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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棉花
第五十二章棉花
子目注释:
子目号5209.42及5211.42所称“粗斜纹布(劳动布)”,是指用不同颜色的纱线织成的三线或四线斜纹织物,包括破斜纹组织的织物,这种织物以经纱为面,经纱染成一种相同的颜色,纬纱未漂白或经漂白、染成灰色或比经纱稍浅的颜色。
总注释
参阅本章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从原料到机织物各个生产阶段的棉纤维,其中包括作为棉归类的混纺材料。
52.01未梳的棉花
棉属植物的棉铃(荚、桃)所含的种籽为棉纤维所包裹。
这些纤维的基本成分是纤维素,表面有一层蜡质物。
棉纤维表面平滑,天然色泽为白色、淡黄色甚至浅棕或浅红色。
当棉铃成熟时其荚会张开,棉花就可以收获了。
人们通常只摘棉花,而将棉铃留在植物上。
摘下的棉花带有棉籽,这些棉籽必须在下一步轧棉工序予以清除。
本税号包括刚采摘下的未梳棉纤维(籽棉)和仅经轧制的未梳棉纤维(即皮棉,其中仍含有一定数量的荚屑、叶子或泥土);本税号还包括洗净、漂白、染色或脱脂的棉纤维(棉短绒及废棉除外)。
国际贸易中的原棉几乎全都是打成紧压棉包的皮棉;皮棉经开棉机或清棉机清理后,成为蓬松、宽阔、连续的棉片。
棉短绒归入税号14.04。
归入本税号的纤维一般长度在1~5厘米之间,因而很易与通常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棉短绒区分开来。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絮胎(税号30.05或56.01)。
(二)废棉(税号52.02)。
(三)粗梳或精梳的棉花(税号52.03)。
52.02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10—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其他:
91——回收纤维
99——其他
总的来说,本税号包括棉花在纺前加工、纺纱、机织、针织等生产过程中所得的废棉,以及从拉松的棉货品所得的废棉。
据此,本税号包括:
精梳下脚,通常称为精梳机落棉;从粗梳或精梳锡林上回收的抄针花;在牵伸工序所得的断纤;梳条或粗纱碎棉片;梳棉飞花;缠结纱及其他废纱;拉松废、碎棉布所得的棉纱及纤维。
废料可含有油污物质、尘土或其他杂质,也可经洗净、漂白或染色,可用于纺纱,也可供其他用途。
本税号不包括:
(一)棉短绒(税号14.04)。
(二)絮胎(税号30.05或56.01)。
(三)粗梳或精梳废棉(税号52.03)。
(四)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税号56.01)。
(五)新的或旧的碎织物及其他纺织品的碎料(税号63.10)。
52.03已梳的棉花
本税号包括粗梳或精梳的棉花(含回收纤维及其他废棉),不论是否进行了纺前进一步加工的。
粗梳的主要目的是清理棉纤维,使之大致平行排列,并把纤维中仍含有的杂质全部或大部分清除。
粗梳后的纤维呈阔幅棉网(棉卷)状。
然后一般将棉网压缩成棉条。
这些棉条在纺成粗纱以前可以经过精梳,也可以不经过精梳。
精梳加工主要适用于长绒棉的纺制。
该工序将附在纤维上的剩余少量杂质清除,同时还将短纤维清出,作为精梳废料;清除后仅留下平行排列的长纤维。
不论是否精梳的棉条通过拼条机及粗纱机进行一系列的并条及牵伸加工,使棉条成为粗纱。
应注意到,在经粗纱机加工的粗纱,其直径与税号52.05或52.06的单纱几乎相同,并稍加搓捻;但由于未经纺制,它们尚未成为纱线,因而仍归入本税号。
棉条一般盘卷着装入筒内,而粗纱通常被绕在大型筒管上。
棉卷一般卷于木制滚筒上。
本税号的产品可经漂白或染色。
理发师用的粗梳成棉条形状的棉花(有时称之为“理发”棉絮)应归入本税号,但一般棉絮胎应归入税号56.01,如果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供医疗或外科用零售包装的,则应归入税号30.05。
52.04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非供零售用:
11——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19——其他
20—供零售用
本税号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4项规定形状及条件的棉制缝纫线。
然而,本税号不包括符合线、绳等定义的缝纫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项〕(税号56.07)。
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或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均归入本税号。
52.05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
11——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不超过14公支)
12——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13——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14——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15——细度在125分特以下(超过80公支)
—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
21——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不超过14公支)
22——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23——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24——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26——细度在125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06.38分特(超过80公支,但不超过94公支)
27——细度在106.38分特以下,但不细于83.33分特(超过94公支,但不超过120公支)
28——细度在83.33分特以下(超过120公支)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31——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每根单纱不超过14公支)
32——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每根单纱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33——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每根单纱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34——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每根单纱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35——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每根单纱超过80公支)
—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41——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每根单纱不超过14公支)
42——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每根单纱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43——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每根单纱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44——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每根单纱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46——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06.38分特(每根单纱超过80公支,但不超过94公支)
47——每根单纱细度在106.38分特以下,但不细于83.33分特(每根单纱超过94公支,但不超过120公支)
48——每根单纱细度在83.33分特以下(每根单纱超过120公支)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2.03的粗纱纺制的单股或多股棉纱线(缝纫线除外),只要这些纱线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但本税号不包括符合线、绳、索等定义的纱线(税号56.07)以及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或3项〕。
上述纱线不论是否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
(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均归入本税号。
52.06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
11——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不超过14公支)
12——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13——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14——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15——细度在125分特以下(超过80公支)
—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
21——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不超过14公支)
