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运保险重点南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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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运保险重点南医版
国运保险重点
1、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广义讲:
不确定性既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也包括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狭义讲:
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2)特征:
1)不确定性—–对个别风险而言(空间、时间、损失程度不确定)
2)客观性—–风险的存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
3)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4)可测定性—–大量风险的发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5)发展性—–可变性
(3)分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2)按风险标的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3)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按风险产生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5)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2、风险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
(1)风险因素:
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
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风险因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偶发事件。
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意味着损失的可能成为现实,即风险的发生
(3)损失:
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4)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3、风险管理基本步骤
(1)第一步 风险识别:
对企业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
——感知和分析风险
(2)第二步 风险估测:
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估计和预测。
(3)第三步 风险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等级。
(4)第四步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是风险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其技术有控制型和财务型两类。
(5)第五步 效果评价:
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4、处理风险的手段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1)控制型技术——避免预防抑制
1)损失避免(损失规避)适用条件:
双高风险,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
2)损失预防(防损)适用条件:
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
3)损失抑制(减损)适用条件:
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2)财务型技术(融资型)——自留转嫁
1)自留(自我承担)(主动自留,被动自留)适用条件:
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经济单位财务稳定
2)保险转嫁——保险人、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适用条件:
频率高、损失额大;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5、可保风险及其要件
(1)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须为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3)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数标的)
4)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非小额损失)
5)须为不能是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受损(偶然性而非必然)
6)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非无法测定)
6、《保险法》中的保险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7、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8、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2)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
3)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商品性——“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5)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
9、保险有何功能
1)社会保障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10、国外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生产和发展中的典型代表事件?
1)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险种
1347年意大利商人出立的船舶保险单是现今世界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单。
世界上第一张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单是1384年的比萨(Pisa)保险单。
世界上有关现代保险最早的法典是:
巴塞罗纳法典(意大利,1435年)
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劳合社,伦敦保险人协会)
2)火灾保险
15世纪,德国的火灾基尔特
1666年,伦敦大火,次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开办承保火灾的营业所,因其使用了差别费率,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1752年,美国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第一家火灾保险社。
3)人寿保险
1693年德国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1762年,由英国人辛浦逊和陶得森发起的人寿与遗属公平保险社(简称“老公平”)首次将生命表用于寿险费率的计算,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11、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典型代表事件
1)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
2)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3)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此后,怡和洋行收买了该公司,并更名为“广东保险公司”。
它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4)1824年广东华人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并经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5)1865年成立的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的保险机构。
6)1875年成立的保险招商局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真正意义的保险公司。
7)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
8)1988年,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深圳),1992年改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9)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上海)
10)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第一家外资公司。
12、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程度和水平,通常采用国际界通用的衡量指标
1)保险费总收入:
是指一个国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总收入。
2)保险深度:
是指一个国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保险费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3)保险密度:
是指一个国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按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支付的保险费数额。
13、财产保险概念及其分类
(1)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
1)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2)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14、什么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以被保险人所交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
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15、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是如何规定?
(1)优待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2)保险期内无赔款(上年度投保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3)保险到期办理续保
(2)优待标准:
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费的10%
16、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1)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分类:
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17、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点及其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2)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4)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3)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2)按保险期间分类(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3)按承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
18、年金保险有哪些特点?
(1)年金
1)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2)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3)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4)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19、创新寿险“新”在哪些方面?
(1)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
(2)万能寿险(保费灵活、保额可调、要素分立)
(3)变额万能寿险: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20、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而且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上述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21、“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为什么这样规定?
(1)内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2)原因: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但是,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22、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终止和复效条款
(1)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2)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3)终止和复效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23、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应用:
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应用:
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25、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的理赔原则。
(2)应用:
1)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26、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应用: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27、代为求偿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应用: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
28、重复分摊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2)应用(适用范围:
补偿性保险合同)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29、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
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3)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4)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5)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
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30、保险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1)保障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
(2)射幸性
1)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附合性:
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4)双务性: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5)有偿性
1)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2)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
(6)最大诚信性
1)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1、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各要素?
(1)主体:
(2)客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3)内容: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32、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各有哪些主要义务?
(1)投保方的主要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5)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6)损失施救的义务
7)提供单证义务
8)协助追偿义务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和询问投保人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5)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
6)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33、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1)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34、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有哪些?
(1)自然终止
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终止
35、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1)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清、不够准确;
(2)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摸棱两可;
(3)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分歧;
(4)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
36、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37、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给予证明的单位。
38、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这种代理是出于双方诚信基础上而建立的;
2)其次,保险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越权或弃权造成的后果,保险人仍须负责,之后再向保险代理人追偿;
3)保险代理是代理保险人的利益的中介行为,它与代表被保险人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迥然不同。
(2)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1)从法律上讲,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保保险人的代理人;
2)法律上要求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应尽的义务对经纪人同样有效;
3)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非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保险经纪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理赔;
5)保险经纪人虽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但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
6)在同一笔保险交易中,不得同时为双方的代理人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1)保险公估人既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第三者。
2)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必须公正、诚信、实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险公估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诉讼的凭据,法院可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
4)对保险公估人提供的意见,有意见的一方可以上诉,由法院判决损失的赔偿责任。
39、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1)资格主体的不同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法人。
(2)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同
1)保险代理人同保险公司有相互约束关系
2)保险经纪人同保险公司没有相互约束关系
(2)同保险客户的关系不同
保险客户将代理人视为保险公司;而将经纪人视为自己人。
40、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过程的代表性事件。
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险种
(1)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
(2)1384年1月15日由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则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
保险史称“比萨保单”。
它是世界上第一张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单。
(3)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4)世界上最古老的具有现代保险意义的法典是:
巴塞罗纳法典(意大利,1435年)
41、英国的劳合社有什么特点?
(1)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是一个保险市场。
(2)劳合社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为其成员(names,有译作名士、标志)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
(3)在劳合社里由成员自由组合,组成承保辛迪加(underwritingsyndicate)。
每个辛迪加组织均有个牵头人(leaderunderwriter),负责与经纪人商谈确定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费率等。
(4)投保人不能和保险人直接接触,而需通过经纪人分业务出单。
(5)劳合社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
42、1982年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
1982年正式推出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
(1)新的保险单由一个声明条款和空白结构组成
(2)声明条款是签发保单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3)空白结构仅设下列各项供承保时填写:
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船名、航程或保险期限、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费
4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有哪些?
(1)狭义的海上风险
一方面不一定包括所有的海上发生风险
另一方面它又并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浪击落海;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所处
2)意外事故:
火灾、爆炸、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投弃、吊索损害、海盗行为、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
(2)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锈损、沾污、受潮受热、串味
2)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风险、罢工风险、拒收风险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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