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关区.docx
- 文档编号:25845885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3.98KB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关区.docx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关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关区.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关区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关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发展形势,规程关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150号),结合关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海关与企业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以下简称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与海关实行联网监管的企业称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
第三条联网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通过网络动态地向海关如实报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物流、库存、生产管理以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动态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责任。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实行单独存放,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管理。
第五条联网企业的电子帐册只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一般贸易货物不得进入电子帐册,用于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仍采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D手册)管理。
第六条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全额保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第二章联网企业的准入审批
第七条对于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企业主管海关应审核企业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第八条拟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如下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三)《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附件⑴);
(四)包括企业性质、资本构成和近3年来进出口金额、备案手册数量等基本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考察,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规定条件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关。
第十条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正式对申请企业实施联网监管。
总关与联网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签发《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附件⑵)并正式建立联网企业档案,留存其准入审批各种资料和单证以及归并关系等前期审批资料。
第十一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视情节征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由银行提供担保:
(一)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海关核查时拒不提供相关帐册、单证、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帐册、帐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第十二条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可将电子底账模式调整为电子手册模式或暂停、注销其电子底账:
(一)联网企业属本规范第十一条
(一)所列情形且不能缴纳风险保证金或不能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应将其电子帐册调整为电子手册模式;
(二)联网企业属本规范第十一条所列其他情形或涉嫌走失违规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不能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对其电子底账设置为停帐状态,待联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或按要求整改后予以恢复;
(三)对企业由于身份识卡丢失而申请停帐的,海关可为其办理停帐手续;
(四)对已不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的联网企业,主管海关相应注销其电子底账。
第三章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一节归并关系的确定
第十三条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帐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第十四条联网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对本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预先按照货号进行归类、归并,确定单耗,并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海关负责审核单耗、商品归类并以归并关系原则为基础结合监管实际指导企业建立归并关系。
第十五条建立归并关系基本原则:
(一)10位HS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且在生产实际中具备一定程度可替代性的料件原则上进行归并处理;
(二)主管海关从单耗、规格型号、单价、税率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商品,可不作归并处理;
(三)因管理需要,企业提出需单列的,可不作归并处理;
(四)根据监管实际需进行特殊归并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归并关系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步审定的归并关系通过《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十七条企业在经营范围帐册审批通过后,将主管海关确定后的归并关系(包括归并前料件、成品,归并后料件、成品,以及对应单损耗关系)通过网络进行申报,经办关员登陆电子口岸进行审核确认。
归并关系的变更(包括增加新的备案归并关系)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节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所列商品范围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待报文成功被海关接收,转入人工审核后,由海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经办关员在成功接收到企业报文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退单并要求企业修改重报;对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报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批准证件编号、加工生产能力、进出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经营范围帐册审批权限:
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
计算机自动产生“IT”标志的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企业。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编码为12位,第1-2位为标记代码“IT”,第3-6位为关区代码,第7-12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帐册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必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上述程序及要求办理经营范围帐册变更手续。
第三节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归并关系审批通过后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待报文成功被海关接收,转入人工审核后,由海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经办关员在成功接收到企业报文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退单并要求企业修改重报;对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经办关员初审后,确定最大周转金额和核销周期(一般按照:
最大周转金额=上年度进出口总金额+海关认定合理的年度进出口增量;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报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批准证件编号、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编码、加工生产能力等;
(二)归并后的进口料件品名、规格、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
