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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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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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现场临时施工设施管理规定
版次:
(A/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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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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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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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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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发布20--实施
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会签表
序号
职能部门
签署
日期
1
项目建设部
2
安环部
3
商务部
4
财务部
5
行政部
6
7
8
说明:
(1)本程序文件属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
(2)本程序文件执行解释权在项目建设组。
1目的
为使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4500T/a多晶硅技改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及使用等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合理地规划和使用施工场地及临建设施,统一规范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用地、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的使用程序及承包商的行为,明确业主管理部门、项目组与承包商的职责及界面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全新能源新增4500T/a多晶硅技改项目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审批管理及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等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
3.1项目建设组职责
3.1.1负责制定现场施工总平面统一规划,编制临建设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协调。
3.1.2负责施工用水、电、场地、道路等施工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及使用审批管理;负责厂区内公共区域的动土作业及全场土方平衡管理;负责协调厂区内大件设备运输道路及其它公共区域内的道路清障、加固维护等工作。
3.1.3负责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申请报建、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及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时设施项目建造的交工验收、登记备案和用后处置管理工作。
3.2项目建设组职责
3.2.1负责拟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估算工作。
3.2.2负责确定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结算所采用的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相关计费依据和临时设施项目的竣工结算及费用审核工作。
3.3技术组职责
配合项目建设组进行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方案制定并负责临建设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
3.4工程组职责
负责所属区域内承包商临建设施方案的审批及施工平面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3.5承包商职责
3.5.1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电、用地、占道等临时设施的使用审批手续及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临建设施;执行业主的统一管理要求,对邻近的业主设置的临时设施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
3.5.2负责装置(单元)界区内临时施工给排水、供电、采暖等设施的建造、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3.5.3按照业主规定的时限缴纳施工用水、电、采暖、场地等施工资源使用费用。
4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及审批管理规定
4.1施工用水管理
根据合同要求,业主在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水源,承包商负责从界区外供水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承包商的施工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承包商进场前应向业主项目组提交“现场施工用水申请”并附施工用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水量、管线敷设路线、接水井及水表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水管理办法及用水事故抢修措施等。
业主工程组和项目建设组对方案的审批意见将表达在“现场施工用水申请”中。
4.1.2承包商应在供水点和施工用水管道连接处设置阀门井,安装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计量合格并粘贴相应标识。
4.1.3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方统一规划实施,进入各施工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维护和管理,双方分界点为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的第一道阀门。
4.1.4项目建设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施工用水管线及水表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确保管线系统运行正常、水表计量准确。
双方指定的用水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水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表”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4.1.5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位置接出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业主批准。
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
4.1.6承包商在安装界区内施工用水管线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接口管径不得小于DN100。
4.1.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工用水管道、阀门。
承包商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4.1.8承包商接出的施工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
4.1.9承包商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为前提。
临时水管道应布置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
4.1.10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及正式工程的实施。
4.1.11承包商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用水管道的维护、管理。
