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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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TQC/K868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In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thestaffknowwhattodoandwhatnottodo,theirresponsibilitiesareofgreatsignificancetotheworkofthewholeenterprise,soastomobilizetheenthusiasmofthestaffandbecomethedrivingforceofenterprise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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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
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操作规程
1.送汽操作
(1)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
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
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停汽操作
(1)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篇2:
企业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专用铁道是指固定资产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有,为本企业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专用铁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日常作业计划的顺利完成,行车组织工作执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协同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直属企业对调车作业应制定以下安全制度或措施:
1、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
2、瞭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3、人身安全制度
4、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5、防止断钩措施
6、机车防火措施
7、机车、车辆防溜措施
8、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第三条乘务员、调车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符合乘务员、调车员身体检查所要求的标准;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术业务水平达到乘务员、调车员“应知应会”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机车司机应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本车按计划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平稳操纵,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机车运行和检修记录。
机车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程序,做好机车检查、给油、保养和自修理、机车及工具清洁完整,经济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条在用机车和备用机车的管理、使用及维修保养应执行《铁路机车保养规则》;
在用的线路、桥梁、通信及信号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及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
自备槽车的使用、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并制定自备车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
1、值班员在接发车前,应亲自确认接发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调车的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或出站的股道信号。
2、值班员在给信号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应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信号员应复诵核对,方可执行。
第七条 确认信号开闭状态
1、调车信号的显示和确认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2、信号员在给调车长发出发车指令前,应检查确认发车进路信号机开放状态。
第八条 安排进路信号员应遵守原则:
1、在办理列车预告、闭塞时,应认真核对计划(编组),确认车次,准确布置进路;
2、在接发列车工作中应执行呼唤应答制度,排列进路时应手指、眼看、确认汇报;
3、在办理列车进路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抢勾作业;
4、变更或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得到发车人员的回话,方准变更或取消;
5、信号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各咽喉区不准同时操纵按钮,排列非统一进路,严禁交叉作业;
6、应执行作业前双方核对计划,执行计划“勾勾抹消制”。
第二章 调车作业
第九条 调车作业应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单位的《站细》。
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调车作业时,机车或车辆应进入股道信号机内方。
特殊情况下,调车员应与值班员联系,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压标作业;
2、司机收到动车指令并确认前方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3、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岗位当班人员应逐级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状态扩大;一批作业计划未执行完,各相关岗位均不应交班离岗;
4、调车作业由调车员单一指挥。
调车员在调车作业前,应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
5、司机在作业中应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正确操纵机车,时刻注意确认开通的股道信号,应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及时地执行调车人员的指令和股道信号显示的要求。
没有指令不准动车,股道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第十条 调车作业进路确认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指派的连接员负责;对位作业由前端一名连接员负责进路,一名连接员负责对位;
2、调车员在作业中应站在距机车三车以内司机一侧的位置。
调车员必须离开规定的位置时,应先停车再处理。
处理结束并回到规定位置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3、牵出作业时,车列尾部车辆应有一名连接员站立,负责动态车辆的安全;
4、调车组连接作业应试风、试拉;
5、台位作业时,调车员、连接员应同时对台位设备进行目测,随时注意设备情况,以防突发事件。
台位操作人员按规定站在(机车方向)对车位或其他适当位置,立岗迎送车辆牵出或推进台位作业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与调车组人员联系;
6、牵出调车作业中遇弯道或建筑物遮挡,在距信号机50m处仍看不清股道信号显示,应立即停车并派副司机步行确认前方信号;
7、推进调车作业前方连接员接近股道显示信号时仍看不到信号,应立即停车。
调车员应指派一名连接员步行确认前方股道信号;
8、无论牵出或推进作业,在没有得到信号员明确答复时,乘务员和调车人员禁止动车或发出动车指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手动搬道调车作业的规定,做到:
1、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司机鸣笛要道,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鸣笛回示;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或其指定的一名连接员(用口笛)负责要道,在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可发出动车指令。
出要出路,进要进路;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时,没有扳道人员在场,严禁其它人员私自扳动道岔;
3、机车车辆进入远方道岔作业时,扳道人员乘机车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车,扳道人员步行到道岔处操纵,位置正确后,发出启动车指令,机车司机在得到明确指令后方可启动车。
第十二条 两台以上机车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原则:
1、一个作业区域内两台及其以上机车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只能在彼此隔开的线路(平行进路)上进行,已划出安全隔离带的情况除外;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中,出现交叉作业时,值班员应安排一台或多台机车停止作业,只安排一台机车的作业进路。
原则上优先安排接发列车及对位作业;
