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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资金和费用的支出,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部门资金(费用)支出预算制度
1.各部门应按公司部门资金(费用)支出分工的规定,于每月25日之前制订出本部下月的资金(费用)支出预算,填制资金(费用)支出预算表(见附件),经审核批准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平衡后制订公司月度资金(费用)支出预算。
2.各部月度资金(费用)的支出以财务部汇总平衡后的资金(费用)预算为依据。
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确实需要支付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追加支出预算。
3.财务部设立资金管理员(兼职),汇总各部资金(费用)预算,统计各部的实际资金(费用)支出情况,并对资金(费用)支出预算执行进行分析,为制订下期预算提供依据。
同时,各部要设立兼职资金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资金(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4.资金(费用)支出预算必须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如下:
部门资金管理员→部长→分管本部长→财务部资金管理员→财务部长→财务副总经理→部门资金管理员
二、资金支出的审批
(一)资金支出的批准权限:
1.一次性支付金额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支出:
部长、分管本部长(副)审核→财务部长审核→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出纳支付;
2.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支出,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分管本部长(副)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长审核→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出纳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外协配套货款:
资材部制定支付计划→财务部成本主管审核确认→资材部购买主管审核→技术生产本部长(副)审核→技术生产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出纳支付。
(三)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部长申请,分管本部长(副)审核,财务副总经理批准;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分管本部长(副)申请,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
(四)费用支出由各部根据公司部门费用分工的规定(见部门资金费用支出分工表)进行相应的控制,以下费用支出做特别规定。
1.办公费:
办公用品、耗材、管理表格的购买支出,办公室统一办理。
2.车辆修理费、燃油费、路桥费:
必须经办公室审核确认。
3.邮电费:
按公司《邮电费管理规定》执行。
4.市内交通费:
按公司相应有关规定执行。
5.业务招待费:
200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由财务副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6.差旅费:
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7.医保费:
医用药品、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办理;劳保用品的购置由人事部办理;工伤药费、员工直系亲属药费按公司《医药费报销规定》执行。
(五)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价格审核的支出,必须填制业务确认书经财务部审计后,再办理资金审批手续。
(六)所有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权限经审批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支付。
三、以下资金支出不予办理
1.不符合开支规定的支出。
2.违章罚款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支出。
3.未经领导事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价格审核的支出。
四、对支付单据的要求
(一)支付单据应合法
1.购置物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劳务必须取得相应的服务业发票。
发票上必须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有效印鉴(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收据必须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并盖有“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专用章”。
3.白条、三联单和一般收据不能做为支付凭证。
(二)支付单据内容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1.支付单据的各项内容,如:
购货单位或个人姓名、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制单人等项目应填列齐全。
对于只填写“食品、办公用品”等名称不确切、无数量、无单价的单据不予支付。
2.凡用于资金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应填明事项、日期、业务内容、制单人、经办人,经审核人签章后方可支付。
五、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特殊费用,在费用发生前业务部门应提前办理确认手续,公司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部。
附:
1.部门资金(费用)支出分工表
2.部门资金支出预算表
XXXX公司
2007年12月28日
部门资金(费用)支出分工表
序号
支出项目
明细内容
主要责任部门
1
办公费
日常办公用品用具、表单等的购买印制
办公室、人事部
2
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费用、市内交通费
各部门
3
工资
工资、奖金、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人事部
4
职工福利费
食堂支出、药费、药品、卫生用品等
办公室、人事部
5
运输费
运费、装卸费,路桥费、油费、养路费等
销售部、办公室、资材部、企划部
6
邮电费
电话费、邮寄费
办公室、销售部、资材部
7
绿化费
厂区绿化支出
办公室
8
检测开发费
产品路试、器具检测鉴定、目录认证等
生产技术部、品保部
9
业务招待费
餐费、礼品等应酬费
各部门
10
修理费
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费
办公室、设备部
11
研修费
员工海外学习进修费用
人事部
12
警卫消防费
保安费、消防器材等支出
办公室
13
会务费
召开会议或参加会议的支出
各部门
14
商检费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费
资材部
15
保险费
财产险、人身险
办公室、人事部
16
技术提成费
支付给铃木公司的提成费
资材部
17
检验费
零部件质量的检查检验、设施的监测检验
生产技术部、品保部、设备部
18
工模具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位器具的支出
设备部、制造部
19
广告费
宣传公司产品等的费用
企划部、网络开拓部
20
销售奖励金
按销售政策支付给经销商的奖励
销售部
21
三包费用
产品三包、巡回服务等配件的领用支出
服务部
22
销售服务费
经销商劳务费、配件包装费、维修工具等
服务部
23
仓储费
仓库租赁费
销售部
24
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手续费、汇兑损失
财务部
25
购货款
部品、备件、主辅料、五金工具等的购买
资材部
26
工程设备款
基建工程款,设备、模具、夹具等的购买
设备部
27
燃动费
水、电、气等的支出
设备部
28
其他
不属于以上项目的支出
各部门
注:
以上费用支出包括涉及资金支出和不涉及资金支出两方面的内容。
编制
审核
批准
部月资金(费用)支出预算
年月日
项目
支出内容
金额
其中:
现款
注:
1、每月25日前报财务部,项目多的可附页。
2、此预算由部长审核,本部长批准。
会计稽核制度
一、为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稽核工作由财务部审计主管负责,在财务本部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稽核原则
1.依法稽核原则:
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稽核工作。
2.独立稽核原则:
稽核人员独立行使稽核职能,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3.保密原则:
稽核人员必须保守涉及的财务机密,在执行稽核过程中取得的与稽核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四、稽核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稽核
1.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条款,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有无弄虚作假和双重列支等违法现象。
2.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审批手续,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伪造、涂改、上下联之间数额不符等情况。
