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排水沟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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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排水沟副本
合同编号:
□□□□□□
劳务分包工程合同
立合同单位:
巢湖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将上海市2012年度河道生态治理试点项目-崇明县中心横引河工程任务委托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分工,加强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上海市2012年度河道生态治理试点项目-崇明县中心横引河工程
二、地点:
新海镇
三、主要工程量:
详见附图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
总价按最终实际工程量计算。
五、承包性质:
清包工
六、付款方法:
1、工程款:
在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前提下,乙方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乙方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乙方在全部完成了合同工程量后,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
2、结算款:
在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审计后10天付至95%。
其余5%工程款作为养护金,养护期为一年。
3、施工期间必须按图施工,在同一工程内,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包括工程量增减、设计图纸提供工程量有误等)或投标报价与实际有相当大的差异时(包括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经双方确认签字同意后,最终结算按实计算。
如有业务联系单增减及设计变更,经业主及审计审核后,增减工程的人工及机械费用扣除税金后另作结算。
七、质量按上海市有关质量部门颁发的质量标准施工。
八、本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做到工完场清。
九、工期:
本工程施工工期180天,开工日期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十、甲、乙双方责任范围:
1、本工程自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止:
甲方委派李守翔同志为现场联系人。
乙方委派同志为现场联系人。
2、甲方责任范围:
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部分及时验收,甲方未验收前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乙方责任范围:
A、按有关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
若施工不当,发生质量事故,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返工,应负造成事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B、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合理使用,如乙方不合理使用无故浪费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C、乙方进入甲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在工作时,如发生工伤和疾病,甲方配合乙方抢救,并尽甲方能力给予医疗上之方便,费用由乙方自理。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正确指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及加盖双方法人章生效,至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满,办理交工验收和结清账款后失效。
十二、其他条款:
1、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时应经双方确认后按实计算。
业务联系单如有增减在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经审计后方能按实计算。
2、机械设备及工具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运输距离较远由甲方提供三轮车,但三轮车驾驶员及车辆燃油由乙方负责。
3、乙方工程施工时应按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工程标准施工,如工程经有关部门评定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工程,由于整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将扣除劳务分包合同价3%的违约金。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时间节点要求安排工程施工,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的时间节点要求内完成部分工程所造成的施工困难、费用增加等均有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同时要确保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工程项目,乙方如未按工期完成本工程项目,甲方将扣除劳务分包合同价2%的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时要求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如由于乙方和自身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将扣除劳务分包合同价5%的费用作为罚款。
6、本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包括了为完成本工程项目而发生的一切其他人工费用。
7、乙方必须创建市局级文明工地,按JGJ59-99《建筑工地安全检查标准》及【沪建建(2002)第0263文】执行。
十三、本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即为本工程造价应完成工程量。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及有关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合同编号:
□□□□□□
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上海市2012年度河道生态治理试点项目-崇明县中心横引河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上海市2012年度河道生态治理试点项目-崇明县中心横引河工程
2、工程地址:
新海镇
3、承包范围:
工程量根据图纸施工
4、承包方式:
清包工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工至2013年12年31日完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证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须送甲方审查批准,甲方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同时乙方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记录、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二级安全生产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毕浩同志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等规定。
甲乙双方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复查。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
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人员对自己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安全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经整改后方准施工。
乙方应保证自己的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用的各种设备、安全生产设施以及工具等应有乙方自备。
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盖房人员及单位负责。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以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方负责。
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私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
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进行探摸、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准施工,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其他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人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甲方和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7、乙方如发生严重大家斗殴、违法乱纪时间给总包人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每发生一次处罚金20000元。
18、施工过程中,禁止乙方人员在中午饮酒,一经发现,处罚金2000元。
19、其他未尽事宜。
20、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
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及有关部门一份备案。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协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立协议单位:
甲方: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本工程正常业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回去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给予优先承接后续工程。
十二、乙方如违反上述七~十一任何一款,甲方可视其危害程度取消乙方的施工资格。
十三、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四、本廉洁协议作为上海市2012年度河道生态治理试点项目-崇明县中心横引河工程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及有关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银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表:
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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