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复审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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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复审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43209.3、名称为“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8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市汉宇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转动的永磁体转子
(2)、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3)、定子铁芯(5)和定子线圈(4),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线圈(4)的绕组是铝漆包线(7)绕组,并且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被密封在容器(10)中;
其中密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容器(10)是塑封塑料容器或环氧树脂容器。
2.一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转动的永磁体转子
(2)、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3)、定子铁芯(5)和定子线圈(4),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线圈(4)的绕组是是铝漆包线(7)绕组,并且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被密封在容器(10)中;以及
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引出线焊接部位(9)的外表面覆盖或包裹与外界隔绝的绝缘物;
其中密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容器(10)是塑封塑料容器或环氧树脂容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塑封塑料容器取缠绕铝漆包线(7)的线圈架(6)的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容器是环氧树脂(12)浇灌到放置在一个腔体(11)中的铝漆包线(7)绕组后固结形成的容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铝漆包线(7)由所浇注的环氧树脂包覆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铝漆包线(7)及其引出线焊接部位(9)由所浇注的环氧树脂包覆密封。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
先在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8),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
铝漆包线(7)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9)是外表镀锡或浸锡的铝线焊接的部位。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
铝漆包线(7)的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铁芯的厚度范围为:
10mm-50mm。
”
(一)
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
欧洲专利EP1281229B1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4页,公告日为2004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
美国专利US4247265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8页,公开日为1981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
美国专利US5088902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4页,公开日为1992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4:
欧洲专利EP1137155A2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12页,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6日;
对比文件5:
授权公告号为CN23006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6:
公开号为CN15206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公开日为2004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7:
“漆包线铜替代: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刘钊,《电器》,2007年第6期,封面1页、目录页2页、版权信息页1页、正文第26-28页的复印件,共7页;
对比文件8: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2-NLC-GCZM-368的“文件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页,及其所附附件“中国国家标准汇编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聚酯漆包圆线(铜、铝),GBl193-74”,1984年0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1页、版权信息页1页、目录2页、正文第224-230页的复印件,共11页;
对比文件9:
公开号为CN11617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公开日为1997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10:
公开号为CN15367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2004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11:
公开号为CN17664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
对比文件12:
授权公告号为CN29248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13:
公开号为CN18664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14:
授权公告号为CN27316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05日;
对比文件15:
“几种铝-铜焊接工艺试验小结”,《中小型电机技术情报》,1974年9月20日出版,第一卷(总第2期)第二期,封面1页、目录1页、正文第34-36页、封底的复印件,共6页;
对比文件16:
授权公告号为CN23777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17:
美国专利US4101794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共7页,公开日为1978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18:
公开号为CN16276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公开日为2005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19:
公开号为CN1431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为2003年07月23日;
证据20: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的作出的第18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在先审查决定),共15页;
证据21:
2007年《电器》杂志全年共12期杂志的封面及部分页的复印件,共37页;
证据22:
《电器》杂志社关于每期出版日期的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第一请求人提出如下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1中的“塑封塑料容器”和“环氧树脂容器”中的“容器”的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到底是指塑封实施例中的外壳部还是指浇注环氧树脂实施例中的外壳内的填充树脂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密封所述铝漆包线绕组的容器是塑封塑料容器”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Ⅰ)和“密封所述铝漆包线绕组的容器是环氧树脂容器”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Ⅱ),①当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技术方案Ⅰ、Ⅱ相对于对比文件1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②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2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Ⅱ相对于对比文件2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③当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3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Ⅱ相对于对比文件3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④当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4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以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Ⅱ相对于对比文件4分别结合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4,或结合公知常识,以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较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引出线焊接部位(9)的外表面覆盖或包裹与外界隔绝的绝缘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6或对比文件17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18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9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9月07日受理了上述第一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于2012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的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1月2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于同日向第一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
赵守益(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日本专利JP2001-7144A及部分译文的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2001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
授权公告号为CN29248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3’:
公开号为CN17673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
对比文件4’:
公开号为CN11551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5’:
公开号为CN18666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6’:
授权公告号为CN23006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7’:
授权公告号为CN21665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8’:
授权公告号为CN22909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9’:
公开号为CN19373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8日;
对比文件10’:
授权公告号为CN21236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11’:
授权公告号为CN27137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12’:
授权公告号为CN22104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0月18日;
对比文件13’:
授权公告号为CN28428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
对比文件14’:
授权公告号为CN23658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23日;
对比文件15’:
公开号为CN1431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为2003年07月23日。
第二请求人提出如下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1’分别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任一篇再结合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Ⅱ相对于对比文件1’分别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的任一篇再结合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中的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较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引出线焊接部位(9)的外表面覆盖或包裹与外界隔绝的绝缘物”被对比文件1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0’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中的任一篇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5’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1日受理了上述第二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第二请求案,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2月24日向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01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第一请求案,本案合议组决定将其与第二请求案合并审理,并于2013年01月06日向第一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原定于2013年01月10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定于2013年01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与第一、二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与第一、二请求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
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①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②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5、证据21、证据22的原件,并指出证据20为本专利的在先审查决定,供合议组参考,证据21、证据22用于证明对比文件7的最晚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
③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的上述文件的原件,并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21、证据2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的部分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部分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④为便于审理,合议组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予以划分并编号如下:
A:
一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转动的永磁体转子、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定子铁芯和定子线圈;
B:
所述定子线圈的绕组是铝漆包线绕组;
C:
并且所述铝漆包线绕组被密封在容器中;
D:
密封所述铝漆包线绕组的容器是塑封塑料容器;
E:
密封所述铝漆包线绕组的容器是环氧树脂容器。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技术特征,编号为:
F:
所述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焊接部位的外表面覆盖或包裹与外界隔绝的绝缘物。
⑤第一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全部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中权利要求1的特征B被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或公知常识公开,上述公知常识用对比文件8来证明,同时特征B也被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相结合或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4相结合所公开。
⑥第二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第一、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6、对比文件17、对比文件18、对比文件19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5’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6、对比文件17、对比文件18、对比文件19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期刊杂志类出版物,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15的原件,其中,对比文件7为《电器》杂志2007年第6期中的文章,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1(《电器》杂志2007年第1-12期的原件)及证据22(《电器》杂志社关于每期出版日期的证明),以证明对比文件7的最晚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对比文件15为《中小型电机技术情报》杂志1974年第1卷第二期中的文章,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其原件,其封底记载了“1974年9月20日出版”。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8为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件复制证明”及“中国国家标准汇编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聚酯漆包圆线(铜、铝),GBl193-74”,其中,“文件复制证明”第2页记载了该标准汇编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第一请求人主张其最晚公开日为1984年12月31日。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的“塑封塑料容器”和“环氧树脂容器”中的“容器”的含义不清楚,不能确定到底是指塑封实施例中的外壳部还是指浇注环氧树脂实施例中的外壳内的填充树脂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均记载了“所述铝漆包线绕组被密封在容器中”,即“容器”是指用于密封铝漆包线绕组的部件,该部件具有容器的形状和功能,而“塑封塑料容器”和“环氧树脂容器”属于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对容器的材料做了进一步限定。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第一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供暖系统循环泵的永磁电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第[0007]-[0053]段,附图1-9):
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8)转动的永磁体转子(16)、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定子铁芯(12)和定子线圈(14),叠片组11和缠绕有线圈14的线圈架13被绝缘地埋嵌在塑料容器21内,该容器是在适当的位置被浇铸并且与转子16的腔室17结合成一体;叠片组211和缠绕线圈214的线圈架213都被埋嵌在容器221内部的环氧树脂中,该容器211采用塑料制成;使得结构更紧凑更坚固,并确保电绝缘和耐潮;定子线圈被埋入塑料中而不存在气隙,从而也使得电机向环境的散热性能好。
第一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C、D、E,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特征B:
所述定子线圈的绕组是铝漆包线绕组。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除了未公开特征B之外,还未公开特征C、D、E,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整个特征部分(包括特征B、C、D或E)。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了其发明点在于对定子铝漆包线绕组的密封,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铝漆包线绕组,但权利要求1的特征B、C、D、E均涉及铝漆包线,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B、C、D、E;再者,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其叠片组和缠绕线圈的线圈架都被绝缘地埋嵌在塑料容器或环氧树脂中,并且其定子线圈被埋入塑料中而不存在气隙,但综合其整体技术方案来看,其定子线圈、叠片组、线圈架共同埋嵌入塑料或环氧树脂中,而并非本专利的将定子线圈密封,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D、E。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其整个特征部分(包括特征B、C、D或E)。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中定子铝漆包线绕组被氧化和腐蚀。
第一请求人认为:
特征B被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中的任一篇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公知常识用对比文件8来证明,同时特征B也被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结合或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4结合所公开;并主张对比文件7公开了特征C。
对比文件7公开了漆包圆铝线在家电行业的应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26-28页):
漆包圆铝线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泵类电机和风扇电机;由于漆包线绕组处在无氧的全封闭工作环境下,铝材不会面临氧化问题,应用前景应该不错;……专门生产漆包圆铝线,……,主要销售客户为…水泵电机等客户厂家。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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