3.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基本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经办人、审批人的签章。
物资入库是否有入库验收单和保管员收货证明,出库是否有提货单和提货人的签字。
付款项是否加盖付讫以及出纳人员印章。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二)记账凭证的稽核
1.审查记账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或自制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核算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记账凭证的业务处理是否正确,会计分录是否适当,编制是否符合规范。
3.审查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填写,摘要的编写是否简明、签章是否齐全等。
(三)会计账簿的稽核
1.审查会计账簿是否由计算机财务核算系统按明细打印,账页是否齐全,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
2.审查会计账簿是否有启用页和目录表,其填写内容和印章是否齐全。
3.审查银行账是否按月同银行对账单核对,调节后余额是否相符。
(四)会计报表的稽核
1.审查会计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报表封面及报表日期、签章是否齐备。
2.审查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报表数字是否准确,账表是否
一致,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审查会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清楚、报送是否及时。
五、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1.可以更正、补救和重新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有关人员进行更正、补救和重新取证。
2.对于重大和应查清缘由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以进行查处。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9月23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为完善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的科学化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帐目不清、责任不明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因工作岗位调动或离职以及因故暂不能工作需他人代理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及物品,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物品等内容。
会计电算化岗位人员交接时,还应列明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六)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做详细介绍,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三、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必须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按下列要求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
(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核对,调节后余额相符。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鉴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移交时,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八)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建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会计工作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移交清册上应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存档一份。
五、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监交。
(二)主管工作交接,由部长监交。
(三)部长工作交接,由分管本部长监交。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9月20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类辅助备查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税务资料类:
发票存根,发票抵扣联,各类纳税申报表,税务查账报告。
5.其他类:
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
二、文字档案的管理
1.公司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专人负责装订、整理及造册,经企业负责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员签章后予以归档。
2.当月会计凭证、发票存根、发票抵扣联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顺序装订成册,装盒归档保存。
3.每年度终了20日内,应将当年各类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分类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4.其他会计档案应于取得之日起予以归档保存。
三、计算机数据资料的管理
1.财务部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期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予以归档。
2.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应按期进行数据备份,备份工作由系统管理员负责。
日常凭证备份一周一次,每月15日前将上月整个帐套进行备份,并刻录成光盘归档存储。
3.必须做备份的数据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4.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光盘必须装入盘套进行编号,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专门场所。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序 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
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5年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辅助备查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8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9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税务资料类
10
发票存根
5年
11
发票抵扣联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进出口核销表和单据
5年
五
其他类
13
银行对帐单
15年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15年
15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永久
16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7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五、会计档案的借阅管理:
1.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
2.财务部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必须经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查阅完毕按原顺序及时归放原处。
3.公司内其他各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必须经本部门部长批准,财务部长同意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4.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其单位介绍信,经财务副总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查阅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5.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
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的,必须经财务副总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不得损毁、丢失、涂改档案资料,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销毁档案清册,提出销毁申请,经财务副总批准后予以销毁。
销毁时财务部应派人监销。
监销人员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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