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问题须谨慎法纪道德要记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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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问题须谨慎法纪道德要记牢
婚恋问题须谨慎 法纪道德要记牢
目的:
通过教育,使大家了解择偶的基本标准,引导大家树立一个正确的择偶观;教育官兵恪守军人道德规范,自觉严守部队纪律、规定,切莫擅闯婚恋“红灯”;正确处理婚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依靠组织、依靠法律解决婚恋中的涉法问题。
内容:
一、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把握择偶标准
二、正确处理婚恋与道德的关系,保持健康情趣
三、正确处理遵规与守法的关系,依法解决问题
(调查资料:
从近几年青年官兵婚恋情况看,部分官兵在择偶标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嫌贫爱富,嫌丑逐美、嫌远趋近、嫌晚慕早,个别战士甚至以身试法,在驻地找对象;少数干部、战士婚恋在婚恋问题上缺乏一个正确的态度,思想道德滑坡,未婚同居、移情别恋等等;极个别官兵对待婚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法”的意识,违法蛮干,影响部队的声誉,影响了个人的成长进步。
为此,我们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心等形式,对8个基层分队,64名干部、178名士官、226名义务兵进行了调查了解。
发现有28%的官兵对究竟该找或能找到一个什么样的对象认识不清;有38%官兵认为找对象,家境好、姊妹少、工作单位好应作为首选;86%的官兵对移情别恋表示深恶痛绝,但仍有34%的官兵不认为未婚同居是违法;6%的士官认为“战士不允许在驻地找对象的规定”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16%的官兵认为家事还是自己处理好,依靠组织没必要。
为此,进一步加强青年官兵婚恋观教育,强化青年官兵的道德观、法纪观教育对于确保内部稳定、促进部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恋爱婚姻是每一个人在生活历程中迟早会遇到的一件大事,是青年男女瞩目的“热点”。
青年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都要考虑自己的恋爱和婚姻问题,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组成新的家庭,正向常言所说: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纯真的爱情,美满的婚姻,使人感到生活充满活力;反之,会使人感到沮丧,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
军人与所有的人一样,希望在军旅生涯中能够得到美好的爱情。
对于我们每个同志来说,能否正确地对待和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个人的幸福、事业和前途,而且对军队建设和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上,必须要有正确的婚恋态度,要自觉遵守婚恋道德规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只有正确处理恋爱、婚姻的关系,依靠组织、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婚恋中的矛盾和问题,才能走出婚恋的困境,才能享受和体会到婚恋生活的芬香。
一、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把握择偶标准
每个年青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追求,选择一个思想好、品德高、志趣相投、有职业有地位、经济状况良好以及体态容貌美丽的好对象是多数青年军人的向往。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已成为历史,但受西方文化思潮和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青年人择偶观念较之以往发生了较大变化。
