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变性人相关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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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变性人相关法律问题
湖北中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浅谈变性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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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学方向)
年级:
2008级
实习单位:
海南省人民医院
******************
完成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了解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同意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通过影印、缩印、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存、摘编或汇编;同意本论文被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查阅。
本学位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
论文题目:
浅谈变性人的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
湖北中医药大学
作者签名:
2012年5月31日
浅谈变性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虽然我国宪法上有保护人权的规定,法律上有“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但在很多情况下性别转换带来是法律权利的缺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性人日益增多,因变性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变性人法律适用也存在疑惑。
由于我国对变性的权利、变性手术的规制方面规定简单,对变性人在户籍、婚姻家庭、劳动、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民事权利也没有明定,对变性人在刑事领域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变性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本文笔者通过对变性人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变性的渊源和变性人立法现状的介绍,着重分析变性人变性后在民事领域中姓名权和性别权、家庭婚姻权利、劳动权利、隐私权利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刑事领域主要针对妇女权利侵犯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对我国变性人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变性人变性手术权利保护立法
ConcerningtheLegalStatusofTransgender
[Abstract]Althoughprovisions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ourConstitution,thelawprohibitingsexdiscrimination”principle,butinmanycases,genderandlegalrights.Withthedevelopmentofsociety,transgenderpeoplegrowingnumberofdisputesarisingduetothedegenerationisalsoincreasing,therearealsodoubtslawappliestotransgenderpeople.Ourcountryonthedegenerationoftherights,theregulationofsexreassignmentsurgerytheprovisionsoftransgenderpeopleinthehouseholdregistration,marriageandfamily,labor,Privacyandotheraspectsofcivilrightsalsodidnotspecify,andtransgenderpeopleinthecriminalarearegulationsisalsoablank,transgenderpeopletherightsaredifficulttobeprotected。
TheauthorofthisarticleAnalysisofthetransgenderpeopleandrelatedconcepts,theintroductionofthedegenerationoftheoriginandthelegislativestatusoftransgenderpeople,analyzedafterthedegenerationoftransgenderpeopletherightofpersonalnameinthefieldofcivilandgenderrights,familyandmarriagerights,laborrights,privacyrights,protectionproblemsencounteredandcriminalareasforviolationoftherightsofwomenfacinglegalissues,andtransgenderlegislationinChinatopresenttheirviews。
[KeyWords]Transgender;Sexchangeoperation;ProtectionoftheRights;Legislation
引言
随着当今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变性已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变性人存在于世界各地,可见于各种民族,他们正在一步步走进社会的视野,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
在我国,变性人存在越来越多的趋势,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社会因此不能忽略他们的存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应考虑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变性手术的实施、变性人民事权利、刑事权利等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变性人权利的保障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变性人的具体利益。
本文拟对变性人变性后所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变性人的法律制度完善和社会地位的确认有所帮助。
在我国变性人研究初期,刘国生教授在《变性人发展历史及发展现状》一文中系统的归纳了同一历史时期走近人们的视野的变性人。
用不断上升的变性手术案例数据揭露了这一群体的巨大潜在人群,更是将变性人的生活现状展现在国人眼前。
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变性人的各个方面进行探究。
张迎秀教授在《变性人性别的法律确认》指出相比当今的生理学确认方法,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结合能更科学的确认变性人的性别.学者陆俊杰在《法哲学视野下变性权利的期待与规范分析》一文中更是提出变性是人天然具有的独立、自由、利益和健康的价值,使其在法理上具备了变性的权利。
因此,法律的回应就应当是规范变性手术并保护变性人的权利,促进两性社会关系的稳定。
学者高建伟在《变性人法律问题初探》中明确的指出应该尽早制定关于变性手术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变性手术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立学科证制度,制定变性手术的实施程序.
还有学者更多的关注变性人的权利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转换,学者吕群荣认为变性人的权益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现行立法对其民事权益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应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变性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吴国平教授在《变性人婚后变性权及其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探析》一文中具体地指出,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
已婚者也可以不必经得配偶的同意,不应以离婚为条件,婚后变性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自然结束等等。
本论文主要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在了解了变性人发展历史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我国完善变性相关规范的迫切性,进而提出保护变性人权利及权利救济的建议.