严禁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
4.1.12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应提前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申请,便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
4.1.13用水高峰期,由业主统一协调各承包商之间的用水量,承包商应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度。
4.1.14承包商用水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与业主方项目建设组共同确认用水量,双方签字后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
当发现水表计量不准确或其他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水表。
4.1.15当施工结束时,承包商应自行拆除所有临时用水管道,阀门处加封法兰盲板,并办理相应手续。
4.1.16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时,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1.17业主项目建设组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
4.2现场施工用电管理
4.2.1业主对施工用电采用两级管理的方式,即工程组和项目建设组分级管理,以现场用电变压器电源配电箱的配出开关为界,以上部分归施工管理部管理,以下部分从配电箱的出口电缆开始归项目建设组管理。
4.2.2工程组负责区域内部的用电管理和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核,项目建设组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及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批。
4.2.3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业主方(区域项目组)提交施工用电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电量、施工电缆敷设、现场用电配电盘柜布设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等。
4.2.4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
4.2.5承包商开始用电前,应将书面“现场施工用电申请”报工程组。
工程组审核后提交项目建设组,项目建设组将据此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提供供电出口,承包商按照方案负责从供电出口到现场的所有用电设施的安装。
安装完成后经项目建设组对供电系统及承包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
4.2.6施工电缆主要采用架空电缆敷设的方式,采用埋地敷设的方法时,地面应设明显的标志桩,穿越施工道路时应埋设不小于DN100的过路保护套管。
4.2.7施工用电电缆敷设及开关柜的施工,应由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4.2.8承包商选用的用电设备、电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开关柜(箱)应具备防雨、防沙尘等全天候功能。
4.2.9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由业主统一指定安装,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电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记量结算单”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4.2.10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接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承包商自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供。
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业主方办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并接受业主调度。
4.2.11业主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及日常管理均由承包商负责。
380V用电接线必须实行“TN-S”系统,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联接。
电力线路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用电系统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2.12当承包商需要对变压器或380V进线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业主专管人员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
承包商私自操作对供电网络及其他承包商造成影响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4.2.13当承包商跨区域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业主的罚款,罚款金额由业主根据影响程度确定。
4.2.14用电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规定,由于承包商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2.15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4.2.16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4.2.17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2.18业主项目建设组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
4.3现场施工道路管理
4.3.1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业主项目建设组统一管理,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施;各承包商施工界区内的道路由各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维护,其分界点以临时施工道路至主干道路路面边线为准,该区间的硬化亦由承包商负责实施。
4.3.2所有承包商均不得占用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业主代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办理占路施工申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
4.3.3当在半封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及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交通的安全。
4.3.4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及数量、必须的作业时限等,业主项目建设组应进行现场踏看,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方案。
4.3.5承包商必须在业主项目建设组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及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业主项目建设组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及指示牌,必要时应设立专人管护。
4.3.6承包商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号灯,以确保其安全。
4.3.7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承包商应及时清除所有路障及影响交通的余土等。
在恢复道路时,应经业主项目建设组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及处理质量。
4.3.8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含分步到位的临时路面)上行驶,当确实需要转移等穿越其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止路面的损坏,否则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4.3.9全厂性道路两侧相邻的承包商有义务负责对厂区道路及其它工程内容的看护,其看护责任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当发现异常或发生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报告并提供责任人的线索,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否则由相邻承包商负相应责任。
