重要性指数排序与资产规模排序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
根据锐思(RESSET)数据库、各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
备注:
“√”代表该商业银行当年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由上表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按系数排名与资产排名的结果基本一致,但股份制商业银行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系统重要性指数评估结果显示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而资产规模排序前三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与浦发银行,分析原因可能是系统重要性指数评估更强调银行的关联性,虽然光大银行与浦发银行均成立于1992年,但浦发银行早期专注于支持上海浦东经济发展,而光大银行成立之初即定位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因此与其它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关联性更强。
(2)关联性:
银行的关联性能够传染风险而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危机中的银行没有能力
偿付债务,通过金融网络传染风险,从而增加其他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
关联程度越高其对金融体系其他要素和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显著,其风险的传染性和外部性就越强烈。
在G-SIBs关联性指标类,包含3个指标:
金融系统内资产、金融系统内负债和批发融资比例。
其中,批发融资比例=(总负债-零售融资)/总负债,为反映银行通过批发融资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程度。
所谓零售融资,就是零售存款和零售客户持有的债券之和。
总负债与零售融资之差并不一定能反映出从其他金融机构的批发融资。
则本文的关联性的指标类中仅包含金融系统内资产与金融系统内负债两个指标。
其中,金融系统内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上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三项;金融系统内负债则包括资产负债表上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三项。
宋群英在《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传染性研究》(金融论坛2012年第2期(总第194期))中指出: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运用Copula函数方法对中国14家上市银行之间的风险传染性进行分析,使用银行之间的尾部相关系数作为度量风险传染性的指标,通过计算预先确定的4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其余10家银行之间的尾部相关,找出了另外两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即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只是从关联度角度),并且再次使用6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与8家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尾部相关,分析了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银行的风险传染能力,得出以下结论:
(1)仅从资本市场来衡量,从风险传染的角度分析,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6家(农业银行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从上表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传染性非常强,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对其他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因此,这些银行“大而不能倒”。
目前,中国银行业已经完全开放,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显得更加重要,因为这些银行的稳定将不仅关系到中国银行业的稳定,还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监管者来讲,要做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不仅要准确把握微观金融机构各自面临的风险,而且要更加关注金融个体之间的传染性。
(3)可替代性:
BCBS认为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与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可替代性是负相关的。
提供关键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倒闭不仅会引起客户寻找相同服务的不便,也会造成服务缺口和市场流动性降低从而增加其他银行危机的程度。
G-SBIs可替代性指标类包含3个指标:
托管资产、结算清算额和承销交易的价值。
这三个指标反映了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关键性服务的重要性。
然而,从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看,银行提供的关键性功能是信贷服务,所以本文使用两个从银行报表中可获得的指标代替,即企业贷款及垫款和个人贷款及垫款。
(4)复杂性:
银行的复杂性包括银行治理结构的复杂性,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对金融体系其他要素影响的复杂性。
上述银行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银行内部防火墙、道德风险以及财务杠杆等风险因素的间接性、隐蔽性和传染性,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一家银行的业务类型或者组织结构越复杂,当其倒闭时,处置的成本越高,时间也越长。
GSIBs复杂性指标类中包含三个指标:
场外衍生品名义价值,LEVEL3资产和交易性资产与可供出售资产。
对于中国银行业,衍生品资产规模较小,根据16家上市银行2010年报,衍生品资产占总资产的平均比例为0.15%,并且LEVEL3资产没有可获得的数据,因而将这两个指标剔除。
本文将交易性资产与可供出售资产分开作为两个子指标来反映中国银行业的复杂性。
巴曙松、高江健在《基于指标法评估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一文中,对我国各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的衡量各项指标重要性以及指标间的关联性给予量化,结果如下两表所示:
对以上两表分析可知:
FSB认为规模是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特征。
检验总得分与各指标得分之间的相关性(见表3所示),发现总得分与规模指标得分之间具有最高的相关性,相关系数高达0.99,这就说明规模是决定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指标。
此外,可替代性指标与规模之间也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银行业的同质性高,银行主要提供的是信贷服务,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净息差收入。
银行规模越大,相应的其他指标也就越大。
四、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不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来源,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而采取相应的监管和防范措施。
就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比较,中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程度、跨境业务规模大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境内。
这说明了在不同的金融系统内,一家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可能不同,中国银行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的贡献要大于对国内系统性风险的贡献。
因而,针对不同的金融系统,要结合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评估指标体系,才能准确评估银行在该系统内的系统重要性。
中国工商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主要来源于其规模、可替代性这两个指标,其得分都远高于其他银行相应指标的得分,若其发生危机,不仅会造成信贷服务的巨大缺口,还对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影响最大。
中国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主要来源于其复杂性与关联性,若其发生危机,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外溢效应,倒闭时也很难处置。
因此,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实践中,监管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最重要的问题是数据不足的问题,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以及系统性风险监测的数据库,动态追踪并及时更新系统重要性的评估。
第二,结合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不仅需要建立指标法,还需要研究适当的市场法和追踪其他监管信息,以辅助指标法。
第三,应认识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存在的偏差及后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度识别和识别不足都会有负面影响。
然而,系统性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应不断更新评估数据和评估方法,以减小评估偏差。
第四,不仅要准确识别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针对不同水平的系统重要性实行差别监管;也要识别系统重要性的重要来源差别,实行差异性的监管措施。
五、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防范
围绕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FSA)、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欧美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其主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关联性
一是推行“单业经营”和“简约金融”模式(Walletal.,2011)。
