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及解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人教版必修1.docx
- 文档编号:25835814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8.76KB
史料及解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人教版必修1.docx
《史料及解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人教版必修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史料及解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人教版必修1.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史料及解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素材人教版必修1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素材
1.原始资料
《权利法案》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的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诸自然的,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求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社会契约论》,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1832年6月7日)
(1832年改革法案,标志着土地贵族、金融贵族与工业资产阶级的妥协。
改革法对工业资产阶级有利;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受财产资格限制得不到选举权。
)
1.鉴于国会众议院的选举议员办法历来弊端百出,亟宜采取有效措施以矫正之;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富饶之大城市;宜增加州郡之代表名额;宜扩充有权参加议员选举之人数,使陛下臣民中许多从未参预其事者得享受此项权利;并宜减少选举经费;国王陛下采纳聚集在本届国会内诸教会长老、世俗公侯以及众议院议员之建议,征得其同意,并经其授权,特颁令: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甲)之各城市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不得再产生任何国会代表。
2.兹再颁令: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乙)之各城镇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只能产生一名国会代表,不得超过此数。
3.兹再颁令: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丙)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
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
凡列入附表(丙)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两名国会代表。
4.兹再颁令:
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丁)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当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
凡列入附表(丁)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一名国会代表。
19.兹再颁令:
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衡平法是从过去英国御前法庭所执行的非常法发展而来的一些条例,以补充普通法和成交律。
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衡平法更能主持公道。
──译者)执有任何依租簿而获得的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不论享用该项权利限于其本人终身,或另一人终身,或任何其他诸人终身,或为任一较大的产业代管;其净年值除缴纳该项土地之一切租税及费用外,不少于十镑者,即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或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
20.兹再颁令:
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系任何土地或产业──不论由于自由产权或任何其他租佃方式──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年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十镑以上者;或其原定租期在二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者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期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五十镑以上者;或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凡真诚按时缴租每年在五十镑以上者,得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属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唯任何转租人或转租契约之代理人不得参加该项选举,不论其原定租期为六十年或二十年,除非他在实际上占有该项产业。
27.兹再颁令:
凡在能产生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之各城或城市选区居留之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在其居留地──即在上述城市或城镇选区,或在参加该城市或选区选举之地区内──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不论系单独拥有房屋,或除房屋外并拥有与上述之城市、城镇、选区或地区相毗连之土地,不论系本人所有,抑或租自同一房主,年值在十镑以上,并依照下文条款合法登记者,得有权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
36.兹再颁令: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记作为选民,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之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国会代表的资格。