一、变性人的概述
(一)变性人的定义
一个人的性别有5个层次概念:
1。
染色体性别,也叫遗传性别;2.解剖性别,指乳房、阴茎等生殖器性别;3.社会性别,即家庭抚养的性别、公民性别;4.心理性别,自认为的性别;5.性腺性别。
“变性”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维吉尼亚·普林斯创造的,他是男易装癖者,在60年代写过《易装癖者与其妻子》和《男人如何成为女人》。
该词开始是指像他那样的人,以一种社会角色而完全地生活,与他们的出生性别没有特定相关性,但他们不会去寻求变性手术来支持他们的性别表达.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反歧视法》将变性人定义为:
识别或寻求为异性成员而生活的人;通过以那种性别生活而被鉴定为异性成员的人;因性别不确定,通过以那种性别生活而被鉴定为特定性别成员,包括被认为是变性人的,不管他是不是,或事实上就是变性人。
变性人可能是男性转变为女性的变性人,也可能是女性转变为男性的变性人,反歧视立法的定义也包括阴阳人,即一出生就具有阴阳两种性别特征的人。
在美国,变性人也有不同涵义。
广义上的变性人是那些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不同于对他们的生理性别的常规期望的人,包括做了变性手术的人、未做变性手术的人、易装癖者、阴阳人等等.狭义上的变性人是指,患有易性癖并且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人.从医学角度来说,易性癖是指性别身份识别的障碍,属于性心理障碍的一种。
本文讨论的变性人仅限于美国狭义上的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地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的人。
这些要求改变性别的人,大部分是心理上否定自己的性别,认为自己的性别应与外生殖器的性别相反。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重要的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
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则是你所感觉到的。
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著名的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学专家HarryBenjamin博士关于“性"和“性别”的精辟论述。
这里所提到的“性”,是指解剖学上的性;“性别”即上文所述性别5个层次中的第4个,指心理上的性别或自认为的性别,即一个人对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我认识。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解剖学上的性与其心理上的性别是协调一致的。
但也有极少数人情况相反。
(二)变性的渊源及产生背景
变性人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太监,太监是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而产生的,专门服务于皇室。
据专家考证,在商代的甲骨文中有相关的记载,中国早在商代就有“寺人”,历史比西方悠久。
西方直到希腊文明晚期才有“阉人"记载,《圣经》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中记载:
“他是天生的阉人,有被人阉的,也有为天国而自阉的。
”阉割后的形体,也带有女性特征:
溜肩,肥臀,嗓音细哑,不生胡须.这是世界上最原始的变性人.
1918年斯登拉克报告了1912年于柏林进行的第一例不完全的女变男的变性手术.1921年,第一位私人外科医生Gohrbandt在柏林开始实施早期形式的变性手术。
这些变性手术的早期尝试是不完全的,通常只简单地将性器官从病人身上切除。
后来几年有很大改进,最著名的是第一次子宫移植尝试,一开始子宫移植是从大腿或下腹部提取皮肤来进行的,后来20多年里没有进一步发展。
1931年出现了第一例男变女的变性手术,病人RudolphRichter1922年进行阉割,1931年进行阴茎切除和人工阴道重置,也是那年,Abraham博士报告两男性进行变性手术的详细情况。
1953年卡萨布兰卡的一名外科医生GeorgesBurou博士的开始在进行变性手术,他首先在子宫植入阴茎,直到现在还在使用。
1965年在获得巴尔的摩法院的许可后,PhillipWilson在美国进行了第一例变性手术,1969年第一家私人职业医生开始在美国进行变性手术:
来自霍普斯金诊所的StanleyBiber博士,他的开业被视为性别诊所的替换方式,要求想变性的人在进行变性手术前满足严格标准.1967年,英国法律的一次变更允许CharingCross医院在Phillip博士领导下开始进行变性手术,1969年德国将该程序非刑事化.在1971年巴黎Saint—Francois医院的一位博士进行了第一例变性手术。
1972年澳大利亚医学协会官方批准变性手术为易性癖的治疗方式.
