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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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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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安监〔2015〕8号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14作者:
来源:
佛山市安监局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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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
何江涛,电话:
83997625。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除外,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含通用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微型工贸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按照《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
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推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对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人。
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任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中介帮扶活动。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自评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费用由企业参照政府购买评审服务的标准自行承担,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
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并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系统,每月上报排查整改的各类隐患,企业使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排查隐患的情况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于标准化证书达标期满前6个月内,按如下程序申请延期换证:
(一)企业填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报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延期评审;
(三)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延期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四)评审机构对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评审的人员组成和时间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进行,延期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延期评审报告》,见附件7);
(五)对延期评审通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延期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的企业仍不能通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重新进行标准化创建达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延期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延期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延期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佛山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可免于进行现场延期评审,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凡被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同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标准化评审、延期审查和标准化创建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延期评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2015年).doc
2.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评分细则(2015年).doc
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申请表.doc
5.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报告.doc
6.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doc
7.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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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工贸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定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