──录自《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1815—1870年的英国》
2.课文注释
早期的英国议会
威斯敏斯特宫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国会上、下两院的所在地,故也称议会大厦。
现代议会起源于中世纪,“自由大宪章”确立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即“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
1265年,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在伦敦召开。
17世纪以后,议会逐渐被改造成现代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立法、决定国家财政、推举政府、监督政府工作、审理公众的申诉、辩论国事、为选民办事、审理上诉案等。
代议制的含义
代议制从本质上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主要形式。
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这种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最初是中世纪欧洲君主和贵族的发明,到现代才实现了与民主制度的结合。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与发展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
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
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
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在这种政体下,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
英国国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现在英王的头衔是“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主要在下院。
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
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但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斯图亚特王朝
斯图亚特家族起源于法国的布列塔尼。
12世纪初,斯图亚特家族迁居英国,该家族的一名成员被苏格兰国王任命为宫廷总管“斯图亚特”,此后,该家族世代继承这个职务,即渐成其姓。
14世纪初,斯图亚特家族的瓦尔特和苏格兰国王罗伯特一世的女儿结婚,其子在1371年继承罗伯特一世为苏格兰国王,即罗伯特二世。
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苏格兰。
1503年,斯图亚特家族的詹姆士四世与英国国王亨利七世的女儿结婚。
其后裔斯图亚特家族的詹姆士六世在1603年继承英国王位,成为英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在位)。
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
“光荣革命”后,斯图亚特家族的玛丽和丈夫统治英国,他们死后无嗣,王位由玛丽的妹妹安妮继承。
1714年,安妮去世,无嗣,英国王位传给斯图亚特家族的远亲德意志汉诺威的乔治继承,是为乔治一世,汉诺威王朝开始统治英国。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英国在中世纪早期就曾有一个由大贵族和高级僧侣组成的所谓“大议会”,协助国王处理国事。
后来,一个由大约二十人组成的枢密会议逐渐代替了“大议会”的职能。
枢密会议成员协助国王制定政策,并向国王提出建议。
后来,枢密会议的成员越来越多,效率越来越低。
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时,枢密会议已经把一些具体工作转给它的一些下属委员会来负担。
同时,在枢密会议内,一些与国王关系密切的人形成一个非正式的小集团,他们商议一些具体、切实的事情,向国王提出建议,原来的枢密会议逐渐形同虚设。
“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与这个小集团在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特别是外交问题的意见。
当时,这种会议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所以人们就称这个会议为内阁会议,意思是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小集团成员即内阁成员。
不过,在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它只是少数主要大臣参加的会议。
后来,到了汉诺威王朝时期,国王中很多人不懂英语,往往不参加内阁会议,而且,1714年以后,国王也没否决过内阁的决议。
于是有的重要大臣就出来主持内阁会议,并把内阁的意见集中起来向国王汇报,这样,他的位置就日益突出,慢慢成为后来人们所称的首相。
内阁制就这样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
光荣革命
詹姆士二世上台后,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引起了英国国教会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对。
1688年6月,詹姆士二世得了一个儿子,这样,他那位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就失去了将来继承王位的希望,英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本来曾经寄希望于玛丽继位后能改变现状,詹姆士得子使他们的希望破灭,为了防止天主教徒将来可能继承王位,他们决定发动政变,推翻詹姆士二世的统治。
英国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7位领袖人物出面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伦治亲王威廉(1650—1702)来英国,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
威廉生于尼德兰,信奉新教。
22岁任尼德兰执政。
5年后娶詹姆士二世(当时为约克公爵)之女玛丽为妻。
接到邀请后,威廉在9月30日即发表声明,要求恢复他的妻子玛丽英国王位继承权。
1688年11月1日,威廉率领一支1.5万人的军队和600艘舰船在英国西南海港托尔贝登陆,向伦敦挺进。
消息传到伦敦,引起一片混乱,英国的资产阶级、新贵族,甚至国王的部分大臣和军队都表示支持威廉。
詹姆士二世众叛亲离,仓皇出逃,中途被截。
后经威廉同意,逃亡法国。
1688年12月18日威廉进入伦敦。