(三)变性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异装癖又称异性装扮癖,是指通过穿着异性服装而得到性兴奋一种性变态形式。
这种性变态患者以男性见多,因为女性着男装现在已经常见,尤其在西方社会还很流行,所以并不视为异常行为.异装癖者在日常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仍能够以正常人的方式行事,只是性偏好障碍患者,不会去寻求生殖器手术来支持他们的性别表达。
阴阳人又称双性人,就是既有男性特征又有女性特征的人。
医学上把这些具有男女两性特征的人,叫做“两性畸形”。
造成两性畸形大多数是性染色体异常造成的。
天生阴阳人因为同时具备男性与女性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说是变性,只是选择了其中一种性别而已。
性倒错者指性对象和满足性欲的方式异于常态的人。
性倒错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一种精神症状.性对象倒错通常表现为同性恋,异乎常态的满足性欲方式,以恋物癖较多见。
变性人和异装癖者、阴阳人、性倒错者明显不同的特征就是变性人其性别原仅为男性或女性,经手术改变了性别。
二、变性人变性的相关法律现状
(一)变性的前提条件
变性手术极其复杂,具有不可逆转性。
变性手术前的认定意义非凡。
既要达到手术效果,又要解决法律空缺的尴尬,还要预防医生本身的法律风险(在有些国家有残害器官罪)。
变性手术条件高,术前程序严格无非是最好的办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变性都做了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变性,法律才认可新的性别,才能以新的性别在社会上生存。
日本规定必须年满20岁,尚未结婚,没有子女。
巴西规定必须年满21岁,术前需要接受2年的心理评估,评估结果是易性癖患者可以免费接受变性手术。
泰国、西班牙规定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才能接受变性手术。
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
1。
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须纳入病历资料。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3)未在婚姻状态;(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无手术禁忌证.这里的“未在婚姻状态”指既可以是未婚者,也可以是离婚者或者丧偶者。
按照这一规定,已有配偶者不能进行变性手术。
对该变性手术的施行,遵循的标准和要求都不相同,但都一致认为:
1.术前诊断要明确;2.要严格选择适当的手术病例。
从我国临床情况和实际情况来看,施行变性手术一般要求的条件如下:
1。
易性癖的诊断正确无误;2。
对手术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3。
患者必须以他(她)们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3年;4。
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5.术前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激素治疗;6。
必须没有以其解剖学性别结婚;7.精神病专家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8.必须同意术后随访;9。
年龄大于20岁;10。
无犯罪、滥用药物或酒精的历史;11.无过于显著的男性或女性化行为体征;12。
患者和术者对手术有统一的意见;13。
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并备案同意术后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14.至亲家属无反对意见;15。
患者对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十分清楚,并有心理准备;16.无任何外科手术禁忌症。
(二)变性的相关法律现状
世界各国对变性人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德国法律规定,变性者由于性格的原因,意识到自己心理上的性别与出生登记簿上的性别不同,且至少三年以上处于一种压迫感中,强烈要求与心理上的性别一致,符合下列情形的,法院可根据其申请,改变其性别:
一是患者是德国人或无国籍人、无归属地的外国人或是受庇护者及作为外国难民受此法律适用之人;二是对自己属于另一性别的事实不可改变的情形;三是患者须年满25岁.德国法律所规定的是广义上的变性人,对改变性别并不要求进行变性手术。
日本的《性同一性障碍者性别特例法案》规定,变性人要改变身份证上的性别必须通过变性手术,还规定,被诊断为性同一性障碍者在满足了:
一是20岁以上;二是尚未结婚;三是没有子女;四是因变性手术而没有生殖能力等几个条件之后,可以由家庭法院裁决对户籍上的性别进行变更.日本法律严格要求必须通过变性手术才能改变性别。
可见,德国、日本对于更改性别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过去,英国法院认为要判断一个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主要取决于生物学因素,即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且严格禁止变性及性别变更.2004年2月10日英国出台《性别识别法案》,对变性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允许那些饱受性取向混乱之苦的人不必做变性手术,就可以在法律上更改自己的性别,获得新的出生证,并以新的性别结婚。
但是,英国在和英国体育机构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冗长的讨论之后,通过修改《性别识别法案》,将运动员排除在可以进行变性手术的人之外。
西班牙国会2006年11月通过有关变性人合法权益的法案,根据该法案,西班牙公民有权要求在变性后更改变性前的档案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和身份登记内容,以保证其在变性后过上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
该法案还规定,变性人在更改上述档案资料时无需进行性别确认的检查和通过法律程序,只需出示曾接受变性手术的证明即可。
但是该法案还规定,变性人只有在接受变性手术后至少两年并保证其适应变性后的生活方可申请进行档案资料更改。
该法案禁止18周岁以下的人接受变性手术,即使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也必须到达法定年龄后方可接受变性手术.西班牙国内一些地方变性手术费用甚至已纳入社保福利范围.
美国在变性人方面的规范比较完善,美国不但有变性法规,法律形式上保护变性人的权利不受歧视。
斯坦福大学还在1961年就开设了性身份障碍门诊,是全球第一家专为易性癖患者开设的门诊,从实质上给予权利的保障和平等。
2004年5月17日国际奥委会向外界宣布变性人可以参加奥运会,但是要求变性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才能获得奥运参赛资格。
它们包括:
完全的外科手术,其中外生殖器和性腺都必须进行完整切割;官方机构须出具的变性说明,证明其完成变性过程,即已从“男人”变为“女人”或从“女人”变为“男人”;参加竞技项目的前,必须停止注射荷尔蒙达两年,并且在监管机构下通过检验以使有充足时间将变性影响降到最低.
