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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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处理站)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分散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可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及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应符合《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第五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职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镇(街)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在镇(街)的指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向所在镇(街)移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向镇(街)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等);
2.竣工验收报告;
3.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4.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运行维护经营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验,并配有从事过相关工作经验的管理工作人员,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转包。
未经镇(街)批准同意,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分包。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并报镇(街)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的有关规范、标准;
2.与镇(街道)政府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建立健全组织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工作;
3.制订承担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并报镇(街)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内容,细化管理标准,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保证设施规范运行;
4.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按规定上报年度、月度计划以及月度运行维护相关报表;
5,根据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污水处理站进出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街)汇报。
6,负责污水治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7,负责污水处理站场地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8,建立发生运行事故及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报镇街备案)并进行演练(每半年一次)。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对污水治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视,根据各自污水治理设施实际情况,结合以下内容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帐,每次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记录内容要齐全,要有时间、地点、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同时有整改结果的反馈意见及整改结果。
(一)每天检查污水井、管道、拍门、污水收集沟渠和污水提升泵站,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盖板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做好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八小时内恢复;
(三)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时监测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水量,水量特别大或进水污水浓度特别低时,应电视检测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五)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六)每周检查快速渗滤池的填料层,防止重物压或有浸泡现象;
(七)每半年对调节池(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八)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中毒或爆炸事故;
(九)及时收割生态塘(氧化塘)内的水生植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
(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十一)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管理机构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三)每年报告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治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镇(街)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治理设施,因维护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需提前60个工作日向镇(街)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
镇(街)应及时将该类申请、批复情况书面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和各镇(街)管理机构应每个月(发现水质异常的为每个星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建立在线实时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区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镇(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定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为了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正常地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镇(街)应按时足额拨付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每半年)和镇(街)(每季度)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每次组织考核污水治理设施数量不少于本区内已建成运行数量的20%;镇(街)对本镇(街道)已建成运行的污水治理设施考核,考核数量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数量的50%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备案。
不定期考核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按照《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表》(附表3)的要求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
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89分(含80分)为良;60—79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查的污水治理设施已停用的,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三)考核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考核成绩为优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及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四)镇(街)不按时组织考核工作,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撤销或者变动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水质检测设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依法建立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或者运行维护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行维护单位在运行维护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治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进水水质标准
