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3涉外警务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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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3涉外警务概论
00373涉外警务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
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
第三节涉外警务基本原则
第四节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
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二节外国公民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节司法保护(36)
第四节警察保护的实践
第五节外交保护与涉外协助
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概述
第二节国内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三节国外公民入出境管理
第四节护照管理
第四章国籍管理
第一节国籍概述
第二节中国的国籍制度
第三节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第一节外国人人出境概述
第二节外国人人境条件
第三节外国人居留管理
第四节外国人出境条件
第五节签证制度
第六章涉外行政案件处置
第一节涉外行政案件处置概述
第二节专属管辖案件处置
第三节共同管辖案件处置
第四节协助管辖案件处置。
第七章涉外刑事管辖
第一节涉外刑事管辖概述
第二节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
第三节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
第四节涉外刑事管辖权扩展与冲突
第八章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程序
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方法
第四节涉矫刑事案件处置强制性措施
第九章领事保护
第一节领事保护概述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领事保护制度
第三节中国领事保护协助机制
第四节领事保护争议
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
第一节外交的概念与关联形态。
,
第二节涉外案件处置与外交关系
第三节涉外警务交涉
第四节警务联络
第十一章外交豁免与领事特权一
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第二节外交与领事特权的限制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外交特权的滥用与危害
第五节滥用外交豁免案件处置
第六节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案件处置
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
第一节国际警务合作概述
第二节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第三节国际警务合作现状和趋向
第四节国际侦查协作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
一、涉外警务的概念
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为警务。
在我国,通常称为警察勤务,是警察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活动形态,警察的各项职能主要是依靠警察勤务的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也可称为警察事务。
一、涉外警务的性质
涉外警务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从国内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警察职权范围的涉外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是国家主权在特定领域要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包括外国组织、机构等,公安机关都有权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处罚。
三、涉外警务处置特征
从执法实践来看,涉外警务处置除了一般性的涉外行政事务管理外,主要是处理各种类型的行政和刑事案件。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各种涉外案件的处置,是涉外警务执法活动的核心内容。
因此,这里阐述的特征,主要是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涉外案件处置中的执法特征。
(一)构成因素的涉外性
涉外警务构成的因素具有十分明显的涉外性,这是涉外警务最基本的特征。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凡构成涉外案件的,其中必定有一个因素是跨越国界的,即涉外因素。
也就是说,违法犯罪主体、侵犯客体或法律事实三要素中必定是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机构、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发生关系。
从涉外案件构成的形态来看,要么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要么是受侵害对象是外国人;要么是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发生在中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中国境外。
总之,定是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外案件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互涉案件,同一主权下的不同法律区域内的互涉案件,并非涉外案件。
(二)违法主体的复杂性
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比较复杂,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具体而言,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违法犯
(三)法律依据的多元性
一般性的涉内警务,在认定是否犯罪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需依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处理,法律依据比较单一。
而处置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则比较繁多,不仅数量大,而且法律类别和层次也不一。
从法律类别来说,既要依照我国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又要根据我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从法律规范的层级来说,不仅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还有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
(四)管辖原则的国际性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强调国家在本国领域内的主权原则,忽视了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国家间的国际合作。
现代国际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适时发展了国家的域外管辖权力,在惩罚跨国或国际犯罪方面,出现了各国管辖权向外延伸或相互交叉的局面,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国际警务合作呈现出十分活跃的趋向这
(五)执法程序的特殊性
处理涉外案件,除了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
守我国政府规定的特殊性程序。
所谓特殊性程序,是针对一般性办
案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
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驻
华使、领馆。
处置涉外案件的特殊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种。
实际上,内部程序也是为了顺利实施外部程序,最终遵守国际法律而定的。
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在外围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
”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应适时安排探视等事宜。
这种附加的特殊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防止错拘、错捕,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外交工作上的主动和稳妥,便于从国际关系及国家对外政策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
另一方面也利于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权的域外效力问题。
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也就是说,通过中国警方与外国警方的联合行动,实现管辖权力的域外效力,诸如引渡逃犯,越境追捕,跨国取证,甚至联手破案等。
(六)刑罚适用的灵活性
从国家主权角度来说,外国人只要违反我国法律,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外国人。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条件或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不单单是刑罚适用问题,而且时常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我国与犯罪人所属国的关系状况常常会影响到我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所以,如何适用法律追究法律责任,除了要考虑违法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情况外,还必须考虑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
因此,对这种涉外警务的处置不仅仅是司法问题,而且还是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案件处理的结果如何,已是完全超越了正常的法律管辖范围。
一般而言,当我国与犯罪人所属国关系较好或趋向好转时,或者基于对等、互惠原则,适用刑罚时即采取从轻判决或酌情予以减刑或假释等措施,或者依据双边条约规定通过司法协助的形式,将被判刑入移交给该所属国。
1980年沈阳市司法机关对某国留学生卡玛尔伤害致死案的处理,即体现了这一政策。
反之,如果两国关系紧张或趋于恶化,即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刑罚幅度追究案犯的法律责任。
(七)国家管辖的双重性
公民在跨国界交流活动中,常常处在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双重管辖之下二两个不同国家对同一公民的双重管辖,来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八)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行使管辖权力的明显特征就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惩罚,但是,随着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加,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呈现出跨国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
涉外警务处置,是国家涉外刑事管辖的重要内容。
其本身具有的涉外性质,决定其法律依据的范围十分广泛。
从法律依据的特征看,又具有非常明显的双重性,即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认真履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作为涉外案件处置的依据,是涉外警务处置的一个显著特点。
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种类型。
一、国内法规范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
(一)根本法
我国宪法对于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作出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同时,又规定了对外国人提供庇护的权利。
《宪法》第50条对我国依法保护在国外的公民合法权益作出了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基本法
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
主要有:
1.刑法。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警务的规定。
《刑法》第6、7、8、9、10、11条等,对我国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限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17、20条对涉外案件处理和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四章五十五条,全面系统地规定
了中国和外国间进行引渡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等。
2.行政法律。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种有关涉外警务行政管辖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巾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渗。
(三)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之一。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等。
(四)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官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公安部独自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规定也包括在内。
发布行政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公安部或公安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定,是处理涉外警务的指导性文件。
如:
(1)《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通知》;
(3)《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4)《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这些行政规定是公安机关处理涉外警务的具体依据。
二、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等。
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中适用的国际法规范,是指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总称。
