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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正文
第一章绪论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素来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
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证券品种日益多样,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
广大群众也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参与证券交易来获取收益,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加强监管力度。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
第一阶段是1992年以前,是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
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
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至此,我国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就大体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
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上市公司的财报作假,借壳上市,管理层的舞弊,证监会的包庇、纵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大多正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不规、失去效用,也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虽说行政性监督是比较有利和有效的监管方式,但只要监管机构出现了漏洞,那么到最后将会造成广大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害。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证券监管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健康”。
1.2相关研究评述
我国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规性两方面的研究。
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较多的是与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作对比。
而在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和规性方面虽然列举了不少上市公司利用监管上的失效及不规和法律上的空子进行“圈钱运动”,损害广大的投资者的权益的反面例子。
但只是提出若干粗放式的提纲,难以实际操作,并且许多文献未能对上述两方面进行统一讨论和解决。
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手段是通过行政性监督,而进行行政性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有: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学者元庆在《对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缺陷的思考与对策分析》一文中探讨了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缺陷:
“证券发行制度严重不公平,损害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利益。
“政策市”特征明显,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
证券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存在问题。
”然而并没有深入地对哪些证券法规的不完善进行分析,而学者余希在《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中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研究了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现状,从企业角度分析了失效性的原因:
股本结构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但并没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本文对此进行了些许的补充研究。
第二章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2.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劵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
在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则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
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都已颁布执行。
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的框架。
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是功不可没的。
与此同时,正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中就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
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
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2.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
如“中科创业”(1999年,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及深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股股价走势异常波动,可能存在涉嫌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
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立案,11月,证监会稽查局决定把该案交给证管办独立承办,2003年相关涉案公司及个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亿安科技”(从1999年10月25日起,在70个交易日中,股价从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并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
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处罚:
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因违反《证券法》规定,被处以没收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的处罚。
)这类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
2.监管力度也相对有限,因为调查所需的费用很高,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成为了漏网之鱼,让者产生了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过轻。
在查处行为后除了没收其非法所得以外,只是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没有更进一步的处罚。
例如:
1993年4月30日,琼民源A股在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6年7月1日起,“琼民源’的股价以4.45元起步,在短短几个月股价已窜升至20元,翻了数倍。
1997年2月28日,琼民源的股票被交易所停牌。
1998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关于琼民源问题的听证会。
1998年12月4日,的“中关村”宣布入主“琼民源”。
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
“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长达两年。
民源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6630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
事实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是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的,而没有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是最深的。
对于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层人员处罚太轻了,这就弱化了监管得效果。