(三)归并后的出口成品品名、规格、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以及归并后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单损耗关系等。
电子帐册料件成品的备案计量单位必须与企业ERP系统计量单位一致。
对可能引起海关监管备案、核销计算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企业需申报第二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电子帐册审批权限:
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
计算机自动产生“E”标志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企业。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编码为12位,第1位为标记代码“E”,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年份,第7-12位为顺序号。
企业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的变更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节电子帐册分册备案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联网企业在特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含深加工结转)手续且该口岸因程序或内部规定等原因要求异地联网企业必须使用电子帐册分册通关,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分册。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分册的编号:
第1位为“F”(异地报关分册)或“G”(深加工结转分册),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H”,第7-12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八条E帐册分册仅为通关使用,系统不进行单独核扣核算,不需核销,分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帐册本核销周期期限。
第二十九条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分册的料件、成品内容是否在已审批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商品范围内;
二、分册允许进出口数量;
三、分册的进出口岸;
四、分册的有效期是否超过帐册本核销周期期限;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电子帐册分册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并核发纸质分册交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四章深加工结转
第三十二条对于联网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按照现行深加工结转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于对方企业结转货物与联网企业货物归并后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不一致时,若能与报关清单相符,可视为一致予以结转。
第五章联网核查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联网核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主管海关应通过网络提取联网企业的本期料件库存、料件入库、内销、放弃等数据,与E电子账册的理论库存、进口、内销、放弃等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查找差额原因。
第三十五条企业主管海关应定期对联网企业各方面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异常情况记录(不按规定履行海关手续、违规情况)、监控信息(风险布控信息、货物查验、下厂核查、稽查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包括电子口岸提供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管动态情况。
第三十六条经办关员对有以下情况的,应填写《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分主表及附表),逐级报主管科领导审批后下厂核查:
(一)通关部门反馈联网企业加工成品申报出口或报核单损耗有问题的;
(二)联网企业超期未报核的;
(三)联网企业超最大周转金额或最大周转量进口料件的;
(四)联网企业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五)联网企业财务资金流向不合理的;
(六)报关单数据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出现较大差异的;
(七)联网企业进出口平衡检查情况异常的;
(八)联网企业报核有剩余料件、边角料或残次品待处理等需下厂核查的;
(九)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期核查方式:
(一)巡查:
对联网企业不定期进行常规核查,核查内容为企业生产状况、进口料件及进口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边角料处理情况等一般性情况,防止企业“人去楼空”、停产停业或擅自处理加工贸易货物;
(二)专项核查:
根据风险分析,对联网企业某一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如核查某项料件计算机显示的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是否相同、某成品的单损耗、联网企业的周转量等;
(三)盘核:
对联网企业生产、物流情况、财务状况等整体情况进行检查。
核查关员要调阅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帐册记录、盘核实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对。
通过盘核,掌握联网企业的信誉、有无走私违法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风险分析关员要根据核查的项目及要求,及时提出核查方式,逐级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核查情况处理:
(一)经办关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
(二)通过核查发现联网企业有走私违规嫌疑或情事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调查或缉私部门。
第二节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分析岗位在监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监控措施,向前期备案、现场通关、中期核查、后期核销等监管环节发布风险信息、下达即决式布控、发出下厂核查指令等,对存在走私违规嫌疑的情况,移交调查、缉私部门查处;向总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设置计算机风险信息提示及调整电子审单通道判别、进行预定式或预警式布控的需求。
第四十一条企业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对申请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通过前期验厂、下厂调研、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情况、加工生产及出口能力进行全面了解,建立企业风险管理档案,对企业进行风险初评估,确定风险值。
第四十二条企业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在办理E电子帐册备案手续时,应查找有关风险信息,根据联网企业资信状况、风险值以及备案商品的风险,确定审核的重点。
如发现有疑问,可针对性地对有关联网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在备案后进行相应的风险布控和处置。
第四十三条风险分析岗位应定期对E电子账册的新增料件进行浏览,对需控制周转量的料件,拟定控制数量,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周转量录入E电子账册料件的最大余量中。
第四十四条企业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在办理E电子帐册核算核销手续时,应根据风险分析岗位对联网企业风险初评估、风险再评估的情况,对企业报核的项目进行重点核对、核查。
第四十五条风险分析、下厂核查等监管环节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对风险分析岗位向下厂核查岗位发出核查指令以及下厂核查岗位向风险分析岗位反馈的核查情况,经办关员均应在《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上加以批注。
第四十六条E电子帐册执行期间,风险分析岗位应将风险处置岗位反馈的情况录入计算机或作好记录,综合分析联网企业各方面情况,对联网企业监管风险进行再评估,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对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E电子帐册通过核算核销后,风险分析岗位应通过各环节执行风险处置结果的反馈信息,评估、验证风险管理的重点、目标,据此对联网企业监管风险进行确认,提出调整计算机参数及完善有关管理方式的措施,为下一步开展风险分析打好基础。
第四十八条在电子账册执行期间,如根据风险分析、海关监管需要或联网企业申请,企业主管海关确需执行电子账册的暂停/恢复执行、注销、暂停/恢复某项料件/成品进出口以及设置账册重点商品等操作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联网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关员审核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或经办关员直接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逐级报企业主管海关处(关)长批准,并由主管科领导通过H2000系统电子帐册风险布控管理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六章电子帐册核销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电子帐册核销是指电子帐册在执行期间,企业将一定期限内的保税货物进出口、生产加工以及库存情况向海关申报,海关进行审核的过程。
电子帐册核销包括预报核和正式报核。
第五十条企业必须在电子帐册核销周期到期之日提前10个工作日向海关提出报核申请,通知海关盘库时间;并在帐册到期之日后30日内向海关进行预报核或正式报核。