作为军人而言,在择偶问题上,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择偶观,自觉做到“四忌四求”:
一忌嫌贫爱富,力求志同道合。
我们大部分同志来农村,深知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艰辛,希望找一个经济条件比自己好的对象、找一个城镇对象,这本是无可非议,但少数同志选择恋爱对象时,唯贫富是论,宁可找有钱、不愿家庭条件差的;宁找家庭姊妹少的、不愿找兄弟多的;宁可上门当有钱婿、也不愿回家门守清贫。
个别人甚至于非有钱人、非有固定工作的不娶,其结果要么是高低不成,要么婚后受气、受累,甚至感情破裂,各奔东西。
其实经济状况的好坏不应该成为决定条件,金钱不等于爱情,并不一定给对方带来幸福。
爱情的核心在于爱人,在于爱对方的人品、才干,而不是爱对方的金钱。
当然,我们强调不以钱取人,并不是否认双方对对方经济条件考虑的合理性。
在恋爱之前,了解一下对方的经济情况,这有利于对未来家庭生活的安排。
但是,决不能把经济条件和思想品德条件同等看待,更不能倒置。
如果把经济条件作为选择对象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条件,即使有再多的金钱,再多的物质享受,婚恋也未必感到幸福。
相反,一个物质不太富裕,并不具有太多金钱的家庭,只要夫妻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勉励,这种家庭生活才会使人真正体验到爱情的甜蜜和精神生活的充实。
二忌嫌丑逐美,力求同甘共苦。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的天性。
凭心而论,谁都希望能找一个相貌堂堂的如意郎君或如花似玉的妙龄女郎作为终身伴侣,男女双方在相貌上的相互愉悦,确实是爱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军人的爱情不应该包括容貌上的相互倾慕,不加分析地把看不中对方的容貌,说成是资产阶级的恋爱观,是不对的。
但是如果单纯从容貌上来选择对象,不管三七二十一,认为只要长得漂亮,其他什么也不在乎,这种看法也是不妥的。
大家知道,人的长相差异,是父母生而使之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而改变。
姑娘并非都“闭月羞花之貌,沉鱼落雁之容”。
小伙子也不都是“貌若潘安,目若宋玉”,仪表堂堂,风度翩翩。
再说,人总是要衰老的,容貌上的美丽,在人生中毕竟是短暂的,岁月的刻刀必然会在每个人的脸上刻下道道皱纹,人老珠黄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只有心灵的美才是长久的、稳固的。
我国早有“娶妻取德不取色”,“择夫重德不重貌”的古训。
事实说明,容貌上的漂亮只能悦目,带来的是一时的欢乐,品德上的高尚可以赏心,带来一辈子的幸福。
如果对方德才学识与容貌不能两全时,宁可选择与自己志同道合但容貌平平者,也不要选择那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轻浮之人。
因为爱情不是商业性选美,单纯建立在外貌基础上的爱情之塔,往往是空中楼阁,最终是要倒塌的,只有建立在志同道合基础上的爱情才能使爱情的花朵永葆芬芳。
我们在选择恋爱对象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好理想中的爱人与现实生活的关系。
三忌嫌晚慕早,力求事业有成。
渴望得到甜蜜的爱情,是青年人的共同愿望、但什么时候恋爱最合适,还有一个时期选择的问题。
我们有的同志耐不住寂寞,搞早婚早恋,二十刚出头,后面就跟着个“小英莲”。
一天一个电话、三天一封书信,成天沉溺于卿卿我我之中。
过早涉入爱河,不仅浪费了大好光阴,而且还极容易经受爱情的挫折。
由于年轻,思想还不成熟,考虑将来双方变化的少、考虑家庭现实生活的少,往往是心思费尽了、愿望也破灭了,这样的例子现实生活中枚不胜举。
在某单位就有这样的一个真实的故事,士官小孙认识大学生小陈后,建立了恋情。
为供小陈读书,小孙把每月的工资都省了下来,一分不少地寄给了小陈,几年下来少说也有几万元。
小陈毕业后,左寻思右寻思,还是觉得不般配,虽然用尽了小孙的钱财,但最终还是与小孙说了声“拜拜!