让那些者认为只要罚款交钱就能将行为抹去,无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典型的案例就是ST啤酒花,因其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但投资者所受的损失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
反观国外,美国以披露为本德监管制度不仅包含披露容的详细规定,更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发行人切实遵守有关规定。
网易刚上市时因疏忽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
4.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还是比较多的,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这也就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
2.3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由于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问题,这些都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相关的法规还不够规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是不及时和不充分的,很多上市公司在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方面,还是更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更有利的信息,对于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往往是采用拖延战术,延缓披露,这样很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
ST啤酒花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损失高达22亿元。
与此同时,“政策市”(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跌。
)的存在也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者抑市,试图把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幅度之,这种通过行政的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证券交易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降低了市场效率。
例如:
2008年9月18日,国家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为单边征税。
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将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这是自1991年以来中国股市首次单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同时,中央汇金公司宣布,为确保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和支持其稳健经营发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价,中央汇金公司将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并从即日起开始有关市场操作;国务院国资委也明确提出支持中央企业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沪深两市立即由连续暴跌转而暴涨。
2008年9月19日,沪深指数分别上涨9.45%和9%,当天交易的股票全部涨停。
“政策市”的后果,就是使许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产生过分依赖政策信息的倾向。
许多投资者坚信政府最终总会设法托市救市。
“政策市”也会助长股市中的过度投机行为,致使股市泡沫迅速膨胀,证券交易价格不再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
第三章驰宏锌锗案例研究
3.1公司简介
驰宏锌锗公司是由会泽铅锌矿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拥有的铅、锌、锗生产与销售相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资,联合富盛铅锌、省会泽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省以礼河实业、北电电力实业、理工大学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于2000年7月18日正式成立。
公司成立时的总股本为9,000万股。
2003年7月,将会泽铅锌矿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划转给冶金集团总公司持有,北电电力实业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省会泽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变动已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确认。
公司于2004年4月5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总股本增至16000万股。
公司的经营围是铅锌,锗系列产品的探矿、选矿、开采、冶炼、加工;进出口业务和国贸易(属专项管理的凭许可证经营);物流;硫酸、硫酸锌、硫酸铵、银(提炼)、镉及技术服务;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对外投资,矿山地质、水文勘察、矿山勘探;矿山其井下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械加工、维修、制造、车辆修理;阴阳极板生产、销售;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产品化验分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及计量器具的安装、调试、检定维修;水、电动力供应;成品油零售(限下属会泽县者海镇加油站凭证许可证经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物流及道路货物运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
其主要产品为高纯锌、高纯铅、高纯二氧化锗、高纯锗、硫酸锌、锌合金
3.2案例分析
3.2.1备受质疑的定向增发
驰宏锌锗(600497),作为股改“停牌王”、有色板块龙头股及中国第一绩优股,开创了股改与定向增发“互为前提、同步推进”之先河,并创下股改方案酝酿阶段超期停牌之最(从2006年2月25日到4月24日)。
2006年4月12、22日,在40多天的慢长停牌后,200多名小股东联名相继在《大众证券报》、《金融投资报》发表了致证券监管层的公开信,声讨驰宏锌锗超期停牌严重侵害了流通股股东利益,因为在驰宏锌锗停牌期间,它的同类板块股价爆涨,甚至翻番。
小股东们质疑公司有恶意超期停牌打压股价,进而压低增发价向大股东输送利益之嫌,呼吁监管层敦促公司尽快复牌,并纠正定向增发与股改捆绑的做法。
2006年4月24日,驰宏锌锗公布控股股东云冶集团单独以资产认购增发股份的定向增发预案,并将其与股改捆绑进行。
增发定价基准日为4月24日,定价参照为2月24日(与基准日相差两个月)前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均价,确定增发价为19.17元/股。
随后,在股改中间的5个复牌交易日(2006年4月25日-5月8日),公司股票连续无量涨停(在这里请注意超期停牌期间公司股价严重被压抑),至股改投票停牌前已达到33元/股。
两个月的超期停牌,一方面导致了小股东的巨额机会收益损失,另一方面让大股东获得了单独认购低价增发股份的暴利机会,进而引发了市场对其增发定价做法的众多质疑。
低价向大股东单独增发更是引起了众多小股东的强烈不满,并随即引发了一系列颇受市场注目的法律维权行动。
2006年5月18日,小股东们集资聘请律师,将驰宏锌锗告至浦东法院,起诉其定向增发及其捆绑股改的做法涉嫌、侵权。
2006年5月21、22日,又先后有、、的基金持有人(同时也是驰宏锌锗流通股股东),委托律师致函驰宏锌锗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大基金公司的董事长,要求其属下基金在驰宏锌锗定向增发、股改的股东大会表决中,就其所持基金份额间接所持有的驰宏锌锗股份代投反对票,以期阻击低价定向增发议案。
2006年5月23日,小股东梁俐进一步状告证券交易所,起诉其在驰宏锌锗超期停牌及低价增发过程中的“不作为”,导致小股东错失投资良机,利益损失惨重。
2006年5月底,驰宏锌锗的定向增发、股改方案在小股东极力维权,但主力基金却一律“护航”的情况下,相继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但公司定向增发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表决程序、投票结果、决议缺乏有效期、大股东未回避投票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也随即遭到媒体的接连质疑,令驰宏锌锗“澄而不清”(公司及其所聘律师、保荐人的澄清公告,对违规质疑避重就轻,甚至半推半就)。
3.2.2耐人寻味的结案
在小股东的一系列维权行动,及CCTV、《中国证券报》等众多媒体对增发事件提出质疑和非议后,驰宏锌锗增发申请在证监会放置了数月后,在9月初遭到重组委员会首轮否决。
但公司的二次增发申请却得到了证监会的首肯。
从2006年12月初的公司公告及媒体报道看,有两个问题值得人们关注:
其一,驰宏锌锗的二度增发申请,大股东云冶集团在原方案基础上增加了承诺,公司新增股份不足以支付收购资产价款的缺口部分,计1.31亿元不再被要求支付,由此增发价实际上提高了3.74元,从19.17元升至22.91元。
其二,证监会的相关核准文号为证监“公司字”[2006]258号,而不是定向增发公司通用的“发行字”文号。
