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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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汇编
二O一一年三月
目录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1)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学习制度……………
(2)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试行)………………………………………………………(3)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6)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试行)……………(15)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行)………(18)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20)
附: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22)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试残疾人参保流程图………(23)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4)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注销
流程图…………………………………………………(25)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注销保险关系
流程图…………………………………………………(26)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人员待遇审批
流程图…………………………………………………(27)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28)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办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所分配的工作要积极主动,高度负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拖拉。
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互相帮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扬民主,增进团结。
遇事互相商量,不拨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做到团结、友爱、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严格执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基金发放原则,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量化管理,奖优罚劣。
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对成绩显著的同志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
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1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资格认证对象为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农村“八大员”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具体安排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乡镇(街道办)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及村级(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
四、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
(1)居住在本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现场认证的,由当地村级(社区)协办员协助乡镇(街道办)社会所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认证。
(2)居住在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办)社保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认证。
(3)对重点人群,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要按一定的比例,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直接上门进行复查。
五、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乡镇(街道办)社保所工作人员和村级(社区)协办员调查处理。
调查人员应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七、认证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办)社保所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公示10天后将认证结果上报县区经办机构。
八、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疑后,县区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九、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区经办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十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判刑后,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日冒领养老金的,县区经办机构应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县区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县区经办机构可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十三、县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内部审核报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十四、县区经办机构应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十五、县区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1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对经办机构内部岗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八大员”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的各级经办机构。
三、市级经办机构对县区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以及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
在经办机构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
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五、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六、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1、授权批准控制:
明确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3、岗位轮换控制:
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4、业务流程控制:
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5、预算控制:
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6、会计控制:
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7、风险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帐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8、信息技术控制:
运用软件系统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9、报告控制:
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八、组织机构控制
1、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应分设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不同岗位,且不得同一人兼任。
2、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3、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
4、建立科学的从事管理制度。
除应当共同遵守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
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实行政务公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公示,接受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6、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
(1)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业务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稽核岗位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九、业务运行控制
1、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
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帐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2、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报表、凭证等资料,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3、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
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4、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信息管理岗位备案。
5、实行办事公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6、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各项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阅卷、保管。
7、稽核岗位与待遇发放岗位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十、基金会计控制
1、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实施全程监督。
2、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3、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记录应履行审批手续。
4、加强票据管理。
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专人保管,个人印鉴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6、财务岗位应对业务岗位生成的保费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
按月将基金应收、实收、基金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岗位核对。
7、建立基金预算和管理制度。
财务岗位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状况。
8、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岗位统一保管。
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十一、信息系统控制
1、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控制的自动化。
2、严格按照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结合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合理划分各个岗位的职责,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建立信息系统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
业务系统应设数据间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岗位和稽核岗位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4、业务系统对有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运和牵制关系,并设置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5、建立数据录入、修改主、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逐步建立完善数据库,建立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6、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
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
业务岗位和稽核岗位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
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7、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8、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
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9、建立密码管理制度,每年应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使用安全。
10、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管理。
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十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1、设立稽核岗位。
稽核岗位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作能力,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2、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
3、内部控制检查的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控制点进行检查,确保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是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对内部控制运行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评价是在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底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4、稽核岗位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1)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各项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检查被检查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和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档案、资料,参加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会议;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2)对被检查对象气绝、拖延提供资料,拒绝稽核工作人员的问询或作不实说明的,稽核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被检查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稽核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予以处理。
(3)对危害基金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上做出阻止、纠正的决定。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稽核工作人员发现对象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同级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5)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分的建议。
5、稽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内部控制检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1)检查前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
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工作。
(2)检查人员应根据情况编制《检查工作记录》,做到一事一录。
(3)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对象。
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4)《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后,被检查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上填写意见和整改情况后回馈检查组。
十三、奖惩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业务环节的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2、建立内控考评机制。
内部控制考评工作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内部控制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自评时间为每年1月,考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考评内容为:
(1)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包括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2)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和岗位责任。
(3)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4)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5)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主、截留等现象。
3、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
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工作混乱、隐患较多的经办机构,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已发生基金被贪污、挪用或导致其他损失构成犯罪的,上级经办机构应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稽核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1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级(社区)协办员以及参保人员。
二、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县级经办机构稽核工作,制定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受理、督办举报案件,组织稽核人员业务培训。
县区经办机构要设立稽核岗位,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稽核工作。
乡镇(街道办)劳动社会保障所及村级(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稽核业务。
三、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3)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稽核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询问稽核对象;
(2)要求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3)记录、拍摄、复制有关稽核事项的数据和资料;
(4)提出整改要求直至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保护稽核对象的个人隐私;
(3)为举报人保密。
六、稽核人员与稽核对象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与稽核事件存在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以至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经办机构申请稽核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经办机构的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经办机构负责人在作出稽核人员回避的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八、稽核业务分为稽核的事件受理、确认对象、记录过程、形成结论、跟踪督办等环节。
稽核事件指因检查、信访、举报的疑点问题而提出的稽核请求。
九、稽核内容包括:
(1)城乡居民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
(2)虚报、冒领、诈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3)国家规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十、稽核业务可采取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网上稽核等方式进行。
书面稽核指由稽核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到经办机构所在地接受的稽核;实地稽核指社保机构到稽核对象所在地开展的稽核。
十一、经办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稽核:
(1)稽核实施前3个工作日,口头或书面告知稽核对象并明确其配合稽核的要求;
(2)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实施稽核,实施前出示经办机构执行公务的证明,提示稽核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配合稽核的要求;
(3)形成稽核过程的笔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由稽核人员和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告知稽核结果,或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据实开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核对象签收,责成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改正。
(5)经办机构应督办、查证稽核对象的整改情况,对拒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移交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6)稽核、整改或执法结束后,以稽核事件为单位整理稽核材料卷宗,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或移交。
十二、经办机构要建立稽核经办台账,记录和保存稽核事件、稽核过程等相关经办信息,统计分析稽核经办工作情况。
十三、对不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当事人领取待遇的,经稽核查实后,应立即通知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待遇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拒不退还以及虚报、冒领、诈取待遇的,提交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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