3、在调车作业区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禁止办理两车列同时进入同一股道或行经同一道岔的进路;
4、停留车距警冲标不足30m,连挂该车或车组有越出警冲标可能时,应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号员开通前方道岔后方准作业,此时,禁止前方与该进路有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 调车作业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车空线上牵引≯30km/h;空线推进运行≯20km/h;
2、装油台外方调车运行速度≯20km/h,弯道处运行速度≯15km/h;
3、机车、车辆进入台位及进入尽头线连挂作业时运行速度≯10km/h;
4、接近车辆或线路末端时,速度严格控制在3km/h以内;
5、调动装载液化气、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速度≯15km/h;调动液体重金属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
6、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时,机车运行速度控制在十车:
13km/h、五车:
8km/h、三车:
6km/h。
第十四条 特殊调车作业的规定:
1、禁止在调车作业中溜放车辆,包括提活钩;
2、严禁机车在作业中进入装油台位,对位机车前端不准越过台位最顶端。
在对位、连挂作业中应有足够的隔离车,以保证对位车辆能够按要求对位及挂出;特殊情况进入台位,应听从调度指令;
3、调动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带隔离车的车辆时应最少带一个隔离车以保证安全;
4、除槽车、检修用平板车、轨道车外,其它车辆禁止进入台位;
5、顶送对位车辆最多不能超过48辆;
6、调车作业应人员齐全,人员不齐不准进行调车作业;乘务人员不齐不准动车;
7、编好待发车列应停放距警冲标50m以内;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车辆时,需留出10m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1、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2、机车所带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第十六条 作业中上下车行车速度的规定:
1、上车时不应超过15km/h;下车时不应超过20km/h;
2、在台位上下车时不应超过10km/h,禁止靠近台位一侧上下车;
3、进入货物站台线作业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停车上下;
4、上车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沙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蹬板的牢固状态;
5、不准迎面上下车;
6、上下车时应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
第十七条 调车作业不准显示的动车指令:
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都应在看清一切情况正常并准确联系后,才准发出动车指令,否则不准显示动车指令。
(一切情况指:
线路占用、停留车位置、道岔开通、股道信号的开放、台位设备、车下障碍物、装卸作业、调车组人员分布位置、车辆走行、其它机车及车列的活动或道口行人活动等。
)
第十八条 调车作业连结风管的规定:
1、调动5辆车及以下可不接风管,6辆~15辆车接30%的风管,15辆车以上接50%风管,车列超过30辆车(含30辆)全部接通风管;编好待发转线的车列,所有车辆应全部接通风管;调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它特殊要求的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2、连结风管作业,应进行间略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十九条 调车组在调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调车过程中,应不断目测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十条 手推调车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手推调车应经调度同意且手闸作用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准超过3km/h。
在装车台位上维修设备由台位班长指挥,其它手推调车由调车组专人指挥。
油台作业区内越过警冲标时,指挥人应得到调度的同意。
调车作业区内作业应与信号员联系;
2、手推调车每次一组,每组不超过空车二辆或重车一辆,只限于在本线警冲标内进行;
3、手推调车完毕后,指挥人员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调度和值班员汇报;
4、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一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轨面外沿不应少于1.5m;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少于1m。
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不应进行调车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手动道岔的管理:
1、远方手动道岔均需加锁,作业时由扳道人员开锁操纵;
2、道岔的日常维护、钥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设备的扳道员负责;
3、道岔维护及检修由信号维修人员、工务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人身安全“九不准”:
1、不准当班饮酒;
2、不准当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衣、鞋、帽;
3、不准车辆运行中站在平板车边或棚车顶部、坐骑车帮、跨越车辆及在棚车顶部行走、在易窜动货物车辆的间隙站立;
4、不准在机车运行中松手站在机车脚踏板上;
5、经过高站台时不准站在梯底层蹬上;
6、不准抢上、抢下、迎面上车或扒车代步;
7、不准在车辆运行中进入车组间作业;
8、不准在作业中吸烟;
9、不准抢越线路和钻车以及在钢轨、枕木和车下坐卧。
第二十四条 调车作业“九严禁”:
1、严禁停留车位置不清盲目作业;
2、严禁作业人员不齐进行作业;
3、严禁不按规定地点站立,遥控指挥调车;
4、严禁未得到检查准备人员的信号回示,盲目发出动车指令;
5、严禁推进前不试拉;
6、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进行溜放和提活钩;
7、严禁在台位作业结束不采取防溜措施;
8、严禁在作业中不听从调度领导;
9、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调车组人员进入司机室(单机除外)。
第三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台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进台位前,连接员在距台位50m处,调车人员应加强了望并及时与油台岗位人员联系;
2、车辆进入台位前,司机应将行车速度控制在3km/h以内。
操作应平稳,避免或减少车辆冲撞;
3、装卸作业同一股道上禁止边作业边对位或移动车辆;
4、装车台对位时,调车人员应服从装车台负责对位人员的指挥,没有对位人员,禁止盲目对位。
由于设备故障需拉口或单个车对位,应与台上人员配合,做到准确对位,并做好防溜措施;
5、进入装油台调车,禁止调车人员在靠近油台一侧作业,上下车时注意建筑物及管架。
使用信号工具作业时,调车员站在油台外侧发出指令,若司机位置在靠油台的内一侧,对调车员显示的动车指令,由副司机负责确认;
6、机车进入台位作业前,调度提前20min通知装车台作业人员,台位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线路、车辆封盖情况,确认完好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
7、机车或车辆进入台位,台上作业人员全部按规定立岗,站在对车位及其它适当位置监视机车车辆动态及设备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调车人员联系;
8、相邻两股道对位或拉车时,油台操作员接到通知后,检查车辆装车情况及周围环境无可燃气体泄漏,确认达到进车条件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
第二十六条 装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路槽车装车单位应制定充装各类油品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装油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进行外观检查,车体开裂、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
4、对充装液化气等压缩液体的槽车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紧急切断伐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资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
5、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装油设施、梯子、平台等辅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槽车进出油台撞坏各种设施;
6、对充装完后的槽车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卸车作业除了执行装车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做到:
1、对槽车的下卸管、球伐、中心伐、加热管等进行检查;
2、对加入蒸汽的槽车应不间断的检查,以防跑、漏油。
篇3:
企业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有船单位应对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上作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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