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x
- 文档编号:25841649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2.17KB
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x
《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尔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
用管理体系,加强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的监管,推动建筑市场诚
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
业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采集、
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并注意保护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的商业秘密及个人
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资格考
试并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
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对本市施工企业所属的注册建造师以及外地赴我市从事
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建立信用档案、
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
价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建筑市场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
及区县(市)建设局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应及时将信用评价情
况上传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各区、县(市)建设局作为注册建造师评价及管理的参评单位,
应按规定及时将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日常信用评价情况录入到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采集登记制度。
在哈工商注册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后 15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
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
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
外地企业在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中标公示后 5 日内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
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
信用评价手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主要用于记载注册建造师本人
基本信息、承接工程业绩信息、质量安全及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
作为对市场诚信行为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
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良好行为信
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
2
一票否决是指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良好行为记录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
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时提
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程序采集。
(一)良好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
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
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
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
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
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
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
3
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
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
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
息真实性承诺书。
(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
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在不良行为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处罚通报、送达的司法裁决等文
件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采集。
由注册建造师所在
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
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上传执业业绩时需同时上传
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注册建造师
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
注册建造师应当如实向参评单位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
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
4
进行信用评价打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起评分 90 分,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
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中的良好行为及
不良行为分别进行记录、评分,加分后分值上限为 120 分。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100 分以上为“优秀”等级;
(二)99 分至 90 分为“良好”等级;
(三)89 分至 70 分为“合格”等级;
(四)69 分至 60 分为“基本合格”等级;
(五)59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六)在上一年度中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
评价分值在原评价分值基础上减 10 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直接降为 69 分。
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
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五条其他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评价
分值进行修复:
(一)所承担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修复 15 分;获得省级
5
奖项的,可修复 10 分;获得市级奖项的,可修复 5 分。
(二)注册建造师完成所承揽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每完成一项
可修复 10 分。
(三)信用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应参加相
应培训合格后,信用评价等级可修复为 69 分。
(四)因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不合
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不予修复。
第十六条不合格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工作应按照《注册建造
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对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由企业自行组织或
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0 个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建造师信
用信息通过哈尔滨建设网 证照查询系统向社
会公布。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实行即时评价制度,即时信用评价结
果可随时通过哈尔滨建设网 证照查询系统查
询。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
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在承揽工程、评优评先
时,应给予优先考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
6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加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
合获奖项目加分条件的“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加分;各
级监管部门对其免于当年动态监管。
(二) “良好”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
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
(三) “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
正常监管。
(四) “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警告,责令其
限期整改不良行为;按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原则,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视情况限制“基本合
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招标
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规定
设置扣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条件的“基
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扣分;参评单位在组织各类评优
评先时,不予以推荐; 各级监管部门对其 1 年内实施重点监管。
(五) “不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在信用等级修复前禁
止在我市执业;已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建议建设单位立即更
换负责项目建设“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
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六)对外地进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参照本市注册
建造师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任项目建
7
设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
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评级结果申诉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信
用评价结果申诉:
(一)被评价人员对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信用
评价结果生成 15 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给有关参评单位,
有关参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查阅核对有
关评价情况并答复申诉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有关参评单位
逾期未答复或申诉人对有关参评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自收到
答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
现确有错误的,要求有关参评单位纠正。
申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复信用评价结果须有
关参评单位出具书面修复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
价结果进行修复。
(二)对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有异议,可在 15 个工作日
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责任处理
8
第二十一条各参评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管的过
程中,应当核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注
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
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注册建造师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
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行为,立即将信用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三条各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所列条款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追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年起实施。
原《哈尔
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哈建规【2017】2 号)
及《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9
指标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加)
分值
评价单位
一
票
否
决
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注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
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
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质监站、市政站、
安全站、建筑市场
监察大队、各区县
建设局
信
用
不
良
行
为
扣
分
指
标
1.注册失效未办理变更、延续注册,擅
自继续执业的。
5
建管处、区县建设
局
2.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擅自
组织施工的。
5
建管处、大队、区
县建设局
3.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
上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5
建管处、招标办、
大队、区县建设局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
3
各参评单位、区县
建设局
5.超越资质等级或违反《注册建造师执
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
5
建管处、招标办、
6.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的。
5
建管处、大队、安
全站、质监站、市
政站、区县建设局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视其情节扣 2-5 分)
5
各参评单位、区县
建设局
8.在同一个项目中,被抽查三次不在现
场的。
5
建管处、大队、区
县建设局
9.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且
未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10
质监站、市政站、
区县建设局
10.所承建工程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发
20
质监站、市政站、
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准
10
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认定负
有管理责任的。
安全站区县建设局
11.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5
各参评单位、区县
建设局
12.未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进行返修的,未按规定履行保修的。
10
质监站、市政站、
区县建设局
13.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
节能产品的,以及其他违反墙体材料改
革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
的。
3
墙改办、区县建设
局
14.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擅自
搅拌混凝土(砂浆)和在应用散装水泥、
搅拌混凝土(砂浆)过程中违反相关政
策法规、标准规范的。
3
散办、区县建设局
15.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在内业资
料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3
大队、质监站、市
政站、安全站区县
建设局
1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的。
3
安全站、区县建设
局
17.未按照本办法时间规定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5
建管处、招标办、
区县建设局
18.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
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确认全部
扣除)
5
各参评单位、区县
建设局
19.未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5
各参评单位、区县
建设局
信
用
良
好
行
为
加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多项不重复计
算)
15
建管处、质监站、
市政站、安全站、
建筑业协会、区县
建设局
2.获得省级奖项或三市样板工程的。
(多项不重复计算)
10
建管处、质监站、
市政站、安全站、
建筑业协会、区县
11
分
指
标
建设局
3.获得市级奖项的。
(多项不重复计算)
5
建管处、质监站、
市政站、安全站、
建筑业协会
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哈尔滨 注册 建造 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