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士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管理英国,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
这次政变也称“光荣革命”、“不流血的革命”。
同时,议会也向威廉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对詹姆士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进行了谴责,指出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国王也不能同天主教徒结婚等等。
威廉接受了这个宣言,当年10月,该宣言经议会批准定为法律,这就是《权利法案》。
威廉在位期间,保障议会权利;采取保护关税政策,鼓励国内工农业发展;将爱尔兰变为英国的殖民地;长期与法国进行竞争。
光荣革命以后,因为国王威廉来自英国以外,又不懂英语,很多事情需要议会的帮助,加上《权利法案》的限制,王权受到制约,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起来。
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形成与演变
辉格党和托利党是17世纪末在英国出现的两个正在形成中的政党,当时,它们实际上还算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党。
“辉格”一词起源于苏格兰的盖尔语,意为马贼。
“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
1679年,当议会讨论詹姆士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是否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时,议员们展开了激烈争论。
赞成的人被对方称为“托利”,反对的人则被对方称为“辉格”。
渐渐地,双方各自都以此自称。
后来,双方的观点都发生了变化,辉格党对君主不再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因为“光荣革命”后英国君主的权力已经受到种种限制;托利党也逐渐改变了坚决拥护专制君主制的立场,因为他们几次恢复旧王朝的企图都因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而失败。
久而久之,国王发现,无论是辉格党还是托利党,当其中一个在议会中占多数时,就最好任命这个党的成员为内阁大臣,内阁就不会同议会闹矛盾。
18世纪上半期,辉格党在政治上占优势,是议会多数党,故此,辉格党执政近半个世纪。
18世纪后半期,托利党才得以执政。
工业革命以后,两党的主张发生一些变化。
大约在19世纪30年代,托利党改称保守党,辉格党改称自由党。
也有人认为托利党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议会的选举情况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的议会选举仍然实行沿袭已久的传统选举制度。
当时,选区不是按照各地区人口数量平均划分的,有关选举权的规定在各地区也不一样。
一般来说,自由产业所有者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者才有选举权。
但是也有例外,在包括威斯敏斯特选区在内的12个选区,就实行与成年男子普选权相近的选举制。
当时的选举虽然是在公开方式下进行,但普通选民很容易受到有权势人物的影响。
由于议会有很大权力,所以许多有权势的人物都想尽办法通过选举进入议会。
他们操纵舆论,贿买选民。
1689年,哈威斯一位贵族为了当选议员,用了8镑6先令8便士的钱去贿买;1727年,一位伯爵为了在议会获得一个议席,花去了900镑。
乔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时,一个议席标价为1500镑;到乔治二世(1727~1760年在位)时,涨到2000镑。
这些有权势的富翁为了能进入议会,依仗自己的财势,到处拉选票。
有人统计,在18世纪中期,有106名权势人物操纵了192个议席的选举。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
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特别是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迅速崛起,他们要求降低关税,放宽《航海条例》的限制,实行自由贸易;还要求建立世俗化的国家,打击教会势力,获得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他们并且希望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所有这些要求,只有掌握更多的政治权力才能办到,因此,资产阶级希望更多地参与政治,改革下院选举制度呼声日益高涨。
光荣革命以后的一百多年间,英国议会下院没有增加过一个选区,也没有对选举权和选举办法进行过任何修改,可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地区人口分布和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人口密集的东南城镇选区,已经衰败,其中一个旧选区甚至已经完全淹没在茫茫北海中了,可是却仍然拥有院议员的选举权,每到选举时都有几个贵族划船来选举自己当议员。
而在工业革命中崛起的西部和北部新兴工业城市,人口兴旺,经济发达,却没有办法向下院选举自己的议员。
同时,旧的选举办法按照土地的多少规定选举资格,使选举长期为贵族地主掌握。
据统计,1820年前后,英国下议院超过半数的议员实际上是由近500名大土地贵族选出的,这些大贵族多数又是上议员的成员,于是出现了所谓“上院选举下院”的情况,土地贵族仍然把持着议会。
1830年,法国爆发七月革命,英国受到很大震撼,工业资产阶级在广大下层人民的支持下,乘机提出了改革议会改革方案。
但一度遭到保守派的反对。
此事在伦敦及其他地区引发了不同程度的骚乱,一场法国式的革命可能就要出现,1832年4月,英国保守派做出让步,通过了一项关于议会改革的法案。
1832年改革法案规定,城镇选区的选民每人每年至少需要支付房租10英镑;在乡村选区,选民每人每年交纳地租不少于10英镑,租约须达60年。
如果租种时间短的则要每年支付50英镑的租金才可以获得选举权,自己有土地的,每年的租金收入不少于2英镑。
这样,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有选举权的都是有产者,穷人则仍然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尽管如此,英国全国的选民人数还是大大增加了,从50万增加到81.3万人。
同时,重新确定了下院席位,对选区设置、选举名额进行了重新调整分配。
56个衰败选区被撤销,30个小选区选举名额从2名减至1名。
这样,共有143个有效席位空出来让给了新兴城市。
虽然1832年议会改革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但是它大大提高了工业资产阶级的地位,促使英国政治格局发生变化。
不久,英国议会中的政治党派经过分化和重新组合,初步形成了英国历史上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辉格党的主流和工业资本家、部分自由托利党人逐步联合起来,组建了自由党,它基本上是英国自由资产阶级的代表;托利党的主流联合部分老辉格党人、前激进派,组成了保守党,主要代表土地贵族阶级的利益。
