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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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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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I
前言
按照《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文件的统一要求,参照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践和行业规定,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投资预算、竣工验收等工作依据,同时指导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单项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在单项工程建设方面,重点对土地平整(含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提出了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主编单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
吉林省土地整理中心
北京国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吉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室
本标准领导成员:
刘保威田玉山邹世夫李文忠
杨青松张晶媛肖光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红举郑祖金王春光张琼
王野孙英王文礼李凡
颜鹏飞王耀明翟亮王永慧
孙丽李冬梅姜涛王春梅
王丽刘晓丽王丹杨一宁
吕文广李斐姜英明李洪岩
黄红梅刘明张成章杨红岩
刘璐金曙光李铁铮刘小岩
王清海谷伟朱翼飞张新
董明会任江滨徐斌刘士富
本标准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目次
1总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建设原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 2
4建设目标 4
4.1总体目标 4
4.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 4
4.3耕地质量等别 4
4.4具体建设目标 5
5建设条件 5
5.1合法性 5
5.2基础设施 5
5.3其他条件 6
6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6
6.1工程类型区 6
6.2工程模式 6
6.3工程布局 10
7土地平整工程 10
7.1一般规定 10
7.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1
7.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3
8灌溉与排水工程 15
8.1一般规定 15
8.2水源工程 21
8.3输配水工程 26
8.4喷微灌工程 28
8.5排水工程 32
8.6渠系建筑物工程 34
8.7泵站(灌溉、排涝) 38
8.8输电线路及变电装置 39
9田间道路工程 40
9.1一般规定 40
9.2田间道 41
9.3生产路 44
10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44
10.1一般规定 44
10.2农田林网工程 45
10.3堤岸防护工程 47
10.4沟道治理工程 48
10.5坡面防护工程 50
附录A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图 51
附录B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52
附录C吉林省种植业灌溉用水定额 54
I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提高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使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更合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有效发挥,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项目,同时适用于以增产粮食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本标准指导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验收、监督审查等工作。
1.3 建设原则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吉林省土地利用政策。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优化各类用地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2)符合吉林省实际,因地制宜。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提出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及技术要求;
3)符合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既要符合现有工程技术条件及使用环境,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并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做到统一规划、综合整治。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全面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在空间用地布局上应做到“田、水、路、林、村”全面规划,并提出集中整治的措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188村镇规划标准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500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2020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16453.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TD/T1007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T4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1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26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56机井技术规范
SL103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SL289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
1)土地开发整理
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
2)土地整理
landconsolidation
以一般耕地为主要整治对象,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活动。
以基本农田为主要整治对象时,称为基本农田整理。
3)土地复垦
land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4)土地开发
landexploition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typicalzoneof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简称类型区。
6)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engineeringpatternof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简称模式。
7)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主要关键指标
mostlyindexof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简称关键指标。
8)灌溉设计保证率
insuranceprobabilityofirrigationwater
在多年期间,区域内用水量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机率,一般以正常供水或供水不破坏的年数占供水总年数的百分数表示。
9)田间道
fieldroad
联系居民点与居民点、居民点与等级公路、居民点与田块之间的道路,为村庄对外联系、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水、加油等生产过程服务的道路。
10)生产路
footway
联系田块与田块之间的道路,主要为机械进入田间作业服务。
11)农田林网工程
workofforestinfield
用于保护农田的植树工程,是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梯田埂坎防护林和护路护沟林等的统称。
12)沟道治理工程
controlworkingully
为固定沟床,防治沟蚀,减轻山洪及泥沙危害,合理开发利用水沙资源而在沟道中修筑的工程设施。
13)沟头防护工程
protectiveworkingullyhead
为防止径流冲刷引起沟头前进和坡面蚕蚀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14)坡面治理工程
controlworkofslopeland
为防治坡面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坡面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工程设施。
4 建设目标
4.1 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主导,以中、小型项目为依托,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机械化耕作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4.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
4.2.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根据项目区的建设规模,按表4.2-1确定工程等别。
表4.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Ⅰ
Ⅱ
Ⅲ
Ⅳ
规模名称
重大项目
大型项目
中型项目
小型项目
建设
规模
(hm2)
>20000
20000~3333
3333~667
<667
(万亩)
>30
30~5
5~1
<1
4.2.2 包含有多个片区的项目,其建设规模为各片区面积的总和。
4.3 耕地质量等别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项目区内耕地质量等别应高于或等于周边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现有耕地整理后的质量等别在《吉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中提高1~2个等级。
4.4 具体建设目标
4.4.1 落实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加耕地数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改造农村居住环境。
4.4.2 通过土地平整实施,做到水平田块规整,梯田区保水保土,耕作田面内高差符合灌溉排水要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生长的基本需要。
4.4.3 通过灌溉与排水工程实施,达到渠相通、沟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实施农田灌溉的地区,水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0%,旱地灌溉保证率不低于50%,喷灌、滴灌区灌溉保证率不低于85%;农田排水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
4.4.4 通过田间道路工程实施,实现田块之间交通通达,项目区内道路与区外主干道路衔接,提高田间机械化耕作水平,道路宽度符合当地农用机械和群众生活的要求,路面平整。
4.4.5 通过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实施,减少农田风害、洪灾的威胁,项目区防洪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到位,生态环境措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4.6 通过废弃农村居民点和闲散工矿用地的综合整理,复垦腾退土地,优先用于建设耕地;新建居民点用地做到科学规划、集中安排。
4.4.7 各项工程建设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 建设条件
5.1 合法性
5.1.1 土地开发整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部门的规划相协调。
5.1.2 土地开发整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坡度大于15º的山地、提供城镇居民饮用水源的河湖水面及其缓冲区等区域。
5.1.3 禁止毁坏森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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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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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吉林省 土地 开发 整理 工程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