22——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23——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24——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25——细度在125分特以下(超过80公支)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31——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每根单纱不超过14公支)
32——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每根单纱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33——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每根单纱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34——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每根单纱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35——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每根单纱超过80公支)
—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41——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每根单纱不超过14公支)
42——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每根单纱超过14公支,但不超过43公支)
43——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每根单纱超过43公支,但不超过52公支)
44——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每根单纱超过52公支,但不超过80公支)
45——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每根单纱超过80公支)
税号52.05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纱线。
52.07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10—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供零售用的棉纱线(缝纫线除外),即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3项所规定的形状及条件的棉纱线。
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未漂白:
11——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1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
1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19——其他机织物
—漂白:
21——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2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
2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29——其他机织物
—染色:
31——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3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
3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39——其他机织物
—色织:
41——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4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
4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49——其他机织物
—印花:
51——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
5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9——其他机织物
本税号包括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棉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
棉机织物品种繁多,根据其各自特点,用于制衣服、家庭用布、床罩、窗帘、其他家具布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号30.05)。
(二)税号58.01的织物。
(三)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织物(税号58.02)。
(四)纱罗(税号58.03)。
(五)税号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52.09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未漂白:
11——平纹机织物
1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19——其他机织物
—漂白:
21——平纹机织物
2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29——其他机织物
—染色:
31——平纹机织物
3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39——其他机织物
—色织:
41——平纹机织物
42——粗斜纹布(劳动布)
4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49——其他机织物
—印花:
51——平纹机织物
5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9——其他机织物
税号52.08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产品。
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未漂白:
11——平纹机织物
1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19——其他机织物
—漂白:
21——平纹机织物
2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29——其他机织物
—染色:
31——平纹机织物
3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39——其他机织物
—色织:
41——平纹机织物
4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49——其他机织物
—印花:
51——平纹机织物
5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9——其他机织物
本税号包括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机织物。
本税号所包括的机织物必须是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应作为棉织物归类〔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一)款〕并且符合下列规格的产品:
一、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的;
二、主要或仅与化纤混纺的;
三、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
在计算比例时,必须记住化纤的总重量应一并予以考虑,长丝与短纤是不分别计算的。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号30.05)。
(二)税号58.01的织物。
(三)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织物(税号58.02)。
(四)纱罗(税号58.03)。
(五)税号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未漂白:
11——平纹机织物
1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19——其他机织物
—漂白:
21——平纹机织物
2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29——其他机织物
—染色:
31——平纹机织物
3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39——其他机织物
—色织:
41——平纹机织物
42——粗斜纹布(劳动布)
4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49——其他机织物
—印花:
51——平纹机织物
52——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9——其他机织物
税号52.10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本税号的产品。
52.12其他棉机织物: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11——未漂白
12——漂白
13——染色
14——色织
15——印花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21——未漂白
22——漂白
23——染色
24——色织
25——印花
本税号包括用棉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
然而应注意到本税号仅包括混纺织物,但本章其他税号或本类第二部分具体列名的机织物除外(通常归入第五十八章或第五十九章)。
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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