4.4施工用地管理
4.4.1正式工程施工用地管理
(1)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合同所对应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范围,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施工用地审批表”,“施工用地审批表”中必须明确填写场地转角坐标数据或附图说明坐标范围。
(2)项目建设组根据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用地申请表中坐标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复核,确保坐标数据准确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
(3)项目建设组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向承包商提供厂区测量控制网点(包括平面坐标及高程)成果,由承包商对申请的工程用地范围进行测量放线,经业主项目建设组复测验证后确定位置。
(4)承包商应对所界定的场地范围内的地形标高进行测量,地形测量按20m×20m方格网布点,其测量成果应经施工管理部进行验证并签认,该地形测量方格网图将作为土方计量的依据。
(5)项目建设组根据工程用地坐标范围及地形方格网图向承包商办理场地移交,工程用地一经移交,其场地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均转移至承包商,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业主为止。
(6)除承包商、监理及业主代表以外的所有人员需进入承包商管理的场地时,均应得到承包商的同意,承包商有义务对进入其场地(施工)范围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及相应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护。
(7)由于工程作业而需要进入相邻承包商用地界内动土或作业时,或承包商自行在界区内施工而有可能对相邻承包商的施工带有不安全等因素时,承包商在其作业或实施前,应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项目建设组,由业主项目建设组予以协调并各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8)承包商必须在指定的用地范围内组织施工,除非事前已获得业主项目建设组的同意,否则不得在其界区外堆放任何材料及土方、垃圾等,也不得搭设临时性设施,施工期间的污水等不得随意向界外排放。
(9)由于设计原因而变更其工程用地时,承包商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图纸)后的2天内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用地变更手续,另行确定用地界线及坐标。
(10)承包商应根据申请用地的坐标范围沿界区红线设硬围护,护栏高度、材质等按照HSE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4.4.2临时设施用地管理
(1)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及暂设用地的需求,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暂设用地计划,由业主项目建设组与之商定暂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使用时限等,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承包商应根据批准的暂设用地计划进行正确测量并定位,并经业主项目建设组验证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暂设用地经“移交”手续后,原则上由承包商按计划使用和管理,直至使用时限结束为止。
(3)移交给承包商的暂设用地仅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仓储、加工、预制或办公等之用,不允许非预期用途使用或转移他人使用,所有仓储、加工、预制等设施均为临时性工程,除非事前得到业主项目建设组的批准,不允许在暂设用地内堆弃余土及垃圾等。
(4)工程余土及垃圾堆放场地由业主项目建设组统一规划并指定,所有承包商应将工程余土及垃圾(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两类)运至指定位置,并按要求进行平整或处理。
(5)暂设用地使用期限终止时,承包商应在其限期内进行拆除并清理,恢复原始状态,经业主项目建设组验证后收回其用地。
当由于工程之需而需延长其使用期限时,承包商应提前15天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变更暂设用地的使用期限。
(6)当正式工程的建设发生变化而需占用已批准使用的暂设用地时,业主项目建设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业主规定时限内清理并退回其暂设用地。
当确实需要时,由业主项目建设组另行协调解决。
(7)临时设施用地的围护要求同正式工程施工用地的相应规定。
(8)各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在用地使用周期规定的时限内将场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若因施工需要必须延期使用时可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但若没有合理原因逾期不拆除者将由项目建设组强制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从用地押金中扣除。
(9)为确保各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能够按照用地使用周期规定的时限将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要求各承包商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缴纳相应金额的押金,押金数额不低于20000-100000元(RMB),待场地使用结束并清理干净后如数退还。
4.4.3处罚措施
(1)承包商未办理用地申请或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用地申请手续便私自使用项目土地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
(2)承包商根据本程序规定办理用地申请手续后,应严格按照坐标数据定位和围护,不得私自将用地范围扩大,违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
(3)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私自在申请用地界区外或公共区域内弃土、弃垃圾和建筑材料或搭建临时设施者,罚款10000元人民币。
(4)当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出现违规用地行为时,项目建设组将根据本程序规定发出“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单”给予经济处罚,违章责任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应于3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由业主财务部门从工程应付款中双倍扣除。
(5)罚款后仍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整改者,项目建设组将委托框架协议单位强制实施,所发生费用从罚款金额中支付,此类不良施工行为将计入业主对承包商的年度考核信息中。
4.5施工动土作业管理
4.5.1项目建设组总图各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根据施工总图中施工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临时设施及其他地表、地下永久设施的具体位置,对承包商提交的“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中的作业范围、周期及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等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必要时对作业范围内已有设施的具体位置和深度现场交底,确保动土作业过程和已有设施的安全。
4.5.2建设项目现场实行动土安全作业证制度,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所有正式工程的开挖及临时动土,必须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业主主管部门/工程组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
