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行政征用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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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用一览表
表四:
行政征收(用)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颁布机关
实施时间
条款项内容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费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
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
以上具体收费标准,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人大、
省物价局
1984年7月4日(1996年12月3日修正)
2000年4月18日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7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电排科)
2
水资源费
城乡生活取用水、生产、经营取用水、其它取用水每立方米0.12元;水力发电取用水每立方米0.007元(大中型)、0.005元(小型);生产、经营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2元、城乡生活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1元(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全国人大、国务院、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02年10月日
2006年4月15日
200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62号)。
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
3
河道采砂
管理费
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定收费标准。
省人大
2005年5月1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22条
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
4
水土保持
补偿费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
(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省人大、
省政府
1993年9月16日(1997年
9月22日修正)
1994年11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
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
5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监督管理款项的千分之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34条: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具体操作)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2%,、10层以上或埋基深度超过3米的按相当于首层面积)
其他按2、15元/平方米(除上述1点规定外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
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筑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10层以上或埋基深度超过3米的项目需报佛山市人防办审批
7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总额的2.1%
省物价
2002.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现执行范围为征地补偿总的2%-3%)、……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8
土地证书费(精装本)
20元/本
省物价、省财政
2000.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款: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地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9
土地闲置费
按出让或划拨地价款的20%
国务院
2008.1.1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体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0
耕地开垦费
20元/平方米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2002.1.1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
广州、深圳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为20元。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泥0.2元/平方米
采石0.3元/平方米
国务院
1994.4.1
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矿产资源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经测算后,采泥约0.2元/平方米,采石约0.3元/平方米。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2
土地出让金
详见顺府发〔2003〕35号文
国务院
1990年
国务院令55号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区财政局名义收取
13
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
地价×7%
顺德市人民政府
1.2002年
2.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1.印发《顺德市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2〕59号)
2.《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收契税的通知》(顺府发〔2002〕18号)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顺府发〔2002〕59号规定按地价的10%计算流转收益金,另外根据顺府发〔2002〕18号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3%计收契税,以区财政局名义收取
14
征收土地闲置费
1.工业按18元/平方米,其余用途按60元/平方米计收土地闲置费;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1.全国人大
2.国务院
1.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2008年1月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44条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5
义务植树绿化费
15元/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缴纳相当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绿化委员会)
16
森林植物检疫费
木材按货值的0.2%;
苗木按货值的0.8%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费
(1)[1994]250号
1994-7-18
《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附件二):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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