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tsg r000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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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tsgr000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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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础知识练习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3-200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implePressureVesselsSafetyandTechnical
Supervision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设计和制造……………………………………………………………………
(2)
第三章 检验检测……………………………………………………………………… (4)
第四章 安全附件……………………………………………………………………… (5)
第五章 使用管理……………………………………………………………………… (5)
第六章 附 则………………………………………………………………………… (6)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
2.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但不超过1000MPa·L;
3.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
4.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
5.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规程适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简单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4.简单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可以单独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也可以单独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应规定,但不能混合、交叉执行两者的各自规定。
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安全附件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简单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使用的容器;
(四)灭火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并对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提供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设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制造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包括:
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
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设计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
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使用说明书(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
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安全维护要点等)。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三)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
(四)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推荐的使用年限、容积、净重、总重等);
(五)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六)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七)无损检测要求;
(八)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九)铭牌位置;
(十)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一)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作为同一型号产品进行设计、制造:
(一)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的类型(指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按型号组批生产。
内直径Di≤150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1000台;150mm<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500台;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200台。
第十八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每台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以及耐压试验。
第二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三)筒体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
(四)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
第二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h为
Ph=1.5P
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二)试验介质一般情况下应为洁净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三)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该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一般情况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该不低于5℃。
(四)试验介质为洁净水时,简单压力容器应先充满水,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后,再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对容器外表面、接头进行检查。
(五)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六)耐压试验合格要求为:
1.无渗漏;
2.无肉眼可见变形;
3.无异常响声。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介质和产品出厂编号(批号+流水号),并向用户逐台出具产品竣工图样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及能固定于简单压力容器上的铭牌,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台或者该批简单压力容器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批量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容器样机1台。
经过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应当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认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中所描述的容器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每一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每年随机抽取2台,进行内外部检查、对接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
第二十五条对于成批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单台也可以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更换。
如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可以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
每个检验周期不超过12个月,届时仍须按本条要求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章安全附件
第二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二)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三)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设计寿命,或者经过检验判废的简单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6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一、材料
(一)受压元件用材料应当具有材料生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材料质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2.有足够的韧性,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破坏时,既不会产生碎片,也不会脆性断裂;
3.使用过程中材质不会劣化。
对于碳素钢还应该满足下述要求:
1.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2.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含量不大于0.030%,硫
含量不大于0.020%;
3.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小于540MPa;
对于铝或铝合金还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铝合金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应具有足够的抗晶间腐蚀能力;
2.应当按退火状态供货;
3.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小于350MPa;
(二)焊接材料应适合所要焊接的容器材料并与之相匹配。
(三)非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和与其相焊接的部件材料相匹配。
二、设计
(一)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指定其用途,并确定:
1.最低工作温度
;
2.最高工作温度
;
3.最高工作压力P。
(二)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确保容器满足下列要求:
1.能够对容器内部进行检查;
2.能够排尽容器内部的介质;
3.在容器设计寿命内,材料应有足够的抗腐蚀能力,并保持力学性能稳定;
4.环向和纵向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5.在使用中容器不得承受可能降低其安全性的应力。
(三)受压元件的最小厚度应当根据设计计算确定。
计算依据为GB150《钢制压力容器》,但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2.许用应力取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相应材料的许用应力的90%;
3.焊接接头系数取值不应当大于0.7;
4.如果容器的筒体部分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增加15%。
三、制造
(一)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不得产生危及容器安全的缺陷,也不得改变材料的力学性能。
(二)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被连接件材料的最低性能,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三)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焊接质量稳定。
(四)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制造单位应当选择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爆破试验的抽样规则为:
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采用手工焊时,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为:
1.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最高工作压力;
2.无碎片产生;
3.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
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六)焊接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抽样规则
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焊接设备调试后,应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
制造过程中,每天应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抽查,每批至少1张底片。
同时,按批制作纵向焊缝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
采用手工焊时,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底片不少于1张。
同时,按批制作纵向焊缝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
2.合格要求
拍片位置为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长度不得小于200mm。
射线透照检测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执行,其透照质量等级不应低于AB级,Ⅲ级及以上为合格。
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
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
(七)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对该批产品进行100%射线透照检测。
射线透照检测的位置为交叉焊缝的纵焊缝,至少一张底片,长度不得小于200mm。
合格要求按(六).2条款要求规定。
(八)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试样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和复验要求,应符合JB4744《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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