一个国家固然可以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只适用国内法规范,但它如果与世界各国交往,要面向世界开放,就不能不与其他国家和组织以及个人发生法律关系。
所以在处理各种涉外警务时,依照我国法律规范办理的同时,也应遵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各种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而且随着我国财外开放的扩大与发展,这种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多。
(一)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
作为涉外警务处置依据的国际公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其二,公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与国际警务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其三,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4)《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79年9月4日我国加
入该公约)。
这方面的公约较多,特别是关于处理国际犯罪方面的公约还有许多,不一一列举,这些都是我们处置涉外警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二)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目前,我国已与世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其中与涉外警务处置和国际警务合作有关的主要有:
l.引渡条约。
2.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3.中国与外国关于警务合作的协定。
4.中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
至今已有近40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领事条约。
这些条约也是公安机关处理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圈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以及同蒙古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等签订的条约。
这类条约是双边条约中最多的一种。
‘
5。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维护边境治安的协定。
主要有:
中越两围《关于赴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中蒙两国《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中尼两国《边界制度条约》等。
第三节涉外警务基本原则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事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各类涉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及司法豁免权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即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理各种涉外警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对此,我国宪法和刑法及有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也就是说,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土管辖原则,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法人,都必须接受我国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法律管辖。
第三,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力。
法律予以制裁,他国无权提出异议,更无权干涉中国主管机关执行。
对此,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肃认真,不允许任何有损于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有了国家主权,才能从各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才能更好地从事经济建设。
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更加强大,又是维护主权的坚实基础,这~辩证关系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二、互惠原则
互惠,是在国际关系中早已形成的一个国际法原则,也称对等原则,有时也称为平等互惠原则。
互惠的基本含义是~方给予另~方以某种待遇,另~方即应当给以同等的待遇。
互惠所包含的最重要的理念是平衡或者对称,在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互惠成为~项尤为重要的原则。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互惠又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要求对方首先承诺给予同等待遇,以作为其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三、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在法律上与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地位,我国依法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3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此外,《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都
四、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关于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在法学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条约;二是认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三是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自成体系,互不关联。
我国无论是在执法实践方面,还是在立法实践方面,都一向严格遵守“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都坚决信守执行。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节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
涉外警务,主要由涉外行政警务和涉外刑事警务两种性质的执法活动构成。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法规关于我国公安机关涉外警务的法定形式和职责也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两种类型。
一、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
依据《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职责权限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国籍事务管理
《国籍法》第15条规定: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规定: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国籍法》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中外公民国籍问题的主要法律。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还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在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活动中,公安杌关还依法享有管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入境事务管理职权。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受理和审批出入境申请,签发冉入境证件,处理违法行为的职权:
(三)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事务管理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对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居留证件、旅行证件及处理违法活动的职责。
(四)出入境边防检查
在《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规定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依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进出中国国(边)境的中外籍旅客、运输T具及行李物品享有检查的职责。
(五)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治安案件,出入境违法案件,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旅行、谋职期间发生的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所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立案侦查权
对于触犯我国刑律的一般外国人具有立案侦查权。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我国刑法的一般外国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活动,包括讯问外籍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物证、书证,进行鉴定,以及对逃犯发布通缉令等。
(二)案件前期调查权
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的特殊外国人,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调查权。
这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只是处理程序与一般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在案件前期处理上完全有权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对于某些现行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但案件调查和后期处理都必须依照特定程序办理。
(三)实施强制措施权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的外国人,有叔采取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项措施,但其具体执行程序有别于国内刑事案件。
(四)实施出入境控制权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可以果取不准出境的控制措施。
同时,也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一系列出入境强制措施。
(五)国际侦查权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有关规定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某些案件采取国际通缉、跨国追捕、调查、搜查、勘验、询问证人以及引渡罪犯等国际侦查手段。
上述职权是国家涉外刑事管辖权在处理刑事警务中的具体体现。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国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强调对外国人违法犯罪的管辖权。
随着涉外犯罪的日益严重,尤其是跨国犯罪的不断增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也逐步延伸扩展到国界之外。
三、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负有双重职责,一方面是依法追究违法外国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上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关权利。
他们的人身、生命、知识产权、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二)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对一般外国人开展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
(三)维护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吼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交、领事人员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咨免权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并保障人权
在处理外国人违法案件中,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对待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
特别是不得对外国人施以逼供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措施。
在处置涉外警务过程中,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活动,一旦违背上述法律义务,即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就会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损害中国警察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c因此,处置涉外警务,特别是处理外国人犯罪的涉外案件,必须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一般可以把外国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包括外交代表、国际组织代表以及领事官员等;另一类是普通外国人,包括外国侨民、留学生、旅游者等。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正确认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强化外国人人出境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
从国际法的理论来看,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三种,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各国在实践中,也普遍采取了这三种待遇制度。
我国在国内立法和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也采取了这一基本原则,实行下述三种待遇制度:
(一)国民学遏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限于经济、文
(二)最惠国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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