由此可知,作为“特例”其并没有经过常规的发审委程序,而是单由重组委核准,适用的仅是2001年《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将2006年5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定向增发必经的发审委程序置之度外。
豁免支付1.31亿元,是有关部门和大股东、上市公司以及各方面沟通的结果。
这反映出大股东在增发获得15.08亿巨额浮盈(2006年12月4日股票收盘价为62.26亿元,19.17元增发价只相当于市价的30.79%,15.08亿元相当于公司2005年末股东权益的2.09倍)后表现出了一点大方,这也许是由于证券监管层体恤小股东利益而从中进行了调和与施压。
但如此豁免1.31亿元的巨款,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第一,该公司对于增发价进行实质性修改这样的重大事项,并未经股东大会的法定程序重新表决,更未见事前公告;第二,1.31亿元的巨款,只凭大股东的单方面承诺就“白送”给上市公司,这构成了国有资产(云冶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巨额流失。
从公告信息看,也并未见国资委同意“豁免”的相关批文。
3.2.3证券监管层的作为
“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中之重”的证券监管层,在此案审核过程中的态度异常暧昧。
既没有就驰宏锌锗增发程序的众多违规及小股东的不断举报投诉做出正面回应或函复反驳,事实上,不只一名投资者向笔者抱怨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署名投诉的信访回复义务,而是石沉大海或被敷衍了事。
也没有对明显偏低的增发价表示完全赞同,而是首肯了“豁免1.31亿元”这样折衷或者准确地说是“和稀泥”的解决方案。
这显然亵渎了法规之严肃性,也让中小股东们对畸低的增发价大跌眼镜和义愤填膺,更带来一系列的后续效仿隐患――在超期停牌后,向大股东低价增发的案例中,同样遭遇小股东强烈反对的先锋股份堪称“驰宏锌锗第二”。
证券监管层“和稀泥”造成的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得失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明显离谱的增发价及相关环节的众多违规,诸如:
股改超期停牌变相操纵增发价、股东大会漏洞百出、评估机构早已没有评估资格、半年报未按规定审计等。
3.2.4引发的思考
通过“驰宏锌锗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上的种种漏洞:
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乾聚会计所并无评估资格,其因存在重大违规前科,迁址更名后,评估资格早已被财政厅收回,然而证券监管会却依旧看着这份虚假、完全没有说服力的评估报告。
先不谈论这其中是否存在“幕”,但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才让有心人有机可乘,钻了体制上的漏洞。
如果先一步就明确股改方案酝酿期停牌不得超过4个交易日,那么驰宏锌锗是否还有机会可以停牌漫长的40几天呢?
广大的投资者又是否会再次错过应有的投资收益呢?
由此可见,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是多么的重要,对于证券监管的力度要加强,对违规的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也应更加严厉,令其没有侥幸心理,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4.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efficiency run)与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efficiency allocation),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
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
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真、延迟和不充分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将损害广大的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不少公司在上市前为了筹集最大程度上的资金,过度的包装,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粉饰报表、隐瞒亏损、虚增资产、虚增盈利,甚至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收买会计事务所,使其出具虚假的财报,通过一些股评栏目和一些所谓的“股评家”,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使投资者在公司上市后投入大量的资金,误导投资者,然后这些上市公司在背地里操纵股价的涨跌情况。
虚假的信息披露会直接导致市场对未来股价趋势预测的偏差,影响当前股价的合理性,不利于实现市场的有效性。
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证券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的遮掩;有些重大的、违规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令投资者无法获取一切影响股价的信息,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这将阻碍实现市场有效性。
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尤其是对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往往是在股价异常波动很长时间后,在有关方面施压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出面澄清,幕交易既成事实,令不清楚真实情况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不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而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证监会的惩罚力度不大,往往只是在问题严重化后才给予警告、罚款等一些“不痛不痒”的惩罚措施。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
证监会的职能和地位相当于美国的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
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证券业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
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和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场违规事件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等到证监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再次,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美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以《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基础,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合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破产改造法》、《1984年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证券法》,但其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而且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奠基阶段",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在许多方面还不够规和完善,有些制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章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研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5.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始于国家债权的发行,在199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管理全国的证券市场。
在同年的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在《证券法》实施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
1998年《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通过以及我国2006年修改过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在证券市场上实行集中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证券监督模式。
新的监管体制使得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也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加强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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