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docx
- 文档编号:25835927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527.16KB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docx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
资格: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
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
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
法人
主体资格问题
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
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属人法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成立地标准
住所地标准
管理中心所在地
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
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
新问题:
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
外国法人的
地位和待遇
国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管辖豁免
执行豁免
绝对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
主体资格
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
单独关税区
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
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国际经济组织
IMF(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
WBG(WorldBankGroup)【IBRD;IFC;ID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WTO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
●国际商事惯例(CISG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
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自然资源;
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
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
所有国家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
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经与国公
1.国经与国私
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
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
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
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
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FROITPrinciple
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
(1)WTO争端解决机制
(2)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
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andRoadInitiative(BRI)
贸易领域
(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
(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投资领域
●投资协定、投资规则
●投资便利化、自由化
●投资保护
金融领域
(1)金融合作协定
(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
经贸争端解决
创新争端解决机制
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
●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
●胶合板原则(plywoodprinciple)
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各种不同的“法律层次”可以相互加强和彼此增进;相关法律之间也可能相互冲突,引起国际法及经济秩序方面的问题。
国际与各国经济秩序更紧密的调整只有通过确保其坚实地立基于各国所作国际经济、政治约定的国内法基础之上,才能得以产生。
非集中化的国际经济法律与经济结构不易发生改变。
因此,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原则要求国际经济法仍应建立在尊重各国自由和多样性的基础上。
主要的政治权威仍然植根于主权国家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概念,作用
(2)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十一种术语(术语后港口名,交货地,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方,投保人,风险转移)(EXW,FAS,FOB,FCA,CIF,CFR,CPT,CIP,DAT,DAP,DDP)
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风险转移
EXW
卖方所在地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货物出门
FAS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货到船边
FOB
装运港+装上船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装运上船
FCA
装运地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货交承运人
CIF
目的港
交易成本+保险+费用
卖方
卖方
装运上船
CFR
目的港
交易成本+费用
卖方
买方
装运上船
CIP
目的地
交易成本+保险+费用
卖方
卖方
货交承运人
CPT
目的地
交易成本+费用
卖方
买方
货交承运人
DAP
目的地,无需卸货
交易成本+保险+费用
卖方
卖方
运到目的地
DAT
目的地(或运输终端)+卸货
交易成本+保险+费用
卖方
卖方
运到目的地+卸下后
DDP
目的地
交易成本+保险+费用
卖方
卖方
目的地交付后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Art.1)
(1)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营业地标准】;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具有联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为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法律】;
(3)我国的保留(1.1.B,主体第二项):
必须双方营业地都位于公约缔约国;
客体
【Art.3-4】
不包括:
私人家庭使用,拍卖,法律执行,公债股票,船舶船只飞机,电力,主要义务在于服务的合
未涉及
问题
合同效力;
所售货物的所有权;
卖方对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产品责任)
任意性
双方约定排除;
约定部分使用
要求书面作出;
不与《国际贸易术语冲突》
合同的成立
要约
构成要件
(1)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及以上特定人发出
(3)内容确定
(4)表明只要对方承诺就受到约束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与撤销
撤回:
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
撤销:
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例外:
要约写明期限;各种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承诺
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作出
(2)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
生效时间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送达
承诺不能撤销
合同的履行
卖方
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提交单据
提前交单:
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的错误,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品质担保
【ART.35】
(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
(2)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3)质量与样品相同
(4)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或是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包装
货物权利担保
【ART.41】
【ART.42】
(1)第三方不能对货物主张权利、要求
(2)第三人不得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权利(买方所在地国、合同预期转售地——卖方须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知,且不是按照卖方提供的图样制作)