此后的80多年时间里,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把持英国政权。
1867年,英国议会进行了第二次改革,部分城市工人获得了选举权。
1886年,又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全国60%的成年男性公民获得了选举权。
英国的议会改革充分反映了英国议会民主和政治妥协的特点。
保守派的利益不会在短期内受到巨大损害,他们总是可能做出让步和妥协,激进派因为存在未来改革的前景,也变得更加有耐心,更善于期待。
于是,英国务派政治力量都愿意放弃诉诸暴力的想法,这样,革命就往往被改良取代。
3.学术观点
关于“君主立宪制”的争论
关于君主立宪制,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让步、与大土地所有者(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因而具有保守性(参见林举岱《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及其意义》,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8期;《英法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载《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李其荣《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性》,载《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
)。
另一种看法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在英国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更符合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由它建立统治权是历史的必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君主立宪制就一定比共和制或民主制保守(参见刘宗绪《欧洲晚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刘祚昌《世界近代史若干问题》,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
还有种观点认为,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这仅涉及政体问题,并不影响政权的性质,它们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种不同形式,其间不存在什么保守与彻底的区别。
在英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所必然采取的最适宜的国家形式,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我们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来评价历史,也就是说,不能硬把工业资本主义时期应该实现的历史任务,强加给手工工场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另外,从革命后英国政府通过圈地运动、国债制度、关税制度、殖民政策等措施来看,君主立宪政体并不保守,因而,英国革命在政治上的保守性也就无从谈起(参见《高校世界历史教材·近代史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
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形式渊源的研究
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革命的内容,即革命的性质、历史作用、人物评价等等,很少探讨革命的“形式”。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探讨革命的“形式”问题,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形式”本身同样具有内在的规律性、独立性和主动性。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可说明这一点。
首先,从议会、法律与国王关系的历史轨迹来看。
可以说,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是贯穿于英国中世纪的一个始终未决的问题,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
而从另一种角度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采取的就是议会与王权斗争的形式。
当然,资本主义与封建制度的对抗,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对抗采取王权与议会斗争的形式,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政治传统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
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体现着各自的规律性,不能简单认为“形式”完全是由内容所决定的。
其次,从议会在革命中采取的政治行动和各项立法来看,都可以从中世纪政治史上找到依据,在形式上反映出一脉相承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第一,革命初期议会曾弹劾政府大臣,这在中世纪的政治史上便多次发生。
所不同的是,中世纪弹劾案的首倡者一般为上院,而革命时期弹劾的呼声首先来自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聚集的下院。
第二,议会在革命当中一再要求废除国王的议会召集权和解散权、定期召开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这些要求在13世纪便已经提出。
第三,革命时期议会多次提出保护议员言论自由权问题,议会的这种要求同样具有历史依据,1523年,下院议长莫尔第一次正式请求国王允许下院议员自由发言。
第四,宗教和王位继承问题是革命时期议会同王权冲突的两个重点。
议会同国王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冲突开始于16世纪,尽管当时的斗争并不具有真正的革命意义,但它为议会在这些问题上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了历史依据。
第五,维护议会的批税权。
英国议会掌握批税权可以追溯到安茹王朝时期(1297年),后来国王议会曾将关税征收权授予国王,但在理论上,这项权力仍属于议会。
通过研究英国17世纪革命形式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史料 解析 英国 君主立宪 建立 素材 人教版 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