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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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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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概述
1.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形态。
共同侵权涉及三种:
①共同加害行为(涉及共同故意与共同过错);②教唆、协助共同侵权(共同故意)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错,且加害人不明)
2.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行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种案件解决侵权形态。
分别侵权多如牛毛。
《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二)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
《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范畴。
《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3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②二人以上共同过错侵权;③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删除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共同”仅涉及共同故意与共同过错,不涉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侵权。
这一变化成果是:
某些过去题目答案需要修改(见(·卷三·20题))
【真题研习】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
(试卷三第20题)
A.甲应承担所有责任B.乙应承担所有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发布答案为D)答案变动因素:
法律规则变化。
这是有一种典型错题。
【真题研习】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坑里(负责修路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立保护办法),导致车毁人伤。
对乙损失应如何承担?
(1997年试卷三第12题)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当时答案为D)
1.共同故意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行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但对自己加害行为持故意态度,并且与其她加害人具备意思联系,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她人共谋。
【例1】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导致,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但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导致,也不能免除自己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行为结合为一种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也许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均具备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2】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人身伤害、丁房屋损害、丁之子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规定数人导致“同一损害”,只规定损害具备“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3】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达退出,若其先前共谋对乙、丙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作用与教唆、协助具备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行分派给自己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共谋对丁损害仍具“心理上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概念)
2.共同过错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背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如下三个例子是公认共同过错侵权(见【例5】、【例4】和【例6】)
【例4】(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成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伤害具备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②须注意:
若甲、乙是同一公司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种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5】(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前方浮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办法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
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例6】(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专家丁与本院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
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行手术,切除甲右肾。
手术后发现甲右肾没有病变。
“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三)教唆、协助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教唆、协助她人实行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规则变化。
《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教唆、协助侵权规则。
变化有三:
①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此前规则是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需要监护人具备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才干构成共同侵权。
此前规则无此规定。
③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具备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受害人可以祈求教唆、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却不能规定有过错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单向连带责任)此前规则是教唆、协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双向连带责任)
2.教唆、协助侵权责任承担。
①教唆、协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协助人与被教唆、被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协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教唆、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
【例7】甲(20岁)对乙(12岁)说:
“你用石头砸丙养狗,看它有何反映!
”乙见自己爸爸闻言未置可否,就拾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对的有哪些?
A.丁有权祈求甲补偿3万元
B.丁有权祈求乙监护人补偿3万元
C.丁有权祈求丙补偿3万元
D.丁有权祈求乙监护人补偿与其过错相应数额
【答案】ACD
(四)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行危及她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可以拟定详细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拟定详细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①两个以上人均实行了足以导致她人人身、财产损害行为;②其中一种行为或者某些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③但不能拟定是谁行为实际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例9】甲、乙、丙持相似枪和子弹进山打猎,觉得灌木丛中有野兽浮现,三人同步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丁,致丁死亡。
难以拟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
①甲、乙、丙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②共同危险行为重要特性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概念辨析】【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过错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共同过错。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错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核心区别在于:
①在共同过错侵权中,可以拟定每个人行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见【例10】)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不清晰。
两者第二个区别在于免责事由不同:
①在共同过错侵权中,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她共同加害人行为对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自己责任。
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人若举证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则可免除其她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
【例9】甲、乙、丙持相似枪和子弹进山打猎,觉得灌木丛中有野兽浮现,三人同步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丁头部,致丁死亡。
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错。
②甲、乙、丙每一种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
③应合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④虽然甲证明丙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责任。
【概念辨析】【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故意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状态多为共同过错,也也许是有人故意,有人过错。
但共同故意绝不也许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见【例11】)
【例10】甲请朋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
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头部,致丁重伤。
①由于甲、乙、丙具备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虽然甲、乙证明击中丁石头系丙所扔,依然不能免除自己责任。
这就是共同故意威力。
③共同故意侵权人应就也许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①若能拟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她行为人免除责任。
②若不能拟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虽然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见【例12】)须注意:
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推定属于半截子因果关系推定:
①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②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4条修正。
【例11】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
正好有一种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一块石子击伤眼睛。
①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石头是丙扔,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
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砸中丁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是大理石),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法理在于:
民事证明原则不高;保障受害人救济。
(五)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所有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因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行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步导致同一种不可分割损害后果,应作为一种案件解决。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行为单独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
【例12】甲、乙互不结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状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子弹同步击中丙心脏,致丙死亡。
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分别实行侵权行为,同步导致同一损害,且各人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甲、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
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素在于因果关系特殊性,而不是由于构成共同侵权。
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13】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步,对面乙也驾车闯红灯,成果甲、乙二车同步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行人丙,致丙重伤。
对丙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对的是哪一种?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损害恰当补偿D.如果甲无力补偿,由乙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答案】A
【例14】甲在丙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状况下,也在丙同一饮料中投入相似毒物20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此时,若采用相称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没有自己投毒行为,丙也会由于另一人投毒行为死亡,故自己投毒行为不是丙死亡必要条件,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间无因果关系。
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
在此中场合,不采用相称因果关系理论,改采累积因果关系说,因甲、乙行为单独均足以导致损害,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学理基本。
2.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注意问题:
①须共同导致同一种损害(见【例16】)②加害行为须同步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强调导致同一损害同步性(见【例17】)③《侵权责任法》67条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例外(见【例18】)
【例15】甲、乙互不结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将丙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拾起地上石头将丙砸伤。
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行为分别导致不同损害,而不是导致同一损害,不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也不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③甲、乙行为属于“并发侵权”,应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解决。
【例16】甲、乙互不结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状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子弹击中丙心脏后,乙子弹随后击中丙心脏。
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刑事责任。
②因甲、乙行为均足以导致丙死亡后果,若一前一后发生,后发生行为与损害就没有因果关系。
③在民法上,乙射击行为就不是丙死亡因素。
乙不承担责任。
此例不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该条规定数个行为导致损害“同步性”。
【例17】甲、乙、丙公司排污,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损害。
经查,甲、乙、丙排污单独均足以导致该损害后果。
①若甲、乙、丙具备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合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甲、乙、丙不具备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虽然甲、乙、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且甲、乙、丙行为单独均足以导致该损害,但不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甲、乙、丙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应合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由甲、乙、丙按照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六)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拟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补偿责任。
1.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分别侵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行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同一种不可分割损害,应作为一种案件解决。
须注意:
此时无论与否同步导致损害。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行为单独局限性以导致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干共同导致损害后果。
提示并祈求:
请回头看看前面讲“共同加害行为”举例用那两个题目((97年·卷三·12题)和(·卷三·20题))它们都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例18】甲在丙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局限性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状况下,也在丙同一饮料中投入相似毒物5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分别实行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种案件解决。
③甲、乙行为都局限性以导致损害,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④《侵权责任法》第12条学理基本:
此时,若采用相称因果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自己投毒行为虽是丙死亡必要条件,但均无相称性,故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无因果关系。
为了成果妥当,在此种场合不采用相称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共同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甲、乙行为与丙死亡均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19】甲村假设输电线路距离地面局限性3米,违背了输电法律强制性规定。
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土堆。
6岁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
①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行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行为都局限性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合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对丙死亡承担按份责任。
②如果笔者是法官,会认定甲行为对损害因素力更大,应承担80%份额;乙对损害因素力较小,应承担20%份额(固然,不同法官会有不同观点,这正是侵权法局限所在,亦为其魅力所在)
【例20】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步,与热水器相连丙厂生产漏电保护器也由于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而遭电击身亡。
①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3条规定,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前,法律规定变化了,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乙、丙产品缺陷单独均局限性以导致损害,乙、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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