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导作业文件正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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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指导作业文件正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工作手册
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
一、编制说明…………………………………………………………………2
二、编制依据…………………………………………………………………3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5
四、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9
五、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制度…………………………………………………10
六、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隐患的决定标准……………………………………12
七、附件(政府文件)………………………………………………………23
八、附表(示范表格)………………………………………………………50
一、编制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指导和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公司特制定本手册,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和本手册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二、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6、《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文件》
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8、《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
9、《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
10、《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1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和大型吊装工程满堂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长建发[2007]290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
1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1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1、《施工现场临时使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规划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相应工作职责等
2、明确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当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承包商提出。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3)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暑、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度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查验施工单位拟在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安全设施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内容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8、查验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9、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10、审查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允许实施。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2、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3、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网等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手续。
参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登记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账建立、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情况。
6、检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费用专款使用情况,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自查记录。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包括其工作日志;检查施工临时用电、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等。
8、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业主;承包商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承包商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承包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监理例会应将安全问题作为讨论内容。
12、监理人员应模范的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注意自身的安全。
13、为监理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装备,结合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保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四、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部根据公司贯标文件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部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部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部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项目监理部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部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R-703a,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表),并建立以下制度:
(一)审查核验制度
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二)检查验收制度
应对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含安装、运行、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必要时对安全生产实施旁站监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的跟班检查。
(三)督促整改制度
应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部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四)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有关单位拒不暂停施工的,项目监理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指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注:
要求本节“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制度”上墙)
六、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隐患的决定标准
(一)安全管理部分
1、项目监理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及文件规定制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4、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无法指导安全施工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的;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5、未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上岗等进行核查的。
6、未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或不按规定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的。
7、未按规定参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或未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8、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9、未督促施工单位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制订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并予以审查确认;或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或未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10、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检查和旁站监理的。
11、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整改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或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或未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并签署检查意见的。
12、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通知的,不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的。
13、未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台账的。
1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文件规定的。
(二)、桩基及基础施工部分
15、对桩基及基坑施工可能造成邻近房屋开裂、管线断裂、漏水漏气、路基下沉等不安全情况,未事先掌握准确资料,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的。
16、桩机移位或进出场未按操作规程实施,违章作业的。
17、基坑施工未在基坑边设置安全护栏及安全的上下施工通道的。
18、基坑支护及边坡围护已有变形、渗漏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9、同一区域内土方开挖与基坑内其它作业同时进行的或未采取有效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的。
20、基坑内高度超过2米的施工作业,无有效排水或其它安全保障措施的。
21、人工挖孔桩下人作业前未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其他不安全隐患检查的;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桩孔实施有效防护措施的。
(三)、模板及脚手架部分
2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未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体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的。
23、施工现场采购、租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检验报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的钢管、扣件的。
24、旧扣件使用前未进行质量检查的,使用了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和出现滑丝的螺杆。
25、施工现场对进场的钢管、扣件未进行使用前的抽样检测,未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账,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测等情况的。