买方
支付价款
收取货物
不等于接受
有权拒受多交的、提前交的货
检验货物
(1)合理时间内;
(2)已知货物须转运的,到最终目的地转运
(3)货物不符的2年内声明
货物风险
的转移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违约救济
主要救济方法
解除合同
条件
(1)根本违约
(2)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
中止履行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3)分批交货:
该批货物根本违约,今后货物根本违约,相互依存货物根本违约
生效
发出通知即告生效
效果
(1)已经履行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货物(价款)
(2)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赔偿额计算: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已预料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所失利益)
【TransTrustSPRLv.DanubianTradingCo.,Ltd.】
(3)合同解除时损失赔偿额
(4)减轻损失的义务
实际履行
根本违约
fundamentalbreach
违反合同的约定(后果可以预见),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实质上剥夺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卖方声明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违约
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解除合同(只适用根本违约),损害赔偿,订明货物规格
卖方违约
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主动补救(修理、交付替代物),解除合同(只适用根本违约),减价,支付利息,损害赔偿
免责
(1)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
(2)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3)不可克服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律制度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海运种类
班轮运输
航线、船期、运费、港口等均固定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
(1)营运成本由船⽅承担
(2)特有条款——装卸期间条款:
因非船舶所有人的原因超过约定时间的按超过时间支付滞期费,承租人提前完成装货卸货则船方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定期租船
(1)营运成本由承租人承担
(2)特有条款:
停租条款{约定承租方可以停止支付租金
光船租船
租方自己配备船长和船员
(2)海运单证
●提单
概念
货物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在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确认其已收到托运货物(注意三种规则对“提单的定义”)
性质
(1)海上运输合同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收货人一栏写“凭指示”或“凭某某指示”)
(3)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5)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6)正本提单&副本提单&预借提单(违法)&倒签提单(违法)
●海运单【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接管或装船(收货凭证),承运⼈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种不可流通(⾮物权凭证)的书⾯运输单证(合同证明),⽤于海上短途运输,承运⼈凭有关身份证明⽂件交货】
●电子运输单证: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主推
●保函
为换取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开具的保函;
为换取清洁提单开具的保函
善意提单有效,恶意提单无效
为了提货与副本一起使用的保函
承运人和提货人负有连带责任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适用责任限制,CIF价格赔偿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
海关或港口当局扣押,海关提取变卖,记名提单人要求中止、返还、变更目的地或交给其他收货人
诉讼时效
一年,自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3)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则的国籍公约》
承运人义务
(1)开船前开船时的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到卸
承运人的免责
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15项无过失免责
托运人的义务
保证义务,通知义务,对其行为、过失和疏忽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货物交付之日起1年
适用范围
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
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VisbyRules)
提单对善意受让人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限制
诉讼时效
(1)双方之间1年,可协商延长
(2)对第三人无限制,但要求受理案件的法院当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不低于三个月
规则适用范围
缔约国签发,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
承运人责任限制
每件货物/每个运输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托运人的义务
赔偿责任、危险状况如实告知、货物状况如实告知
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归责原则
推定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的免责
无过失
承运人责任限制
每件货物/每个运输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由其掌管的全部期间
诉讼时效
2年
认定善意保函的效力
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特点
不仅适用于海运,而且适用于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
体系更为全面合理,兼顾双方的利益
中国海商法
承运人责任期间
集装箱
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由其掌管的全部期间
散装货物
装到卸
承运人责任限制
同《海牙-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义务
(1)开船前开船时的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货损责任
海牙
维斯比
汉堡
海商法
违反最低义务
Y
Y
Y
Y
无过失免责
N
N
N
N
航行过失
N
N
Y
N
雇佣代理人导致火灾
Y
Y
N
N
2.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芝加哥公约》体系(1947年生效)
国际民航组织(ICAO)据此设立,UN专门机构
成员间相互开放民用航空市场规则体系
两个附件:
《过境协定》和《运输协定》
过境协定
不降停飞越成员国领空、非商业性降停
运输协定
不降停飞越成员国领空、非商业性降停、装卸旅客货物邮件(3个)
民用航空开放的主要原则
i.承认各国对领空享有排他性主权,成员国航空公司可以在获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条件提供国际航线服务;如希望在另一成员国内两地间从事客货有偿服务,需要经过特殊批准
ii.从事国际航线服务以外的民用飞机,按照公约设立的条件,不需要事先经过批准即可在另一成员国领空通过或领土降落
中国1974年成为公约成员国
●《华沙公约》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体系》
运输单证:
航空运单、收货凭证、其他任何形式的运货记录或凭证
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
权利
(1)要求托运人提供准确信息
(2)特定情况下主张免责、责任限制
义务
(1)空运期间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货损负责
(2)对延误致损负责
(3)对雇员和代理人工作、授权范围内行为负责
托运人
权利
略
义务
(1)如实填写航空运单
(2)提供各类单证(否则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收货人
权利
支付费用后要求交付货物
义务
支付费用;提取货物
(2)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法律框架
《国际铁路货物协定》
《国际铁路运输公约》(中国尚未加入)包括七个附件
《国际旅客联运协定》
●主要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CIM
i.仅适用于有偿的跨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ii.对铁路运单的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
iii.规范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法律框架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没有加入)
适用于跨国公路货物运输
i.货物始发地或目的地之一位于缔约国境内