单位:
毫克/升(色度、PH除外)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150-300
2
生化需氧量(BOD5)
60-150
3
悬浮物(SS)
≤15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5
总氮(以N计)
15-25
6
氨氮(以N计)
≤20
7
总磷(以P计)
2.0-4.0
8
色度(稀释倍数)
80
9
PH
6-9
注:
1.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参照顺德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
2.色度(稀释倍数)、PH参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附表2
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
单位:
毫克/升(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40
2
生化需氧量(BOD5)
20
3
悬浮物(SS)
2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
5
总氮(以N计)
20
6
氨氮(以N计)
8(15)
7
总磷(以P计)
0.5
8
色度(稀释倍数)
30
9
PH
6-9
10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4
注:
氨氮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附件3
顺德区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表
污水处理设施地点:
镇(街道)村(居)自然村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时间:
年月日
序
号
项目
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评分标准
最多扣分
扣分
1
管网系统及附属设施
每周检查污水管道、检查井、拍门、污水提升泵站等相关构筑物是否出现破损,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过流通畅;及时更换或修复已损坏的井环盖、溢流管口、拍门等,保证检查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①污水管道未及时疏通造成污水浸路现象,扣8分;②检查井盖、井身、拍门、污水提升泵站等相关构筑物破损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扣7分;③检查井井底淤泥或杂物堆积致堵塞,扣5分;
20
2
格栅
每周检查格栅池,及时清理垃圾,修复或更换已损坏的格栅。
①未对格栅垃圾进行及时清理,扣1分;②未对已损坏的格栅及时修复或更换,扣1分。
2
3
集水井
定期对集水井清淤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井内有明显淤积、有垃圾或漂浮物未定期清理,扣2分。
2
4
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单元
污水处理站各污水处理单元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参照表一,表一以外的污水处理单元按其工艺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污水处理站各污水处理单元运行维护管理评分标准内容参照表一,表一以外的污水处理单元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20
5
水泵、
鼓风系统等机电设备
定期检查各类水泵及鼓风系统等机电设备(含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操作、维护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规范执行,及时更换零配件等。
未按操作规范操作,运行维护不当出现烧毁或损坏现象和不及时更换零配件等,扣3分。
3
6
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量
观察进出水水量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维护。
进出水水量异常,扣3分。
3
7
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
监测进水水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维护;对进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进行检测。
按每个季度组织的水质检测,不再另行水质抽检。
上半年考核,进水化学需氧量按照一、二季度水质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下半年考核,进水化学需氧量按照三、四季度水质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化学需氧量低于80(不含80)毫克/升,扣20分;化学需氧量高于80(含80)毫克/升低于150(不含150)毫克/升,用内插法按比例扣分。
20
8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
监测出水水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维护;对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指标进行检测。
按每个季度组织的水质检测,不再另行水质抽检。
上半年考核,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按照一、二季度水质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下半年考核,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按照三、四季度水质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任何一个水质指标不达标,扣7分。
21
9
污水处理站场地卫生
场地内无明显砖瓦石块或堆土;绿化及时修剪;场地及时清扫,无垃圾,无积水。
①场地未及时清扫,有垃圾、积水,扣1分;②绿地明显杂草丛生,扣1分;③场地内有明显砖瓦石块、堆土等,扣1分。
3
10
安全管理措施
是否设置了相关的安全维护设施以及分隔维护措施;池面、池体及各种附件等要保持清洁完好;金属构件无明显锈蚀;水面无明显结垢、泡沫、漂浮物等。
①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②池体及附件有明显缺损、裂缝的,金属构件有明显锈蚀,影响安全使用的,扣1分;③敞露的设施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格网、栏杆等,扣1分;
④供配电设施有缺损,机电设施配电不符合规范,影响安全用电的,扣1分。
4
11
运行维护管理资料
要求镇(街)各级主管部门落实设施维管和监督考核工作,督促设施维护管养单位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未提供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记录,扣2分。
2
总扣分值
合计得分(100-总扣分值)
表一
序号
污水处理单元
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考核评分内容
1
人工
湿地
湿地功能植物需保持合适的覆盖度,并应合理修剪或补种;绿化带植物无明显病虫害症状;绿地内无明显杂草丛生现象。
①人工湿地内植物覆盖率不高或植物稀少,未及时修剪或补种;②绿地内明显杂草丛生;③绿化带植物有明显病虫害症状。
2
生态塘,生态沟渠
按操作要求清理水生植物残体、水面漂浮物和落叶;定期清理底泥,底泥沉积量不应影响到稳定塘有效容积和水流状况。
①水面有较多的漂浮物、落叶等,未及时清理的;②水生植物覆盖率超过50%;③出现底泥上涌的。
3
接触氧化、膜生物处理等生化处理系统
填料安装紧固,无松动、缠绕、结块;膜处理系统、曝气设施运作正常,曝气均匀等;及时对污泥集中处置或外运。
①曝气设施漏气、曝气不均匀等现象;
②水面有明显结垢、泡沫、漂浮物;④沉淀池表面有浮泥的;⑤接触氧化池填料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的;出现上述现象造成堵塞的;⑥接触氧化池出现污泥沉降性能差、污泥膨胀上浮、污泥发黑发臭问题的;⑦膜生物反应器内膜组件未定期清洗,造成运行出现异常的。
4
厌氧水解池
每年清理一次以上,防止污泥淤积;定期检查维修厌氧池填料。
①池内有明显淤积、有垃圾或漂浮物未定期清理;②未及时维修填料和框架、未按要求更换填料的;③通风设施(通气口或检查口)失效。
5
快速渗滤池
定期检查填料层,防止重物压或有浸泡现象。
①填料层有堵塞现象;②填料层水力负荷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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