”蛋打鸡飞的小孙,不仅人才两空,精神上还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青年时期是决定一生体格、体质和智能发展的关键时期。
从生理上讲,一个身体的发育成熟,女性在21岁、男性在23岁左右,过早的婚恋不仅影响身体的发育,过早的挫折还影响人的一生。
因此,应该把最佳恋爱时期选择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后,这才有益于个人事业的发展。
青年官兵服役期间,风华正茂,精力充沛,正是长知识、干事业、打基础的黄金时期,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如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用于谈情说爱,难免会分心,影响工作和学习。
正因为这样党和国家历来提倡晚恋、晚婚,许多有抱负、有志气的青年也都是“先立业、后成家”。
部队规定,女性青年23周岁,男性青年25周岁为晚婚,作为军人应该积极响应,带头做好,我们一定要抓紧在部队服役的宝贵时光,努力学习和工作,待干出一番成绩之后,再考虑找对象也为时不晚。
四忌嫌远趋近,力求心心相印。
军人恋爱生活中有其独特的特点,由于受军事活动的制约,特别是地域限制和活动空间的限制,军人在婚恋对象选择上大多数在原籍或驻地。
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更新,部分军人在择偶观念上嫌远趋近的现象日趋明显。
少数干部宁找驻地条件差的,不愿回老家找条件好的;个别战士甚至违反规定、以身试法在驻地找对象。
“两情相沫岂在朝朝夕”,爱情有一定的空间和距离或许更加甜蜜、完美,没有距离的婚姻往往还容易产生一些裂痕。
干部荆某就是因为担心两地分居的日子不好过,把择偶的目光投向驻地。
经人介绍认识驻地女青年刘某后,两人很快就陷入了热恋之中。
婚后,驻地独有的风俗习惯不适应。
刚结婚,将来孩子跟谁姓的问题就纠缠不清,俩人脾气性格又水火不融,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虽然成天生活在一起,但同床异梦、各行其事,长期的隔膜,女方移情别恋,最终只得分道扬别,酿成了婚姻的悲剧。
虽然两地分居,各处一方,直接接触少,多靠鸿雁传情,感情信息远不及相处在一起用语言、表情传情容易沟通,但在择偶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志向爱好、生活情趣,一定要考虑驻地不同的风俗习惯,切忌嫌远趋近,不加考虑地选择。
二、正确处理婚恋与道德的关系,保持健康情趣
纯洁的爱情是专一的,也是排他的。
青年男女之间一旦形成爱情关系,就不容许移情别恋。
任何一角多恋、插足他恋及未婚同居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作为军人一定要注意把住婚恋道德的底线,莫闯婚恋“红灯”,防止发生问题,影响个人成长进步,影响部队的形象。
一是切莫“移情别恋”。
所谓“移情别恋”,就是在恋爱、婚姻问题上态度不专一、三心二意,这山看见那山高。
今天与这个谈朋友、明天又与那个搞对象,不讲感情、不讲道德。
移情别恋,不仅容易损害对方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个人的前程。
干部俞某,曾在婚姻问题上有过一次挫折,在没有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俞未向组织请示报告,就与地方女青年陈某谈恋爱;不仅如此,他还在与陈某恋爱关系未完全了断情况下,又与另一地方女青年蔡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严重违反了党纪条规和社会公德。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还振振有词:
找对象是个人的事,并没有做损害别人,这是每个人恋爱自由的权利。
事实上,俞某搞的是“移情别恋”,违背了忠贞专一的道德要求。
邓颖超同志说过:
“男女的友情,应该讲究忠实坚贞。
爱情不是占有,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
只有专一的爱情,才能巩固婚姻,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
”在谈恋爱时,应当慎重选择对象,一旦双方谈不来,另作选择这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像俞吴某这样脚踏“两只船”。
试想,如果俞某与蔡某确定了关系,又与陈某恋爱关系未了断,岂不耽误陈某的青春,玩弄了陈某的感情吗?