26、脚手架未配合施工进行搭设的,一次搭放高度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的。
27、钢管脚手架上使用了打孔的钢管,或外径Φ48mm与Φ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的。
28、脚手架主节点处未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的;未用直角扣件扣接或在使用过程中拆除扣件的。
29、脚手架未设置纵横扫地杆的;纵向扫地杆未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的;横向扫地杆未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的。
30、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未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的;高低差大于1m的;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小于500mm的。
31、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
3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或大于4m(两步)的。
33、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造物可靠连接的。
34、脚手架连墙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构造的。
35、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未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的;未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的。
36、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
37、脚手架未配合施工进度搭设的;一次搭设高度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的。
38、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未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的。
39、剪刀撑脚手架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未采取加固措施,便在脚手架下开挖的。
40、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荷载的。
41、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道等固定在脚手架上的。
42、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
43、脚手架使用期间,擅自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的。
44、拆除脚手架作业未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的;或上下同时作业的。
45、脚手架连墙件未随脚手架逐层拆除,而是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的;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的;或高差大于两步,未增设连墙件加固的。
46、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安排混凝土浇注顺序,浇注过程中未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监测的。
47、楼层卸料平台、混凝土泵送管等无独立有效连墙件拉结的。
48、悬挑脚手架、悬挑塔机卸料平台外挑杆件与建筑物结构连接不牢固,架体不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与建筑物结构拉结,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固定牢固的。
49、模板支撑系统、内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搭设拆除过程中,未派专人监护,未按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的。
50、施工现场使用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的。
51、整体提升脚手架各类安全装置及构件损坏、失效不及时修复或未按规定组织升、降作业的。
(四)、起重机械部分
52、施工现场购买、租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起重机械的。
53、起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5、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非完好安全、灵敏可靠的,随意调整或拆除的。
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的。
56、起重机械垂直度偏差超过标准,基础未按有关规定标准设计、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
57、起重机械连墙杆件未按规定设置,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
58、起重机械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损伤未及时修复和更换而带病工作的。
59、同一施工场所使用两台以上塔式起重作业时无防碰撞安全措施的或防碰撞措施不可靠的。
60、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和附壁以及升降机械等整体的安装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未经试验合格后签证投入运行的。
(五)、起重吊装部分
61、起重吊装机械各类安全装置及构件损坏、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62、违规在脚手架上设置扒杆、滑轮起重吊装的。
63、起重吊装机械地锚设置不规范、吊点设置不合理、防倾覆装置不可靠、超载吊运物料的。
64、两台以上起重吊装机械协同作业无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人指挥监护的。
65、建筑物楼板上堆放物料高度及荷载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
66、起重操作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的;用起重机载运人员的。
67、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放或凝固在地面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的。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未全部松动就起吊的。
68、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或作业中遇突发故障,未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未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的。
69、起重机械在突然停电时,未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未断开电源总开关,未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的。
70、塔机使用过程中未配备专业指挥、司索人员、起重物料不规范(捆扎不紧、捆扎位置不正确或吊装位置不正确)或超载的。
(六)、临时设施和现场环境卫生部分
7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不合理、未按有关规定设计计算,临时设施未按专项方案搭设或使用过程中构件变形严重的。
72、施工现场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避险场所,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的。
73、现场临时设施使用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使用功能,集中堆放物料或住宿人员超过设计要求的。
74、遇恶劣气候或受环境影响时,未及时对临时设施采取加固措施的。
78、施工现场封闭围挡,高度小于1.8m的;城区高度小于2.5m的.
76、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土方未集中堆放的,裸露的场地和集中的土方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
7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垃圾凌空抛掷的。
78、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的。
79、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超过2层的,使用通铺的。
80、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炊事人员未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的。
(七)、消防安全部分
81、未明确划分出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各区域之间未按规定保持如下防火安全距离的:
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2)易燃、可燃材料堆料场及仓库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3)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
82、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未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
83、电气防火措施。
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和设置临时用电系统,以避免引起电气火灾的。
84、焊接、切割中防火防爆措施。
对焊、割构件和焊、割场所,未采取转移、隔离、置换、清理、移去危险品、加强通风,提高湿度进行冷却,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备好灭火器材等措施的。
85、对于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未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的,未严禁吸烟、入库人员未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的。
86、现场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分类隔离堆放的。
87、烘烤、熬炼使用明火或加热炉时,未用砖砌实体墙完全隔开的;烟道、烟囱等部分与可燃建筑结构未用耐火材料隔离的,操作人员未随时监督的。
88、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内违规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子、煤气灶具等禁用设备的,取暖炉具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由专人管理的,室内电线乱接乱拉的。
89、施工现场内未严禁焚烧建筑垃圾和用明火取暖的。
90、现场动用明火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外墙或洞口电焊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接火斗等安全措施的。
91、现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章违规作业的。
92、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楼层消防出水口、楼层消防箱或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的。
(八)、施工机具及施工用电部分:
9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未符合下列规定的: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94、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壶未与保护零线连接的,保护零线未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的。
9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未与原系统保持一致的。
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塔吊、电梯设备除外)的。
96、保护接零(PE)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或通过工作电流的,或断线的。
9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线,未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的。
98、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大于10Ω的。
在工作接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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