第五十一条海关对预报核和正式报核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或《电子帐册核销作业单》,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电子帐册核销应进行下厂盘查,盘查商品价值应占到本次核销盘库所有商品总值的25%以上。
第二节预报核
第五十三条联网企业预报核需向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按贸易方式以申报日期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的电子帐册本核销周期内已结关的全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报关单目录;
(二)海关签发的电子帐册本周期内的异地报关纸质分册;
(三)包括本核销周期内帐册执行情况说明的报核申请;
(四)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海关审核程序:
(一)核销部门初审关员接收到企业核销申请后,审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电子帐册分册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同时审核企业预报核电子数据,重点审核电子帐册核销表头内容(包括企业帐册编号、报核类型、核销开始日和核销截止日等)以及报关单等申报数据与海关内网数据的电脑比对结果。
(二)对计算机显示电子帐册核销表头内容不符合预报核申报要求的,退企业重新报核。
(三)对预报核报关单与海关电子底帐不符的,经办关员应查找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报领导审核后,作相应处理:
1、企业已申报、海关无底帐记录,经确认企业申报报关单无误,需进行补核注操作,由经办关员提出补核注意见,经审批后运用“报关单人工补核注、补核扣”功能进行补核注、补核扣;企业已申报、海关无底帐记录,经确认企业申报报关单有误,则退单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
2、企业已申报、海关无底帐记录,又无法补核注的,经审批后可提交技术部门,向总署信息中心反映解决。
3、企业未申报,海关底帐有记录,且底帐报关单数据无误,则退单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企业未申报,海关底帐有记录,但底帐报关单数据有误,则需进行反核注操作,由经办关员提出反核注意见,审批后运用“报关单人工反核注”功能进行反核注、反核扣。
4.企业未申报,海关底帐有记录,但底帐报关单数据有误,又无法进行反核注,经审批后可提交技术部门,向信息中心反映解决。
第五十五条经办关员对经审核,企业预报核数据符合核销要求的,通过其预报核申请。
第三节正式报核
第五十六条企业主管海关应要求联网企业提供以下正式报核数据和资料:
(一)应要求联网企业以预报核环节企业主管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为基础,按归并后的料件向企业主管海关申报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提取的本期应存、实存及耗用数量、实际进(出)口数量、内销数量、结转数量、边角料数量、放弃数量、实际损耗量、残次品数量、料件退换数量和料件复出数量等内容;
(二)如企业主管海关需结合联网企业盘点数据审核正式报核的,应要求联网企业应在盘点数据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实际盘点数据报送企业主管海关。
企业主管海关可抽查联网企业盘点实存数据与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比对。
第五十七条企业主管海关按以下程序审核联网企业正式报核申请:
(一)核销岗位按程序操作要求,通过H2000系统电子帐册后期管理正式报核人工审核程序,调阅联网企业正式报核电子报文进行审核,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系统底帐数据进行比对,包括对报关单进行核算和对核销表数据进行比对;
(二)核销岗位对企业上述申报数据应逐项进行核对,并打印计算机数据比对结果的有关操作页面;
(三)核销岗位对不相符且属于企业填报有误的应予以退单,要求企业修改重报。
第五十八条对经上述比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初审岗位应查找原因,并区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并人工转岗交复核岗位审核,经复核岗位审核报主管科领导审批后,作如下相应处理:
1.企业料件短少(即实存数量+实际损耗量-理论损耗量少于海关本期结余数量)的,企业主管海关按规定予以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
2.企业料件盈余(即实存数量+实际损耗量-理论损耗量大于海关本期结余数量)的,企业主管海关应对本期结余数量予以修正。
(二)对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填写业务联系单,并人工转岗交复核岗位审核,经复核岗位审核逐级报企业主管海关处(关)长批准,审批后移交调查或缉私部门跟踪处理。
第五十九条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企业主管海关可批准联网企业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一)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企业主管海关可同意联网企业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申请。
(二)对于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应要求联网企业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
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三)对临近核销周期期满而未能及时办理征税手续的,转入下一核销周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下期核销时企业主管海关予以确认。
第六十条企业主管海关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联网企业正式报核业务:
(一)核销岗位对经审核符合核销要求的联网企业正式报核数据,并填写《电子数据核销业务单》(附件5)并人工转岗交复核岗位审核,经复核岗位审核报主管科领导审批。
(二)核销岗位根据审批情况,对符合正式报核要求的,予以通过核销,打印报核表头、报核报关单号、本次核销期内的料件“本期结余数”,留存备查。
第七章单证与数据管理
第六十一条海关电子帐册准入审批有关纸质单证以及前期备案变更有关单证应以企业为单元建立企业档案进行管理;其每个核销周期的业务单证应建立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联网监管企业档案应由主管海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联网监管业务档案以一个核销周期为单元,按照现行加工贸易手册档案流转程序进行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联网企业不再使用电子帐册的,应向海关申请报核。
海关对电子帐册核销完毕后,予以注销。
第六十五条本规程“主管海关”是指总关加工贸易现场部门和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执行后,与海关总署下发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由加贸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经营单位名称
分类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10位数)
加工单位名称
分类管理类别
加工企业海关注册编码(10位数)
加工投资总额
加工企业性质
加工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工厂面积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万美元)
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万美元)
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量(份)
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能)
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系统名称
启用时间
功能描述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可随附上面说明)
海关:
我公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联网监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请予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商务主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海关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网监管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海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包括企业对订单、采购、运输、生产、库存、销售和财务的计算机管理情况。
2.企业申请栏中的“海关”系指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附件三:
编号:
()关(处)联号
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实施联网监管。
(关印)
年月日
附件四: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
编号:
企业名称
电子帐册编号
申请事由
经办关员
审核情况
及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科
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处
(关)长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五:
《电子帐册核销作业单》
编号:
企业名称
电子帐册编号
核销起始日
核销截止日
进口报关单数
出口报关单数
实际进口总值
实际出口总值
经办关员
初审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科
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处
(关)长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郑州 海关 联网 监管 操作规程 修订稿 总则 第一 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