俞某所谓的恋爱自由,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显然是不严肃、不道德的。
二是切莫充当“第三者”。
所谓“第三者”,就是插足他人爱情和婚姻生活所充当的不道德、不光彩的角色。
在婚恋的道路上,“第三者”插足是可恨的。
“第三者”插足破坏了原有恋人或夫妻之间的平衡、和谐,使他们的婚恋产生裂痕或发生挫折;会给予本来甜蜜的爱情生活掺进苦汁,使幸福的家庭发生不和或造成灾难,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干部李某在一次警地联谊时认识刘某后,大有相见恨晚之势,双方性格脾气十分相投、言谈举止十分投机,很快就陷入情感的怪圈之中,李某在明知刘某结婚的情况下仍然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来往。
刘某的丈夫得知后,带人将李某、刘某堵在家中,不仅当场将李某打成重伤,还告到了部队,李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作义务兵处理,不仅影响个人前程,还给部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当前,虽然充当“第三者”在部队是极个别,但仍然需要引起我们注意。
一方面,我们谈对象时,要了解清情况,做到知根知底,应避开已经谈情说爱的女青年;另一方面,要切实把握住与异性交往的原则,在与已婚妇女交往时,要严格控制在同志和朋友界限内,切莫因充当“第三者”耽误自己的前程。
要切实把握住自己,防止因一时冲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损害军人形象。
三是切莫未婚先同居。
当恋爱进入热恋阶段,恋人之间自有说不完的话,道不完的情。
此时,双方若把握不住感情闸门,就可能出现“越轨行为”,发生未婚同居的问题。
当前,未婚同居的问题在青年男女交往中还比较普遍。
怎样看待未婚同居呢?
有的同志认为:
“关系早定了,未来的夫妻,迟早的事。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恋爱交往与婚后生活,是既有密切联系又能本质区别的两个阶段。
纯洁爱情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不应在婚前草率同居,发生性行为。
未婚同居缺乏法律保护。
有的同志错误地认为:
“未婚同居是两厢情愿的事,用不着别人管”。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和社会公德标准,男女双方只有经过法律许可,领到了结婚证,才能取得过性生活的权利;凡是未经结婚登记,没有履行法律手续而同居的,属于不正的两性关系,是不符合社会公德的。
恋爱双方仅仅是情人关系,恋爱的结果可能发展为夫妻关系,也可能各奔西东。
因而,青年同志应该增强守法意识,模范遵守婚姻法规定,不要做不受法律保护的蠢事。
未婚同居容易带来心灵伤害。
未婚同居的结果往往会给女方带来相当大的痛苦和危害。
某学校有一位年方18岁的女学生,在校期间恋爱中被男方甜言蜜语所诱骗,同居后怀了孕,被迫去医院流产。
由于男的怕暴露,避而不见,女方父母嫌丢人,不愿照顾,女青年孤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哭红了双眼。
学校得知情况,勒令其退学。
她后悔莫及,痛不欲生。
这说明,未婚同居,女方一旦怀孕,将使双方陷入困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家庭的压力,必然给双方,尤其给女方肉体与精神带来痛苦,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麻烦和负担,对此,我们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法纪观念。
马克思发现他女儿与其男朋友在恋爱过程中过分亲密时,曾提醒两人,过分的亲密是不合适的,还是采取“含蓄”的恋爱方式为好。
未婚同居容易带来婚恋事故。
有的青年男女偏面地认为“未婚同居可以加深感情”。
但事实上未婚同居往往给爱情投下可怕的阴影,甚至带来意想不到的恶果。
士官黄某与同学王某谈了多年的恋爱,黄某探家时两人一度未婚同居。
一段时间后,黄某感到王某个人阅历过深,并非理想的爱人,想抛弃对方,另觅新人。
其结果,女方到部队大吵大闹。
迫于部队的压力,两人凑合结了婚。
但黄某因此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取消转改第三期士官的资格。
试想一下,黄某因王某告状而不得已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恐怕也不会和睦到哪去,最终的结果还可能是离婚。
可见,试图通过未婚姻同居加深感情,既不牢靠,也不会带来幸福。
未婚同居影响个人进步。
排长刘某于1998年12月在学校期间,与医院护士游某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2000年7月刘某毕业后,在未向组织请示报告的情况下,要求游辞去工作来部队驻地,并在驻地附近租用民房,非法同居,2001年12月,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刘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致使女方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在部队内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刘某最终受到了党纪的处理。
这意味深长的忠告,值得我们记取。
三、正确处理遵规与守法的关系,依法解决问题
