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各类补贴及申报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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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各类补贴及申报流程
养老服务各类补贴及申报流程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
合居型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8平米;
(7)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8)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9)健身、娱乐、阅览、教室、康复、餐厅等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2平方米;
(10)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设置有卫生间或卫生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1平方米;
(11)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12)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13)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14)入住老人的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5)有专业的医护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不低于1:
4;
3.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符合护理型床位各项补贴条件。
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只能申请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交给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
(三)补贴标准
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7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
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四)补贴方法
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余建设补贴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50%。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入住率达15%时,可申请第一笔建设补贴。
2.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30%时,可申请第二笔建设补贴。
二、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物价备案手续;
7.有专业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8.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
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9.收住老人当月入住15天以上;
10.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11.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2.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指标全部达标。
(三)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人(不含特困人员)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计算,aa级以下、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8倍、0.9倍、1倍、1.1倍、1.2倍。
三、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2018年11月21日后取得卫计部门核发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中心)、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为同一服务场所、同一法人;
4.按医疗机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并长期在岗;
5.建立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病历,每周不少于两次查房;
6.医疗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年检。
(三)补贴标准
养老院内增设:
医务室补贴5万元,护理站补贴10万元,护理院15万元,康复医院补贴20万元。
同一地址同类型补贴只发放一次,同一地址设置医疗机构补贴按高标准补差。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
(一)入职奖励
1.奖励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下同)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奖励条件
(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
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全日制毕业生:
本科以上奖补50000元,大专奖补40000元,中专奖补30000元。
(2)非全日制毕业生:
按照全日制的70%奖补。
4、奖励方法
(1)已满2年不满5年的。
按照“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奖励标准的10%、15%、20%、25%、30%”的拨付办法,拨付已工作年限的奖励经费,其余经费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每年拨付一次,直至满5年。
(2)已满5年的。
按标准年底一次性拨付。
(3)奖励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
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
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
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满5年离开。
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4)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6)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完结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二)岗位津贴
1.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护士、康复治疗(理疗)师、医生、社工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
2.补贴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护理员(含行业培训)、护士、康复治疗(理疗)师、医师、社工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等其中一种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服务机构;
(4)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
(5)供职养老机构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指标全部达标;
3.补贴标准
工作满1年的,从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
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离开养老服务机构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已经领取入职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满后享受岗位津贴。
领取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申报入职补贴。
五、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按《关于印发<南京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民规〔2017〕1号)执行。
(三)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上门服务半失能、失能老人(不含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人员)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计算,aa级以下、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8倍、0.9倍、1倍、1.1倍、1.2倍。
六、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a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资质1年以上;
2.具有不少于30平米室内教学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老年大学教学设施设备;
3.与有资质的老年大学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所有授课老师由老年大学委派,课程内容遵照老年大学管理规定由老年大学和养老机构共同商定;
4.每年开设3种以上教学课程,年总课程不少于20课,鼓励院外老年人到养老院内参加老年大学;
5.各养老机构负责老年大学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执有养老服务上岗证书;
6.教学课程明细提前7天在区民政局备案;
7.教学场地安装视频监控且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配备市民卡刷卡设备(市民卡或助老卡),并上传刷卡数据;
8.养老机构提供课程签到表、开班明细。
(三)绩效考核
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实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结果分优、良、中、差。
(四)奖励标准
绩效考核优、良、中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七、“五类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在本区范围内入住养老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
2.失能、半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3.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计生特扶老人;
5.失能、半失能百岁老人。
经济困难老人是指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治疗疾病的支出,导致其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老人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计生特扶老人由区卫计部门认定。
百岁老人的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认定的为准。
(二)补贴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全额托底保障,由区或街道安排至公办养老机构或中等以下收费民营养老机构。
2.失能、半失能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经济困难的、70周岁以上计生特扶及百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其700元/月、400元/月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转入养老机构冲抵护理费用。
3.在上述费用冲抵的基础上,失能、失智低保老人,入住养老院每月减免800元。
失能、失智低保边缘户老人,入住养老院每月减免400元。
(三)补贴方式
养老机构配备市民卡刷卡设备(市民卡或助老卡),入住对象认定资格后,先服务、后结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区民政局申请一次补贴费用。
南京市“五类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核准表原则上每半年认定一次。
认定资格后,街道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五类老人”身份变动情况。
区民政部门及时向养老机构通报情况。
各机构每年4月申报上年度四季度和本年度一季度,10月申报本年度二、三季度入住老人减免冲抵费用。
八、养老机构等级提升奖励
(一)奖励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奖励条件
1.a级(含)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提升;
2.入住率不少于50%;
3.原等级授予时间不少于2年且通过年审;
4.非高等级机构降级后等级提升。
(三)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提升一个等级奖励10万元。
九、申报流程
(一)申请。
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设置医疗机构补贴,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每年4月、10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养老机构等级提升奖励每年10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各类补贴须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受理。
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公示。
区民政局核实后,应将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四)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按季度拨付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分次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十、经费渠道
特困供养人员入住费用由区级和区级以下财政承担,其余补贴(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
5分担。
十一、罚则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被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此前发文涉及本文补贴项目的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1.新增床位补贴申请材料
2.改护理型床位补贴申请材料
3.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4.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5.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申请材料
6.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材料
7.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8.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申请材料及评估细则
9.“五类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材料
10.养老机构等级提升奖励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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