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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七条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导、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公司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部门或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安环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安环部应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小组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制定计划或者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
基层岗位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公司通过基层实战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第二十条安环部应当根据本公司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区域内的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进行排查、登记、评估、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状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由员工组成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二条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经常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演练计划,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演练和单项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定期对公司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路线、地形、重危险源等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有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动.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费用,用于公司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安环部会同财务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
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报告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监测体系.对可能危及周边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二十八条对可预警的装置设备着火爆炸、罐区或仓库泄漏着火、管道火灾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办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
第三十条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和发布制度,利用文件、会议、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波及毗邻单位的,应当立即向毗邻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和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发生的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发展势态和社会影响程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公司级)、二级(部门级)、三级(车间级)和四级(基层岗位级),一级为最高级。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响应,成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同配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增援或者保障。
第三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并超出控制能力时,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响应升级。
第五章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五条公司领导小组应当明确并落实现场指挥部、生产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指挥权和处置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人员第一时间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发生三级并有可能引发二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九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防控次生事故和衍生事故.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医疗保障组应当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送医救治.
第四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保安队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畅通。
必要时,应当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或者其他措施。
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疏散和撤离.各部门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急办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调用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确需借用其他单位的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应当逐一登记建档。
第四十三条环保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事故发生场所周边的环境情况,及时提出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处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四十四条事发场所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操作记录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
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借用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对不能返还的或者损毁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综合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和奖惩等工作,根据投保情况及时开展保险理赔联系工作.
第六章应急评估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急办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条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应急办应当对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情况;
(二)现场、岗位先期处置情况;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应急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联动协调等工作情况;
(五)现场监控、警戒、处置、环境影响防控与检测以及信息发布情况;
(六)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个人评选的依据。
安环部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公司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连云港盘固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分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与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由安环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分类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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