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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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
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报建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各镇政府为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实施<海南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规综〔2018〕101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坚持规划—审批—建设的原则,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通过将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农村民房建设的前置条件,进一步规范镇、村民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我县农村建房现状,逐步完善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确权、规划报建等制度,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逐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多套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图纸,引导农村居民逢建必报,并逐步建立健全村镇居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信息系统。
(四)村民主体原则。
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设民房。
(五)保护耕地原则。
加强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
(六)建新拆旧原则。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理由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我县“多规合一”、所在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推广使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推荐的建筑设计图纸。
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推动村民由分散到集中居住,引导、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原则上以村(居)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整个村(居)委会或村小组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彰显民居特色。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应节约集约用地,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则上建筑密度不宜大于70%,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
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得用于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地下管网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镇政府须开设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农村建房规划报建工作。
各村(居)委会须配备1名干部兼职村民规划报建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
第十条农村建房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现有住房和家庭成员材料;
(三)《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四)农村村民个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取得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
(五)属加建、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专家现场勘察核定;
(六)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宅基地宗地坐标图;
(七)建筑设计图纸(由各镇政府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设计图纸并免费提供给建房户,建房户可选择镇政府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第十一条申请。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建房户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填写,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审核后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提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二)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
(三)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四)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五)报建申请表;
(六)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
属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同时公示拆除原有住房建设面积和用地面积以及《退还旧宅基地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
属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建房户携申报材料自行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
第十二条审核及发证。
镇人民政府受理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规划和国土管理人员等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线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
对于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农村村民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交建房申请书,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给予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材料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履行其他程序:
(1)属于危房改造原址拆除重建或修缮并提交危房改造村级公示和危房改造审批表;
(2)属于城区、镇区规划范围的危房改造户,由镇政府受理并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3)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址重建但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个家庭成员共有,由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家庭协议书明确宅基地权属的;
(4)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不占用基本农田,在2017年9月22日《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前完成竣工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的。
第十三条公布。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为7个工作日。
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建房户家庭的常住人口数、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等)。
第十四条备案。
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放验线及竣工验收。
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当主动向村(居)委会申请放验线,村(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验线,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放验线,放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规划和国土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至合格。
第十六条房产登记。
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其他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公共道路通行。
第十八条村民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提前报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村民自建住宅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由建房村民自行负责。
建筑工匠和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报批时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建房户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发生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免缴相关费用,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免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筑设计图纸费。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推荐的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农房给予5000元补贴。
第二十条未依法依规报建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规定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规划报建手续。
海南农垦中坤、中建农场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村民宅基地建房规划报建管理按县城规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2.建房用地意见书
3.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流程图
4.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须知
5.退还旧宅基地协议
附件1
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申请编号:
申报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数
户籍所在地
申报类别
□原址新建□异址新建□改建□扩建□其他
房屋功能用途
□住宅□其他
建房地点
宅基地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房屋权属证号
土地权属面积
㎡
宗地面积
㎡
拟建建筑
占地面积
㎡
拟建总建
筑面积
㎡
拟建房屋
层数
层
拟建房屋高度
m
拟建房屋结构
□砖混□砖木□框架□剪力墙
建房理由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承诺
本人确保上述填写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如因虚假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申请人签名(盖手印):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乡镇国土所
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乡镇规划所初审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国土所、乡镇规划所、建房户各持一份,申请人将身份证、户口本、用地界址坐标及地籍图等必需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随表提交。
附件2
建房用地意见书
村委会:
兹有我村村民,身份证,现申请使用村小组集体用地建设房屋,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经审核,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原则同意该户使用该地块建设房屋。
XXX村民小组
XX年XX月XX日
四邻签字: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建房用地意见书
镇政府:
兹有我村(居)委会居民xxx,身份证XXXXXX,现申请使用xxx村小组集体用地建设房屋,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
经审核,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原则同意该户使用该地块建设房屋。
xxx村(居)委会
XX年XX月XX日
建房用地意见书(农垦)
镇政府:
兹有我垦区居民xxx,身份证XXXXXXX,现申请使用海南农垦集团中建(中坤)分公司用地建设房屋,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
经审核,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原则同意该户使用该地块建设房屋
海南农垦集团中建(中坤)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
四邻签字: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件3
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流程图
建房户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填写,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村(居)委会
属于危房改造原址拆除重建或修缮并提交危房改造村级公示和危房改造审批表;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址重建但家庭多个成员合证的,由家庭成员之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宅基地权属的;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异地新建不符合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并在2017年9月22日《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前完成竣工的;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不符合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并在2017年9月22日《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前完成竣工的。
村民小组审核材料后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提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
报乡镇人民政府报建受理窗口审核,受理材料
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规划所和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4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在建房户所在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公布审批结果(7个工作日)
房屋基础开挖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验线,镇人民政府现场放验线,施工建设(2个工作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建房的,由验收方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建房户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
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附件4
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须知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三)《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
二、试用范围和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报建管理,适用《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
(二)海南农垦中坤、中建农场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三、《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解读
(一)申报材料。
1.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现有住房和家庭成员材料;
3.《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4.农村村民个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取得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
5.属加建、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委托村(居)委会(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专家现场勘察核定;
6.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宅基地宗地坐标图;
7.建筑设计图纸(由各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设计图纸并免费提供给建房户,建房户可选择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二)报建审批程序。
1.申请。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建房户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填写,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村民小组。
2.村民小组及村(居)委会审核。
由村民小组审核材料后出具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提交村(居)委会,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房户携申报材料自行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
3.现场勘察。
镇人民政府受理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规划所人员和镇国土所人员等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线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4.审批。
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
5.公布审批结果。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为7个工作日。
(三)备案。
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放验线。
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当主动向村(居)委会申请放验线,村(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验线,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放验线,放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规划和国土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至合格。
(六)房产证办理。
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附件5
退还旧宅基地协议
甲方(建房户):
身份证
乙方:
村民小组(经济社)
甲方原有旧房宅基地位于县镇村(居)
村民小组,使用面积为现平方米。
现由于
原因,重新向乙方申请新房宅基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共平方米用于建房使用,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给乙方。
如有违背本协议,由甲方承担由政府组织的拆除旧房的费用。
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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