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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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收流失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稽查局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各市(县)局稽查局比照执行。
第三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公正、文明的执法,发挥稽查职能,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第二章稽查局职能与内设机构
第四条稽查局的工作职能为: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稽查业务工作;
2、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本分局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税收高风险应对;
5、根据上级要求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6、组织全市范围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7、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
8、提出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
9、负责转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选案;
10、负责税务案件移送处理;
11、负责委(受)托协查;
12、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13、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14、负责风险应对反馈报告;
15、负责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核实确认;
16、负责欠税清缴;
17、负责大额普通发票代开检查;
18、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检查;
19、负责税种自行申报、备案类、审批类事项检查;
20、负责征收方式调整提请;
21、负责(税种、基金、费)申报期限调整;
22、负责不加收滞纳金提请;
23、负责发现税源信息反馈;
24、负责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
25、负责发票停限供(解除)提请和认定;
26、负责纳税担保确认和解除;
27、负责阻止出境提请;
28、负责税收保全(解除)提请和执行;
29、负责强制执行提请和执行;
30、负责行政处罚实施;
31、负责税务听证受理和组织实施;
32、负责涉税资料档案管理;
33、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局稽查局内设办案中心(纳税遵从教育基地)、综合行政科、业务管理科、案件审理科和案件检查执行科。
各县(市、区)局稽查局内设综合股、审理股和检查执行股。
。
第三章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局长室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本局的业务、行政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协调和对未明晰工作职责的任务分配,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办案中心(纳税遵从教育基地)工作职责:
第八条综合行政科(股)工作职责:
1、制定内部各项行政工作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督查;
2、党建、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政务信息、网站信息报道;
4、分局固定资产管理;
5、安全、信访、保密工作;
6、经费管理;
7、其他工作。
第九条业务管理科(股)工作职责:
1、绩效考核;
2、制定税收稽查工作计划;
3、接受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高风险案源并进行分派;
4、上级交办、移送案件的受理和督办;
5、组织税务稽查的自查工作;
6、统计及报表分析报送工作;
7、计算机管理与维护;
8、案例分析、各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9、制订税收稽查业务制度、办法;
10、高风险应对过程中风险点的集中整理和向风险监控部门反馈;
11、本单位税收政策指导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12、其他工作。
第十条案件审理科(股)工作职责:
1、本级案件审理工作,并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相关文书;
2、本级案件集体审议的召集、汇报、记录工作;
3、本级案件听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4、大要案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5、组织实施案件复查工作;
6、涉税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7、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及曝光工作;
8、稽查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
9、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等机关涉税案件的信息交换;
10、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执行科(股)工作职责:
1、承担本局稽查计划的执行,涉税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下级部门提请检查案件的检查工作;
2、承担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稽查文书的制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3、向审理部门移交案卷资料;
4、所查案件听证、复议、诉讼事项的举证工作;
5、对查结案件的稽查建议和案例分析工作;
6、被查对象风险点的整理和向审理科(股)反馈;
7、检查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查补税款的追缴入库,制作执行报告;
8、与税源管理分局文书及信息的传递工作;
9、对逾期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工作;
10、其他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局长室设稽查局局长岗,具体职责:
负责本局的业务、行政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协调和对未明晰工作职责的任务分配,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办案中心下设,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科(股)下设科(股)长岗、综合管理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
负责科(股)室各类综合业务审核工作;
综合管理岗:
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行政事务工作;与省局稽查局、市局各对口处室、分局之间、分局内部各科(股)室之间的联系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管理科(股)下设科(股)长岗、案源管理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
负责科(股)室各类税收业务审核工作;
案源管理岗:
负责拟定稽查计划;负责拟定专项风险识别需求,接受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高风险案源并进行分派;负责检举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分派、反馈等工作;实施稽查立案,并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科(股)下设科(股)长岗、案件审理岗、税政法规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
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税收业务的审核工作;
案件审理岗:
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从证据收集、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论制作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移送工作等;
税政法规岗:
制订税收稽查业务制度、办法;案件复查;典型案件暴光;稽查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等。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科(股)下设科(股)长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具体职责如下:
科(股)长岗:
负责科(股)室各类具体税收业务的审核工作;
稽查实施岗: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案件的查处。
稽查执行岗:
相关文书的送达;查补税款的追缴;与税源管理分局之间的文书、信息传递工作;对逾期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部门协调与衔接
第十八条建立由职能部门、基础管理局、风险应对局、稽查局、风险监控局、督察内审局之间的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收集风险疑点,解决税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稽查局应按“一案双查”的要求,在案件查结后形成征管建议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局应及时将税收高风险应对情况反馈风险监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以前出台的与本职责规范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职责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职责规范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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