4.5.3工程承包商在动土作业前应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格式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动土目的、动土区域、开挖方式(机械、人工)、动土作业周期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5.4各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由主管项目组审核批准,区域外及系统性工程(地管、管廊、电信等)由施工管理部审批。
4.5.5承包商在动土作业前必须了解地下及周围环境情况,因动土作业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务必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开挖等动土作业由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批复后方可实施作业。
4.5.6地下情况不明时,应采取人工试探性挖掘,确认地下情况后才能使用机械开挖。
当挖掘过程中发现不明管道、电缆以及古迹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报告。
4.5.7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地下管道、电缆等损坏时,应立即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报告并组织抢修。
4.5.8对于不能及时回填的动土作业,应采用围栏、警示灯等防护措施。
4.5.9动土作业结束后,承包商应及时恢复地面原有状态,按规定分层夯实。
4.5.10动土工作必须在“动土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时间内结束,否则应重新办理新的“动土安全作业证”。
4.5.11对未办理动土作业票私自动土的承包商,项目建设组将根据相关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承包商停止动土作业、补办动土安全作业手续。
4.5.12各装置安装施工开始前承包商无条件将余土清理完毕,场地内不得存有余土。
4.5.13施工弃土由承包商提出土方量报业主项目建设组,项目建设组同意后由承包商将弃土运至指定地点,用于征地界内需要回填土的区域。
承包商弃土时,应有序进行、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倒。
4.5.14工程弃土不得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混放,以保证弃土的合理使用。
4.5.15承包商应根据工程情况计算回填土需要量,基础开挖、地管施工等需要回填的工程,由业主指定土方存放地点。
回填土从存放点回运时,应报业主有关部门批准,计算实际回运土方量,回运土方量原则上应与运出土方量相等。
4.5.16当土方量较少,且堆放时间较短时,承包商可向业主项目建设组申请在区域内临时存放,回填工作完成后将场地恢复原貌。
4.5.17现场临时存放的土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堆放成规则的几何形状,表面撒水压实;
(2)堆土高度及坡度符合要求;
(3)树立土方标志牌,土方四周拉设标志绳。
4.5.18土方的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必须采取防洒落措施,不得影响道路和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4.5.19处罚措施
(1)工程承包商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申请或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申请手续便私自进行动土作业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
(2)工程承包商根据本程序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申请手续后,应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范围施工,不得私自将动土作业范围扩大,因私自扩大动土范围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破坏的,除要求责任单位赔偿修理损失外,同时处以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
(3)对于因野蛮动土作业对工程成品造成损害而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RMB)罚款。
(4)对不按照本规定私自在界区外或公共区域内乱堆、乱弃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承包商,将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5)当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出现违规动土作业行为时,项目建设组将根据本程序规定发出“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单”给予经济处罚,违章责任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于3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由业主财务部门从工程应付款中双倍扣除。
(6)罚款后仍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整改者,项目建设组将委托框架协议单位强制实施,所发生费用从罚款金额中支付,此类不良施工行为将计入业主对承包商的年度考核信息中。
5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5.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建造和维护的主要内容
5.1.1施工场地平整;
5.1.2临时施工道路及绿化等;
5.1.3临时施工供水系统和临时排水系统;
5.1.4临时施工供电系统;
5.1.5围墙、大门、临时仓储和高杆灯照明设施;
5.1.6宣传标语、警示牌和隔离带;
5.1.7现场临时厕所;
5.1.8垃圾站、垃圾箱和垃圾运送车;
5.1.9现场移动供水、洒水车辆;
5.1.10临时设施的维修、维护;
5.1.11文明施工形象整改任务;
5.1.12无障碍施工需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等。
5.2临时设施施工单位的引入
项目建设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负责策划组织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单位的引入方案和资格审查。
商务部负责施工临时设施框架协议合同条款的编制、谈判和施工临时设施框架协议合同项下各类价格的谈判和确定,配合项目建设组完成框架协议单位的引入工作。
5.3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请示与批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资源分布状态及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项目建设组适时编制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及零星工程实施计划并以阅批件的形式报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批示,项目建设组根据批示意见进行实施。
项目主管领导对阅批件的批示意见作为零星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
5.4临时设施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
对于临时施工供水、供电等系统性的临时设施工程,由项目建设组组织编制建设规划方案,工程技术组审核,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于非系统性的零星项目由项目建设组编制实施方案(必要时请工程技术部审核确认),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5施工预算审查
临时设施工程施工预算审查按《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及《项目费用估算与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5.6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委托与实施
5.6.1项目建设组根据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项目建设组审定的预算及具体的施工内容、施工方案,按《工程签证管理规定》要求签发“工程任务委托单”。
5.6.2“工程任务委托单”由工程组专业工程师编制,工程组负责人审查,项目建设组负责人审定,业主主管部门会签,最终由项目主管领导批准,作为承包商工程施工的依据。
5.7临时设施建造项目验收
5.7.1项目建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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