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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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责任和竞争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将教职员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通过建立新型的分配机制、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的岗位聘任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提高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酬,目标管理;
(二)教学中心,注重公平;
(三)优绩优酬,强化激励。
三、分配对象
全院在岗在编教职工。
四、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绩效工资未执行前,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福利费、考核津贴、特殊津贴。
五、奖励性绩效构成与标准
(一)岗位津贴
1.教师岗位津贴
(1)教师岗位津贴的构成及标准
教师的校内岗位津贴,由教学工作量津贴、研究类工作量津贴和社会工作量津贴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工作量津贴比例见表1、表2、表3和表4,教师岗位津贴标准见表5。
表1专业课教师(A岗)岗位津贴比例
职称
教学工作量津贴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
社会工作量津贴
教授
55%
35%
10%
副教授
60%
30%
10%
讲师
67%
23%
10%
助教
70%
20%
10%
表2专业课教师(B岗)岗位津贴比例
职称
教学工作量津贴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
社会工作量津贴
教授
60%
30%
10%
副教授
65%
25%
10%
讲师
70%
20%
10%
助教
75%
15%
10%
表3公共基础课教师(A岗)岗位津贴比例
职称
教学工作量津贴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
社会工作量津贴
教授
60%
30%
10%
副教授
65%
25%
10%
讲师
70%
20%
10%
助教
75%
15%
10%
表4公共基础课教师(B岗)岗位津贴比例
职称
教学工作量津贴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
社会工作量津贴
教授
65%
25%
10%
副教授
70%
20%
10%
讲师
75%
15%
10%
助教
80%
10%
10%
表5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职级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见习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系数
5.5
4.0
3.0
2.6
2.4
2.2
1.8
1.6
1.4
1.2
0.8
(2)兼职教师授课津贴
各专业应聘请行业、企业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
专业课兼职教师的授课津贴的发放与管理,由教务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业课兼职教师的授课津贴由学校统一安排。
公共基础课原则上不鼓励外聘兼职教师,工作任务超过额定工作量一倍及以上的情况,系部可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聘请兼职教师,并由教务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业课兼职教师的授课津贴由学校统一安排,但必需在第二轮聘期内达到人员合理配制。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1)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的构成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由岗位职责津贴、研究类工作量津贴和社会工作津贴三部分组成,工作量津贴比例见表6。
表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比例
职称
岗位职责津贴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
社会工作量津贴
正高
60%
30%
10%
副高
60%
30%
10%
中级、初级
60%
30%
10%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表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见习
四
六
七
九
十
系数
3.0
2.4
2.2
1.6
1.4
1.2
0.8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验系列、图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见《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修订)》及各类岗位职责。
超课时津贴标准见表10。
3.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1)管理人员岗位津贴的构成
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分两部分发放。
一是工作目标津贴,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发放,占其校内岗位津贴60%;二是工作质量津贴,根据其执行政策的水平、工作效率和成效,服务对象满意率,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质量等考核情况发放,占其校内岗位津贴的40%。
(2)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表8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职级
四
级
职
员
五
级
职
员
六
级
职
员
七
级
职
员(3)
七
级
职
员
(2)
七
级
职
员
(1)
八
级
职
员(3)
八
级
职
员
(2)
八
级
职
员
(1)
九
级
职
员
十
级
职
员
见
习
系数
4.5
3.5
2.8
2.4
2.2
1.6
1.8
1.6
1.4
1.2
1.0
0.8
(3)工勤岗位津贴构成
工勤岗位津贴分两部分发放。
一是工作目标津贴,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发放,占其校内岗位津贴的60%;二是工作质量津贴,根据其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工作成效,群众满意率等考核情况发放,占其校内岗位津贴的40%。
具体考核办法由后勤处制定,学校审批后执行。
(4)工勤岗位津贴标准
表9工勤岗位津贴标准
职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
系数
1.6
1.3
1.1
1.0
0.9
0.8
(二)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按标准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交通补贴发放暂行规定(修订)》(闽卫院〔2009〕53号)执行。
(三)福利费
每年按教职工人均不低于1万元标准发放。
(四)考核津贴
根据年度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按照《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闽卫院人[2013]号),以一个月岗位津贴为标准发放年度考核津贴。
(五)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由超教学工作量津贴、超科研工作量津贴、管理人员加班津贴、各类表彰奖励金、值班、全院性活动补贴等构成。
1.教师的超课时津贴
超课时津贴发放采取“分段+封顶”的办法,即完成所聘岗位的标准教学工作量后,超课时部分发放超课时津贴。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师们的身体健康,不鼓励教师上过多的课。
因此,教师的超课时津贴标准分为两段,超课时津贴标准分段递减,超过第二段上限部分的学时不再发放超课时费。
超课时津贴标准见表10。
表10教师、实验、图书系列人员的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教师/岗位类别
第一段
超课时费
标准
第二段
超课时费
标准
专业课教师A岗
361-540
26元
541-720
18元
专业课教师B岗
461-690
691-920
基础课教师A岗
421-630
631-840
基础课教师B岗
501-750
751-1000
实验人员A岗
501-750
751-1000
实验人员B岗
601-900
901-1200
图书系列人员(高级)
61-90
图书系列人员(中级)
91-135
“双肩挑”人员每学年要承担1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20学时的部分方能领取超课时费,但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管理干部兼课学时的上限要求;特殊情况需请示学院批准,但超出上限部分的学时,不得领取兼课费。