我国对变性人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个别部委和地方政府对此有零星规定.如卫生部颁布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5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公安部对四川省公安厅做出“自愿作变性手术是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应户籍等证件更换由当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的答复;民政部发布的变性人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公安厅和卫生厅规定:
公民持有效的医院性别变更证明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项目变更手续,派出所应当为其办理变更性别手续,重新为其编制身份证号码。
三、变性人变性后所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变性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了性别,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很多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变性人的民事权利亟需明确,并且应当和正常人一样受到保护。
(一)姓名权和性别权
在我国,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公安部的答复规定,公民在自愿接受变性手术后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对户籍上性别、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这就明确了变性人变性后的社会性别,变性后是以新的性别在这社会上生存,并应受到法律以新的性别进行保护。
但是这只限于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的更改,并不包含个人档案资料和相关社会凭证的更改。
在我国,每个人都有个人档案,这些档案都存在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有大部分人还有学历证书等相关社会凭证,对于这些资料中相关信息的更改,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在变性人变更户籍登记相关资料后,可凭借新的户籍身份对档案资料和社会凭证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这有利于变性人今后的生活和隐私的保护.如果无法更改这些信息,在个人档案和社会凭证上的姓名、性别和户籍登记不一致,会导致变性人无法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变性的隐私也无法隐瞒,对变性人今后在社会上生存是非常不利的。
(二)家庭婚姻权利
1.变性人结婚问题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人必须不在婚姻状态,所以不会存在变性对变性前婚姻造成影响的问题。
但是变性后是否能够结婚呢?
2004年3月15日,四川省双流县彭镇变性人章琳和自己的爱人杨启成从镇政府民政人员手中领到了结婚证,成为一对合法夫妻,这也标志着国家法律对变性人婚姻的认可。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笔者认为,变性人同样只要满足结婚的必要条件,即拥有自由缔结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但是,变性人不同于普通人,变性人因为医学技术和身体结构的原因,基本上不能生育,所以应规定变性的一方在申请结婚前,有向对方告知其系变性人的义务,以便让对方做出自由的选择.
2.变性人生育权问题
变性人的生育权利如何保障呢?
笔者认为变性人的婚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变性人与正常人的结合,一种是变性人与变性人的结合。
变性人因为遗传学上的原因和现代医学技术的不足,身体上无法和正常人一样,生育存在问题.在变性人与正常人结合的婚姻当中,如果女性为正常人的话,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让女性受孕并生育。
男性为正常人的情况下,因为妻子在变性之前是男性,通过变性手术成为女性,目前仍无法生育。
在2012年5月,土耳其安塔利亚市(Antalya)阿卡德尼兹大学附设医院的医师顺利完成全球首宗子宫移植案例,天生没有子宫的德里亚。
赛特获得了子宫,并可能通过人工受精方式怀孕。
这样的技术使这类型的变性人的生育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现实.在变性人与变性人结合的婚姻当中,变性之前为女性的一方在变性的过程中保留了子宫,未进行彻底的变性器官改变,在实际中才是可以生育的。
变性人无法生育,那变性人夫妻是否可以收养孩子呢?
我国著名的现代舞者金星在变性后就收养了两个孩子.变性人夫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就应赋予法律上收养孩子的权利。
笔者认为因其特殊性,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必须对变性人夫妻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查,确定以他们的心理状态能够抚养孩子而不给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影响,能够给孩子良好的生长环境.其次,必须规定变性人结婚三到五年以上才能收养孩子,以确定其婚姻能够长久持续和婚姻的和睦,避免收养孩子而不能给其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环境。
3.变性人亲权问题
变性前存在过婚姻,生育过子女,后离婚变性,做了变性手术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对婚姻关系更加敏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是由血缘关系维系的,即使性别改变也无法解除的客观事实.除非因死亡而终止,变性的事实并不影响变性人与子女关系的存续。
但是,变性可能会给孩子心理带来一定的伤害,特别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可由未变性的乙方负责抚养,以减轻变性对变性人子女的不利影响,由变性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期间变性人拥有监护权和探视权。
若变性人变性时有无法独立生活的年迈父母,同理,笔者认为可由其他子女或抚养权人负责抚养,由变性人负责父母的赡养费。
(三)劳动权利
2007年,原是英国皇家空降兵团前上尉的简恩成功申请到英军驻直布罗陀总部新闻发言人的职务,在上任前夕,简恩公开了他打算进行变性手术。
简恩的决定显然不被英国国防部接受,军方上司立即撤销了对他的任命。
事后,简恩以性别歧视为由,将英国军方告上法庭。
简恩打赢了官司,并收到军方的书面道歉,但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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