(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张联运单据,⼀个承运⼈——联运公司,两种以上运输⽅式,损失发⽣时间难以确定(适⽤法律问题,责任分配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效,我国《海商法》(经营⼈责任制度:
⽹状责任制——能够确定货物灭损发⽣运输区段的,适⽤调整该区段运输的法律确定联运经营⼈的责任;不能够确定货物灭损发⽣运输区段的,适⽤《海商法》确定联运经营⼈的责任)】
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意外事故{恪尽注意可以避免}),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钩损,雨淋},特殊外来风险{政治,国家禁令,管制措施},特别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费用过高,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选择:
部分or全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且转移残存货物所有权,不得撤回>}),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概念,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行的过程中、货遭遇共同危险,损失是因有意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措施具有相对合理性>,后果<运输关系下的后果:
共同海损应当由所有获救财产的受益⼈分摊;保险关系下的后果:
⽆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和分摊<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单独海损)】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基本险别(平安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切险{⽔渍险+⼀般外来风险},附加险别(⼀般附加险:
被偷了、钩损、⾬淋;特别附加险:
政治、⾏政;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险,不得单独投保附加险别)】
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
仓到仓,扩展责任条款,航程中止条款,驳运条款
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故意过失,发货人责任,保险开始前被保鲜品有问题,被保险品自然损耗,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
6.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1)支付工具
(1)货币【各国外汇管制的限制】
(2)票据【⽀票(使⽤受限制:
买⽅给卖⽅⽀票,卖⽅持票去银⾏取钱,见票即付);本票主要⽤于赊销(出票⼈和付款⼈为同⼀⼈);汇票(最常使⽤,卖⽅出具汇票要求买⽅或其指定的银⾏见票后付款。
汇票本身对付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其义务来源于汇票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概念:
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受票⼈)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种类(根据出票⼈的不同:
银⾏汇票、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汇票,远期汇<持票⼈在付款⽇期前做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3)即使是使⽤票据作为⽀付⼯具,合同中也必须有货币选择条款
(2)汇付、托收
(1)汇付:
买⽅通过银⾏主动将款项⽀付给卖⽅
(2)托收:
卖⽅以买⽅为付款⼈开⽴汇票,委托银⾏代为向买⽅收取货款的⼀种结算⽅式
(3)基础法律关系【卖⽅和托收⾏:
委托代理关系,若代收⾏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损失,卖⽅⽆权直接起诉代收⾏;托收⾏和代收⾏:
委托代理关系,若代收⾏不能执⾏托收指示书的部分要求,应⽴即通知托收⾏表示拒绝】
(4)银⾏责任:
代理收款;
银⾏免责:
【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效⼒概不负责,对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送途中发⽣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不可抗⼒免责,银⾏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措施(事先未征得银⾏同意),银⾏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在汇票被拒付时,若托收指示书上⽆特别指示),托收⾏对代收⾏的⾏为免责(对被指示⾏为的免责)】
(5)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跟单托收【委托人开立附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付款】
(3)银行信用证
1.概念:
银⾏根据开证申请⼈(买⽅)的请求开给受益⼈(卖⽅)的⼀种保证有条件(单证⼀致,单单⼀致)承担⽀付货款责任的书⾯凭证。
2.有关信用证的惯例和法律:
国际惯例:
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证的内容,明确信⽤证开出后,未经受益⼈同意,银⾏不得单⽅取消或修改;将银⾏付款⾏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
明确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为,兑付是指在信⽤证下除议付以外的⼀切与⽀付有关的⾏为;明确开证⾏拒付时,如果收到开证申请⼈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可以释放单据。
(但并未改变单证⼀致、单单⼀致的基本原则,决定权仍在开证⾏,银⾏有当然拒付的权,利)】
3.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指定行,议付行,保兑行】
4.信用证的特点【属于银⾏信⽤,买卖双⽅的⽀付风险达到最⼤限度的平衡;属于单据买卖,即只要单证⼀致、单单⼀致,银⾏就要承担付款责任;独⽴于买卖合同】
5.开证行的责任和免责【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免责(单据的真实性,单据传递的延误或遗失,不可抗力,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6.信用证欺诈【刑事诈骗(伪造信⽤证;伪造单据;以假货充真货),⺠事欺诈(以恶意保函换取与信⽤证相符的提单)】
7.信⽤证欺诈例外原则【如果在银⾏对卖⽅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有欺诈⾏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颁发禁⽌令】
7.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1)反倾销措施
(1)法律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在中国只能转化适⽤)
(2)适用条件:
倾销【进口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价格;产品出⼝到第三国的可⽐价格;该产品的构成价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来⾃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法<我国被反倾销调查时正常价格的确定>:
替代国价格;根据⼀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进⼝国选取;例外:
对来⾃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的产品,仍应适⽤⼀般正常价值的确定⽅法;不是为了惩罚进⼝商,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因果关系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进⼝经营者承担;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应当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终裁决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适⽤多退少不补原则】,价格承诺【倾销进⼝产品的出⼝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调查机关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以该倾销价格出⼝的价格承诺;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调查机关决定,但在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终局裁决中,不能与反倾销税同时并⽤】,反倾销税【纳税⼈是倾销进⼝产品的进⼝经营者;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的倾销额度】
(2)反补贴措施
1.法律:
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2.特点:
【只适⽤于⼯业品补贴农产品;补贴规定于《农产品协议》】
3.适⽤条件【进⼝产品存在专向补贴(指对某⼀企业或某⼀产业或某个特定区域的企业提供的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4.补贴的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或间接,现⾦或⾮现⾦形式;接受者获得利益】
5.反补贴与反倾销区别【反倾销的承诺只能由出⼝经营者做出;反补贴的承诺出⼝经营者+出⼝国政府】
(3)保障措施
8.世界贸易法律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lyg 整理 笔记 国际 经济法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