“双肩挑”人员指导学生毕业实践环节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平均人数的1/2,且上限为8名学生,超出部分无报酬。
教师身份的辅导员参照“双肩挑”人员的规定执行。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教职工超额完成规定的研究类工作量,发放超研究类工作量津贴,标准为3元/分。
3.管理人员加班津贴
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人员据岗位津贴标准,按日计发加班津贴。
4.各类表彰奖励金
用于奖励年度科研工作突出业绩、对学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及取得院内外各类表彰的教职工,具体办法另定。
5.值班补贴
值班补贴指因工作需要管理干部值班。
后勤服务、保卫、图书流通等岗位执行轮休制,不再发放值班、夜点等补贴。
6.全院性活动补贴
据学院年度工作情况设定。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本次岗位津贴的基数设定为1500元/月,今后将据学院发展情况变化。
2.校内岗位津贴采用每月固定发放和年终考核后发放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的70%按10个月发放,其余30%于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3.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发放30%校内岗位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扣发当年年终发放的30%校内岗位津贴的一半。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扣发全部当年年终发放的30%校内岗位津贴。
在第二年年度考核时,若未完成规定期限应完成的岗位任务,缓发相应比例的校内岗位津贴。
4.岗位津贴实行下发薪办法,即调入、调出、职称变化、职务变化、出国进修和退休等人员均从次月起发放、停发或调整。
5.“双肩挑”、“附设岗位”人员实行工资、津贴据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就高原则发放,完成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职责。
6.第一年超过额定研究类工作量30%的部分,按标准发放超研究类工作量津贴;第二年超过额定研究类工作量60%的部分减除第一年发放超研究类工作量津贴的分值,按标准发放超研究类工作量津贴;第三年聘期考核后算总账,多退少补。
6.7条所提2项津贴由科研处统一核定发放。
7.除专业课教师、教学部门以及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仅以获得的科研教研工作量计算超研究类工作量分值,获得的教学建设工作量分值不考虑。
8.七、八级职员分为三类,其中(3)为正、副科级主持工作人员,
(2)为正科级、副科级干部,
(1)为无职务的职员。
9.属学院编制,至附属医院工作的临床教师参照“双肩挑”、“附设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执行,对研究类工作量及社会工作量不作要求。
10.本聘期内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其校内岗位津贴的30%部分,按照其退休前当年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折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11.经学校批准正常调出人员,由部门根据其岗位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校内岗位津贴30%部分发放的书面意见,由学校根据部门意见酌情发放。
12.在聘期内,凡职称和职务变动(职称变动以聘任为准)人员,应履行新职称、职务的职责。
国拨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校内岗位津贴从次月进入新职称、职务的最低档。
七、校内岗位津贴的缓发、扣发与停发
1.在第二年年度考核时,若未完成额定研究类工作量的60%,缓发相应比例的校内岗位津贴。
缓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但最多不超过当年年终发放的30%校内岗位津贴。
未完成的研究类工作量
额定研究类工作量×60%
×研究类工作量津贴的比例×三年岗位津贴总额×60%
2.在第二年年度考核时,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社会工作量的,经教务处、系部及处室参照前一条的计算方法核算缓发校内岗位津贴金额,由人事处核定执行。
3.聘期考核未完成聘期岗位任务的,按下列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
(1)未完成岗位要求的研究类工作量的,按未完成分值占应完成分值的比例,经科研处核定扣发校内岗位津贴金额,由人事处核定执行,扣发额为:
三年未完成的总分值
三年应完成的总分值
扣发额=×研究类工作量津贴的比例×三年岗位津贴总额
(2)未完成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和社会工作量的,经教务处、系部及处室确定扣减校内岗位津贴的数额,由人事处核定执行。
(3)实际扣款总额,不超过聘期考核当年年终发放的30%校内岗位津贴与上年度缓发的校内岗位津贴的总和。
4.部门年度及聘期考核期间,学校将按比例抽查各部门考核情况,对于考核不认真、有造假行为的部门,将扣发该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岗位津贴总额的15%。
5.公派出国人员校内岗位津贴发放按照《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公派出国(境)人员待遇的暂行管理办法》(闽卫院人[2011]23号)文件执行。
6.脱产学习的人员,自脱产之日的次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能够不定期回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兼职教师标准发放课时津贴。
7.病假,超过3天的部分按离岗天数扣发校内岗位津贴;事假,按离岗天数扣发;婚假、丧假,超出国家规定时间的部分,按离岗天数扣发。
离岗天数为自离岗当天起,按日历日连续计算。
8.教职工伤病,且被权威部门鉴定为工伤,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前3个月(含3个月)的休养期内,校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在休养期内4-6个月(含6个月)内,校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在休养期7-12个月内,校内岗位津贴按50%发放;自休养期的第13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9.女职工生育且符合独生子女条件,在产假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生育险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10.待聘人员在新的工作岗位试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国拨工资,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试用期满,由所聘用部门考核合格后,报人事处批准后,自次月起发放现岗的校内岗位津贴。
11.因各种原因被解聘的人员,自次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被学校认定为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的人员,从当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12.被学校认定为教学事故的人员,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扣发校内岗位津贴。
13.被学校书面效能告诫的教职工,扣发一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者,自次月起停发半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并扣发当年年终发放的30%校内岗位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者,自次月起停发一年校的全部内岗位津贴;受党纪、政纪更严重处分者,自次月起停发两年的全部校内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14.教职工每旷工1天,扣发半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旷工2天,扣发1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旷工3至5天,扣发3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旷工6至8天,扣发5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旷工9至10天者,扣发当年全部校内岗位津贴。
15.公派出国、脱产学习、工伤、女职工生育等人员,减除其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期间应承担的岗位任务。
16.无论何种原因扣发校内岗位津贴的人员,其聘期岗位任务要求不变。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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