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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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如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科技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投资原则:
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培育和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不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通过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严格的制度设计,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五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
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经济口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国资委、法律顾问室、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审计局、文产办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及汇通金控董事长组成,同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列席会议。
投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
(五)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子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六)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前款规定的事项原则上由投委会决策,经投委会审议认为需上报区政府决策的,由区国资委按照投委会决议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二)维护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作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六)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汇通金控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二)根据本办法,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议。
(三)对已列入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开公示、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由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区产业部门,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八)投委会或区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子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募、投、管、退”等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所在地必须在南山区内。
(四)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
(五)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项目和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六)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
(七)子基金的投资由相应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参与投资决策。
在投后管理、行业研究、公司评估、股权管理、参与决策、增值服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均由相应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八)根据子基金投资特点,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山区、初创阶段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
(九)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
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对已设立基金增资的,原则上按照原有基金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直接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已上市企业流通股票;
(二)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四)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一定规模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由具备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五)子基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的,汇通金控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汇通金控公司另行拟订报投委会审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汇通金控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子基金投资符合引导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资特定产业、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情况下,汇通金控公司可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让利幅度,向其他投资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让渡。
有关让利条件和让利幅度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由子基金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汇通金控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基本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汇通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上缴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对托管银行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汇通金控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负责应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于每季度初向汇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汇通金控公司可向子基金委派代表。
被委派的代表不干预子基金日常运作,但有权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查阅相关档案文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致使引导基金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汇通金控公司应设立对子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在协议中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地域、放大比例等。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可采取扣减管理费、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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