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doc.docx
- 文档编号:25876077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40.04KB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doc.docx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doc.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doc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促进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目标,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为主线,通过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和监督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包括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
基本规范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等,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具体规范是根据基本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从内部控制角度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适用于南通市市直所属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施行。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负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合法性、全面性、重要性、有效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等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组成结构主要包括控制内容、控制目的、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的主要方法等方面。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
在普及内部控制先进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重点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以财政性资金管理为主线的相关标准建设。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
同时,应与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践基础相适应。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阻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充分考虑相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活动范围、领导班子的分工、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负责人的内控意识和决策程序、工作人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及时识别、确认在履行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各项活动的风险点及环节进行识别和评估。
(三)控制活动与措施:
保证实现单位工作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馈:
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
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国家的管理要求、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职能的调整和财政性资金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应注意降低行政事业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章基本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控制、往来资金控制、实物资产控制、收入控制、结余控制、基本支出控制、项目支出控制、政府专项支出控制、其他支出控制、政府采购控制、财务报告控制、财务管理信息化控制等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实行有效控制,明确银行账户的开户、核对、清理要求以及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和印章的管理要求,确保货币资金安全规范,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对往来资金的发生、结算、清理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往来资金界定清楚,责任明确,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流失。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代政府征收的非税收入等各项收入的管理,对收入征管、票据管理、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结余的管理,明确结余形成事项的审核程序和结余使用事项的管理流程、控制措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基本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对支出的各个项目严格控制,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的管理,对项目支出实行科学论证、追踪问效,对项目的申报、审核、预算、实施、核算、管理、绩效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单位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专项支出的管理,对政府专项支出从预算、项目的立项、审批到资金的拨付、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保障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合规合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其他支出的管理,规范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设置严密的采购与验收管理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准确地反映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结余情况及会计核算、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操作、权限设置、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会计电算化档案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基本方法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集体决策控制、预算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三十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三十一条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财务收支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政策调整、重大收支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十二条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核、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重大收支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风险控制要求树立风险意识,梳理查找主要的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各环节的风险和漏洞。
第三十五条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财务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主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六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风险控制点等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各项财务会计业务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程序和检查办法,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有效。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单位应根据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号
——货币资金(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单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单位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公务卡等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适时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财务人员在审批前先对支付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再按规定审批。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单位不得因审批前已进行初步审核而免除复核程序。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的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应使用公务卡办理无法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公务支出,减少现金使用。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由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其他手续。
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禁止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的对账工作,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以电子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单位在严格实行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支付行为的审核。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的控制,依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内部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
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2号
——往来资金(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往来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往来资金的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往来资金,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主要包括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三条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往来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单位往来资金业务的发生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支付审批程序应当规范;
(三)单位往来资金的发生、结算、清理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其发生事由、结算金额、结算时间、结算要求、清理依据和要求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往来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往来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往来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往来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往来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核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往来资金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往来资金发生核准制度。
在每笔往来资金业务发生前,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对其发生依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予以审核、批准,确保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经办人、审批人对每笔往来资金业务发生前后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往来资金定期清理制度,明确清理依据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办理往来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章往来资金的发生核准控制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往来资金的发生进行核准控制,做到发生依据充分适当,发生过程真实规范。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往来资金发生依据的来源进行控制,审核其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对往来资金发生依据的运用进行控制,按照合法、合规、合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往来资金发生的审核、批准制度。
第四章往来资金的管理责任控制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往来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做到明确责任,管理有效。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往来资金的管理责任和要求。
(一)明确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
(二)明确谁经办、谁核准发生的往来资金由其负责结算处理。
(三)明确往来资金的结算管理要求,对其发生事由、结算金额、结算时间及结算要求等流程必须清晰可控。
(四)明确往来资金的财务核算要求,既要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往来资金实际管理需要。
第五章往来资金的清理控制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往来资金定期清理制度,明确清理依据和要求。
第十五条单位往来资金定期清理制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应当定期分析往来资金构成及余额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往来资金规模。
(二)采取函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定期与发生往来资金业务的单位进行对账。
定期对往来资金中暂付、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予以评价,及时组织清算和催收,并取得合法催收证据或法律证明手续,使应收款项得以及时、足额回收,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或损失;对往来资金中暂存、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积极落实资金,保证按时进行结算。
(三)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资金,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在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视重要程度,定期将往来资金明细项目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增强透明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3号
——实物资产(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及各种物料用品或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单位在建立并实施实物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实物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实物资产取得、验收、使用(领用)、维护、盘点、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供应商的选择、验收使用、维护保养(保管)、内部调剂、盘点、重要材料物资的接触条件以及报废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实物资产的价值核算、处置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实物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的编制、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实物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实物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实物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实物资产的取得、保管及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单位应当指定部门并配备合格人员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单位内部各部门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健全制度。
财会部门侧重做好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门侧重做好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侧重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实物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实物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条单位应当制定实物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领用)与维护(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单位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单位内部除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材料物资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如材料物资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实物资产的购建应当在内部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编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单位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实物资产的采购工作:
(一)申请。
内部各部门单位需要采购已批准列入当年预算的实物资产时,应提前向单位指定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单位应明确采购计划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人。
单位不得办理无审批人签字审批的采购活动。
(三)采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通市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 控制 基本 规范 试行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