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恋爱、婚姻也是一样。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由于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和军人自身条件的局限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军人在婚恋问题上,已不像六七十年代那样一直占据主动地位,在恋爱婚姻中,遇到矛盾、挫折甚至发生不幸的概率往往比地方青年更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以理智的态度、冷静的头脑、宽阔的胸怀,正确处理婚恋中的矛盾与挫折。
1、正确处理不失态。
一方面,面对失恋要理智。
恋爱关系确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恋爱对象提出“吹灯”是常有的事。
尤其是青年军人,有的入伍前就谈有女朋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距离,因女方移情别恋而失恋的大有人在,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应该冷静下来,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依靠组织帮助解决问题。
对恋爱对象提出“吹灯”也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象嫌你思想落后,不求上进,不愿和你谈了,这就不能怪人家不好,应该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如果是某种误会造成的,那就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消除误会,达到相互谅解。
如果是属于对方品德不好、虚荣心强、追求享受、嫌贫爱富、情操低下,那么,这种人根本就不值得爱。
因为这种人并不会给你带来真正的爱情,而只会带来苦恼,尽早结束恋爱关系,反而是一种好事。
如果是双方性格不合,追求不同,那也不能强求,“强扭的瓜不甜、强扯的姻缘不贤”。
只有两厢情愿,才会有幸福的爱情。
所以,当对方提出要“吹灯”的时候,既不要简单从事,也不要一蹶不振,那是不理智的,甚至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有了矛盾要冷静。
军人婚恋大多分居两地,情感交流、住房就业、老人赡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军人的配偶或恋人默默地做出奉献和牺牲,支持恋人或爱人在部队建功立业。
但也有“拉后腿”的情况。
比如,有的恋人、妻子不分轻重缓急,成天电话缠绵不休,有的追求花前月下要求对象、丈夫复员转业、调回身边;对象在驻地的干部,有事没事缠着见面、要求回家等。
在这方面,我们耐心做好配偶或恋人的工作,帮助她们摆正爱国与爱家的关系,讲清部队的有关规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军人应尽量关心体贴自己的配偶或恋人,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减轻负担。
如生活上节俭一些,在经济上多给对方以支持;经常写信交流感情,使对方得到精神上的安慰;逢节假日、结婚纪念日、生日,寄上一件有意义的小礼物,使对方感受到爱情的甜蜜。
家在驻地的干部要严格落实好干部留营住宿的规定,坚守好岗位,严禁私自回家。
家庭困难较大的不易解决时,可向部队领导反映,请求组织出面与地方协商解决。
只要我们既做思想工作、又体谅对方的苦衷,就可以变“拉力”为动力,赢得配偶或恋人对军人事业的更大理解和支持。
2、严守规定不违纪。
爱情的种子虽然是十分甜蜜的,但士兵的爱情种子不能随便播撒。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
“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这一规定,是每个同志都应该自觉遵守的。
一方面,士兵不准在驻地找对象是军队担负特殊任务的要求。
军队是要打仗的,没有高度的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不行的。
如果士兵都可以在驻地找对象,那军营就成了男男女女、卿卿我我的“恋爱角”,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就不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即使平时训练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规定士兵不得在驻地找对象,有利于部队的管理,有利于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士兵不准在驻地找对象是士兵安心尽好义务的保证。
士兵在服役期间尽好义务,就要练兵习武,努力提高军事技术,熟练掌握工作、值勤和完成各项战斗任务的本领。
如果士兵在驻地有了恋人,整天想着约会,分散精力,就会影响学习、训练和工作。
同时,恋爱成婚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还有一个文化相互交融的过程。
士兵的津贴费很有限,在驻地找对象缺少经济条件,士兵所受文化教育的长短、在部队服役时间的长短,难以弥补双方的短处。
从这方面讲,上级的规定是从士兵在部队的成长进步和个人幸福考虑的。
再者,士兵不准在驻地找对象是维护多方利益的具体措施。
部队相对来说住得比较集中,士兵大多是未婚男青年。
而驻地有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地区和海岛、山村、人口不多。
如果允许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复员时把女青年带走,那么一个连队七八十号人,一个团上千人,不要说每个人,就是百分之四五十的人在驻地找对象,也会严重影响当地男青年找对象。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地群众特别是当地男青年会怎么看呢?