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简化内部结构,分拆过大的银行;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将高风险的信用衍生品,如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将接受特别的资本金、保证金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
二是通过大幅提高交易账户资本金要求来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参与高风险的交易业务。
三是建设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中央结算系统。
20世纪90年代以来,衍生产品的快速增长和扩散迅速增加了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性。
四是限制乃至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业务。
如美国的“沃克尔规则”(VolckerRules)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商业银行一般不得从事自营交易。
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以及基金资本的3%,并且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
(二)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
一是设定资本附加,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以普通股形式增加留存资本,并设置“资本缓冲”,增强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和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的能力。
二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应急机制和自救安排机制。
所谓应急和自救安排,是指通过合同或法律的形式,可将用核心一级资本表示的附加资本按一定的比率转换为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务工具,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承担系统重要性银行之损失的危机处置做法。
具体表现形式是在银行风险加大或处于紧急状态时,要求银行将次级债或可转债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
三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附加和大额风险暴露限额提出额外的监管标准。
四是征收金融机构税。
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相比,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额外的影响,对其他金融要素的运营风险有着额外的关联度,因而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溢价,具体形式为征收附加税。
(三)完善和健全处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政策和法律框架
一是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危机处置的损失分摊机制。
指定专门的处置机构负责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确保在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下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银行。
处置损失应建立起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有序的损失分摊机制,避免金融机构的处置给整体的宏观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破坏。
同时还应当考虑建立以自救机制为基础的重组机制。
二是建立有效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境处置协调机制。
完善各国的法律制度,赋予处置机构开展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法律权利;明确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在机构处置中的作用、责任和义务,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建立危机时期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障碍,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各方,形成全世界意义上的合力监管,从而能够准确地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的风险。
三是审慎选择系统重要性银行危机的处置和恢复方式。
在注资援助和正常破产之间要进行谨慎抉择。
政府注资援助或收购兼并,虽然可以避免大型银行的破产倒闭,但毕竟属于外部的强行干预,很可能进一步助推“大而不倒”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的扩张,进而破坏市场规律,扩大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的巨大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从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在此基础上,借鉴客观赋权法评价较为准确的熵值法评估方法,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选取反映银行规模、关联度和可替代性以及复杂性四方面的指标来识别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系统重要性指数评估公式,初步确定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以及光大银行为我国目前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当然,系统重要性银行是个动态的概念,必须定期进行测算,建议每年进行一次测算,确保监管当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
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重中之重,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首先要强化资本监管,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首个目标是,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达标期限前者为2013年年底前,后者则是2016年年底前,11.5%的监管目标值计算方法是8%的最低资本要求,加2.5%的留存超额资本,再加上系统重要性机构1%的附加资本。
目前,通过首发公开上市、配股、可转债发行等途径,5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已经达到了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银监会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截至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杨桂苓,2011)。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已经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为银监会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需要满足会计处理的项资本减值准备全部扣除这一条件,目前,8项当中还有两项没有进行严格的扣除。
在考虑留存资本、逆周期、系统重要性的基础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在极端情况下或可能再增加1.5~4个百分点。
因此,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12%以上。
在资本约束方面,商业银行需满足杠杆率不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年底和2016年年底达标。
其次,要适度引入应急和自救机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强次级债和可转债的普通股属性,可以建立次级债和可转债自动或强制转换成普通股的机制。
最后,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跨业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
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业经营的现状,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防范来说,限制银行资产的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较为有效可行的办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关联度和复杂性。
因而,应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混业经营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
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切实落实并表管理制度,通过合并表内表外业务,加强对理财产品和衍生工具监管。
此外,金融创新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管,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禁止通过高深的金融工程技术开发出过于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
文献摘要
[1]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EB/OL].
[2]李文泓,吴祖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目标和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02):
45-47
[3]巴曙松,高江健.基于指标法评估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9期(总第346期)
[4]杨桂苓,2011.《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J].浙江金融,
(1):
29-33.
[5]肖振宇,系统重要性银行定义及其风险防范.金融论坛2011年第11期(总第191期)
[6]宋群英,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传染性研究.金融论坛2012年第2期(总第194期)
[7]刘湘云、高明瑞,2010.基于变结构Copula模型的金融危机传染效应实证分析——以中美股票市场为例[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
64-69.
[8]张强,吴敏.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
*来自2006-2010年中国上市银行的证据.《上海金融》2011年第11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系统 重要性 银行 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