这样能搞好军民关系吗?
再说,部队流动性大,士兵调动频繁,服役期满后要复员回原籍,调动和安排工作都是一个问题。
如果无法调动,就会出现许多“牛郎织女”,不利于个人的生活。
这说明,总政治部关于士兵不准在驻地找对象的规定是有利于密切军民关系,维护群众和士兵自身的利益的。
如果违反规定,那既是对部队建设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和别人的终身大事不负责任,必然会酿出苦酒或演出悲剧。
3、妥善解决不违法。
对待婚恋中的矛盾和问题,既要体现军人高尚的道德情操,更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要求。
一是要妥善解决恋爱纠纷的问题。
从平时的报纸、新闻中,我们有所了解,有的官兵由于未能正确对待“吹灯”,而有过深刻的教训。
有的同志失恋后神志恍惚,痛不欲生;有的经受不住感情上的强烈刺激恼羞成怒。
甚至反目为仇、行凶动武、伺机报复,酿成终生遗恨。
这种对待爱情的态度与军人的品格是格格不入的。
军人的豁达与大度,表现在当生活给我们斟满一杯苦酒的时候,要控制住自己的情感,要经受住打击,迅速回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去。
“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今日太心焦”。
生活中,除了爱情毕竟还有更高层次的向往和追求,在对事业的追求中,一个有为的青年,爱情会重新来到你身旁的。
此外,双方中止恋爱关系后,还要妥善解决好财物纠纷。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恋爱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处理财物纠纷以民法通则为依据,主要由双方协商解决。
属于赠与的一般物品,可不再返还;混合使用的钱物视为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以结婚为前提赠与的礼金或价值较高的物品,当是对方要求中止恋爱关系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因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结不了婚,说明条件不能达成。
因此,原有的赠与行为不再生效,受赠一方应该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是全部返还是部分返还,由双方协商来定。
如果是自己要求中止恋爱关系时,则赠与的礼金是不能要回的,因为是自己违约,自己的过错导致这种民事行为不能实现。
一方为准备结婚购买的婚后需用物品,放在对方处,恋爱中止后,原则上应归还出钱购买的一方。
如果有的物品已经被对方使用,可以折价归还。
总的来说,军人在处理恋爱关系解除后的财物时,应以谦让、谅解的态度与对方协商解决,大帐清楚、小帐糊涂,该要的要,不该要的不能硬要。
如果确实协商不成,可请对方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协助解决;数额较大,又有证据的,还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是要冷静处理他人插足的问题。
婚恋遇有第三者插足,是令人气愤、值得同情的,但如果以错对错,因擅自报复而行为失当,触犯了法律,反而会使自己受到追究,后果就适得其反了。
因此,首先要切实弄清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己的恋人或爱人因生活经验不足一时糊涂,上当受骗,或者纯粹是受害者,那就要采取谅解的态度,安慰自己的恋人或爱人,帮助她医治心灵的创伤,让爱情继续发展下去,促使对方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与你一道去开创新的生活。
如果是由于自己的恋人或爱人道德败坏而引起第三者插足,而自己又不想继续维持爱情,那就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尽快中断恋爱关系或离婚事,切不可感情冲动,鲁莽行事,采用极端的手段泄愤报复。
其次,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军人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第三者插足引起军人家庭关系破裂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军人要如实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军人认为妻子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难以破镜重圆,可以提出离婚,然后再选择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伴侣,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是要依法解决婚恋涉法的问题。
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应体现互谅互让原则,由双方按规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子女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子女健康成长,甚至影响他们一生。
因此,父母离婚一定要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离婚后抚养子女有关法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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